国际商会对“正本”单据作出的决定
2008-04-06 01:411042
国际银行界对如何认定正本单据一直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和争议,在实务中产生了许多纠纷。为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经过几个月的研究讨论,在1999年7月12日的会议上通过了一个决定,阐明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UCP500第20条的原则,为银行审单提供了标准。该决定的主要是扩大了正本单据的范围。
在信用证操作中,单据的审核人员面临很多类型的正本问题:
表面的正本
银行有责任来认定单据在表面上为正本而非副本. 除了信用证明确规定和适用UCP500第23(a)(IV)或34(d)者外,银行并无义务认定一份表面上的正本是否为唯一的正本. 银行赖以判断的是单据出单人表面上的意图: 该单据作为正本而非副本来处理的.
在这方面,一个发送传真或在普通纸张上复印或复写的人可推定他打算制作的是一份副本. 在另一方面, 一个人将其制作的或用电子方式储存的文本用普通纸张打印出来可推断其打算制作的是正本.所以, 载有复制签名或全部从电子储存文本中印刷的单据 (包括出具人的信笺和/或签名) ,可推断单据出具人打算制作的是正本, 该单据在实务上都被各银行作为正本接受.
单据表面上为正本但实际并非正本
银行并无义务认定一份单据实际上是否为正本. 根据UCP500第15条,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真实性或虚假性负责. 如果一份单据看来好象是正本或表明是正本, 但实际上并非是正本, 则该份单据的提交可能引起相关法律项下对提交的单据适用于伪造或欺诈提示有关规定的例外的抗辩,权利主张, 或义务, 这超越了UCP500的适用范围.
UCP500的要求:
(1) UCP不要求也不允许银行超过对单据表面的审查以认定单据实际上是如何制作的, 除非单据由银行制作的, 例如, 通过传真、电传、电子邮件、或用其他的方式见银行收到的信息打印出来。 第20条b款中“以。。。方法制作的或表面上看来以。。。方法制作”的语句并不超越UCP500第13条a款、c款或第14条b款,或其他禁止开证行和保兑行用单据以外的事实来判断单据是否相符的惯例和法规。
(2) 从语句中包含“也”字(“银行也将接受单据作为正本。。”)中也可以看出,第20条b款在其区分正本和副本的规定中既不是全面也非唯一的。例如,一份从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文本中从空白纸上打印制成的单据,如从表面上看是正本,是可以接受的而不考虑20条b款的规定。
(3) 第20条b款并不适用于部分以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而制作的单据。就此而言,一份影印本如被出具人手盖印戳、注有日期、完整、或签署,就不是第20条b款中所指的复制制作。
(4) 任何在单据上的批注中或单据内容的叙述中,表明单据出具人是想要单据被作为正本而非副本看待。就满足了第20条b款“加注正本字样”的规定。因此,一份看来是从电子方式存储的文本打印到空白纸张上制成的单据,如果也注明了是正本或包括了笺头或以手加注,就是第20条b款中所称的“加注正本字样”。
对UCP500第20条b款的正确解释
UCP500第13条b款提到了单据相符决定于UCP条文界定的国际银行惯例。而国际银行惯例中关于”正本“单据的认定有如下内容:
一般处理
银行检验在一张信用证下 被提交的单据,除其他的方面外,认定单据表面是否为正本。银行把一份在表面上载有原始签署、印戳、或贴上单据的出具人标签的任何单据当作正本,除非单据本身表明不是正本。因此,单据在以下情况下,单据本身注明,应被视做正本:
看来是由出具人自己书写、打印、打透化字、或加盖印戳;或:
看来是用单据出具人的原始信笺;或
注明是正本,除非这种声明看来不适用于被提交的单据。
手签文件
于上述一致,银行将任何看来是由单据出具人手签的单据作为正本。例如,无论单据的其他内容是否为预先印就、复写或自动复制、或用电脑制成,一份手签的汇票或商业发票被认为是一份正本单据。
复制签名文件
银行将复制签名视同手签。因此,有单据出具人复制签名的单据也被当作正本单据。
影印本
银行将一份单据的影印本视为非正本单据。然而,除非特别注明,如果一份单据影印后由单据出具人亲手签署而完成,所制成的单据被视为正本。除非特别注明,如果一份单据看来其内容是影印到正本信笺上而非复印到空白的纸张上,那么该单据被视为正本。
通过传真提交的单据
银行将通过的传真提交的任何单据视为非正本。如信用证中允许单据通过传真提交,也就放弃了对通过传真提交的任何单据的正本的要求。
表示正本的陈述
根据上述内容,一份加盖了“正本”的单据被视为正本。单据中声明为“第二份正本”或“三份中的第三份”也表明其为正本。如果单据中有另一份相同期限和日期的单据被使用,则该单据无效的陈述,也表明该单据为正本。
非正本的申明
在一份单据中有其为另一份单据的真实副本,或另一份单据为唯一的正本的声明,则表明它不是正本。单据的声明表示其为“顾客的副本”或“托运人的副本”并非否认或确认其为正本。
什么不是“正本”?
一份单据表面上看来是通过传真制作;表面上看来是另一单据的影印件,而该单据未经过手工加注或并非影印到正本信笺上;或在单据中表明其为另一份单据的真实的副本或另一份单据为唯一的一份正本,则该单据不是正本。
正本的定义
在信用证操作中,单据的审核人员面临很多类型的正本问题:
表面的正本
银行有责任来认定单据在表面上为正本而非副本. 除了信用证明确规定和适用UCP500第23(a)(IV)或34(d)者外,银行并无义务认定一份表面上的正本是否为唯一的正本. 银行赖以判断的是单据出单人表面上的意图: 该单据作为正本而非副本来处理的.
在这方面,一个发送传真或在普通纸张上复印或复写的人可推定他打算制作的是一份副本. 在另一方面, 一个人将其制作的或用电子方式储存的文本用普通纸张打印出来可推断其打算制作的是正本.所以, 载有复制签名或全部从电子储存文本中印刷的单据 (包括出具人的信笺和/或签名) ,可推断单据出具人打算制作的是正本, 该单据在实务上都被各银行作为正本接受.
单据表面上为正本但实际并非正本
银行并无义务认定一份单据实际上是否为正本. 根据UCP500第15条,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真实性或虚假性负责. 如果一份单据看来好象是正本或表明是正本, 但实际上并非是正本, 则该份单据的提交可能引起相关法律项下对提交的单据适用于伪造或欺诈提示有关规定的例外的抗辩,权利主张, 或义务, 这超越了UCP500的适用范围.
UCP500的要求:
(1) UCP不要求也不允许银行超过对单据表面的审查以认定单据实际上是如何制作的, 除非单据由银行制作的, 例如, 通过传真、电传、电子邮件、或用其他的方式见银行收到的信息打印出来。 第20条b款中“以。。。方法制作的或表面上看来以。。。方法制作”的语句并不超越UCP500第13条a款、c款或第14条b款,或其他禁止开证行和保兑行用单据以外的事实来判断单据是否相符的惯例和法规。
(2) 从语句中包含“也”字(“银行也将接受单据作为正本。。”)中也可以看出,第20条b款在其区分正本和副本的规定中既不是全面也非唯一的。例如,一份从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文本中从空白纸上打印制成的单据,如从表面上看是正本,是可以接受的而不考虑20条b款的规定。
(3) 第20条b款并不适用于部分以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而制作的单据。就此而言,一份影印本如被出具人手盖印戳、注有日期、完整、或签署,就不是第20条b款中所指的复制制作。
(4) 任何在单据上的批注中或单据内容的叙述中,表明单据出具人是想要单据被作为正本而非副本看待。就满足了第20条b款“加注正本字样”的规定。因此,一份看来是从电子方式存储的文本打印到空白纸张上制成的单据,如果也注明了是正本或包括了笺头或以手加注,就是第20条b款中所称的“加注正本字样”。
对UCP500第20条b款的正确解释
UCP500第13条b款提到了单据相符决定于UCP条文界定的国际银行惯例。而国际银行惯例中关于”正本“单据的认定有如下内容:
一般处理
银行检验在一张信用证下 被提交的单据,除其他的方面外,认定单据表面是否为正本。银行把一份在表面上载有原始签署、印戳、或贴上单据的出具人标签的任何单据当作正本,除非单据本身表明不是正本。因此,单据在以下情况下,单据本身注明,应被视做正本:
看来是由出具人自己书写、打印、打透化字、或加盖印戳;或:
看来是用单据出具人的原始信笺;或
注明是正本,除非这种声明看来不适用于被提交的单据。
手签文件
于上述一致,银行将任何看来是由单据出具人手签的单据作为正本。例如,无论单据的其他内容是否为预先印就、复写或自动复制、或用电脑制成,一份手签的汇票或商业发票被认为是一份正本单据。
复制签名文件
银行将复制签名视同手签。因此,有单据出具人复制签名的单据也被当作正本单据。
影印本
银行将一份单据的影印本视为非正本单据。然而,除非特别注明,如果一份单据影印后由单据出具人亲手签署而完成,所制成的单据被视为正本。除非特别注明,如果一份单据看来其内容是影印到正本信笺上而非复印到空白的纸张上,那么该单据被视为正本。
通过传真提交的单据
银行将通过的传真提交的任何单据视为非正本。如信用证中允许单据通过传真提交,也就放弃了对通过传真提交的任何单据的正本的要求。
表示正本的陈述
根据上述内容,一份加盖了“正本”的单据被视为正本。单据中声明为“第二份正本”或“三份中的第三份”也表明其为正本。如果单据中有另一份相同期限和日期的单据被使用,则该单据无效的陈述,也表明该单据为正本。
非正本的申明
在一份单据中有其为另一份单据的真实副本,或另一份单据为唯一的正本的声明,则表明它不是正本。单据的声明表示其为“顾客的副本”或“托运人的副本”并非否认或确认其为正本。
什么不是“正本”?
一份单据表面上看来是通过传真制作;表面上看来是另一单据的影印件,而该单据未经过手工加注或并非影印到正本信笺上;或在单据中表明其为另一份单据的真实的副本或另一份单据为唯一的一份正本,则该单据不是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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