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茉楠:中国要加快经济转型应对碳关税

张茉楠 |2011-04-08 08:50739

国内媒体报道,从2012年1月1日起,欧盟将对所有飞经欧洲的飞机收取高昂的碳排放费用,中国需要为此支付高达7.43亿元的碳成本,这将对中国的航空业产生非常大的冲击。近几年,美日欧均提出未来将通过“碳关税”等方式,让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为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治理成本。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副研究员 张茉楠(资料图)

  国内媒体报道,从2012年1月1日起,欧盟将对所有飞经欧洲的飞机收取高昂的碳排放费用,中国需要为此支付高达7.43亿元的碳成本,这将对中国的航空业产生非常大的冲击。

  碳减排的实质是在全球资源和环境总量有限情况下的一种权利与责任的分配。当前发达国家正在设立各种碳壁垒,试图利用本国或本区域的市场力量向他国分摊碳减排代价,其中,利用碳税问题设置重重壁垒,将是未来发达国家建立另类霸权的新趋势,中国必须积极应对碳关税冲击。

  近几年,美日欧均提出未来将通过“碳关税”等方式,让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为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治理成本。近日,欧盟将对所有飞经欧洲的飞机收取高昂的过境调节税正是这一动向的体现。早在2008年11月19日,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就通过新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业纳入到EU ETS(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前,距离该法案的实施只剩9个月。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测算,全球航空公司2012年应对EU ETS的新增成本至少为24亿欧元。

  应该讲,碳减排的成本分摊和利益获取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是不平等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碳关税”是发达国家体现经济霸权的一种新形式。“碳关税”最大的不公平是忽略了不同国家间“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的事实,以发达国家现有的碳标准作为标尺,度量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碳减排的实际成效是最大的不公正。

  从历史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国家在其发展历程中,无一例外地要进入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高峰期,发展权与减排权难以在一段时期内马上达到均衡,减排责任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高度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在过去两百年来依靠大量碳排放拉动的工业增长,是目前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自1950年以来,全球碳排放增长中有80%来自发达国家,但他们目前基本渡过了高消耗资源、高污染排放阶段,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而包括中、俄、印等新兴工业化国家正处在以重化工为主的工业化初中期阶段。

  另外一个不公平是全球分工体系发展失衡导致的“碳转移”。事实上,碳排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贸易、投资、国际产业转移引起的,随着近二十年来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展开,全球分工中“低收入国家生产、高收入国家消费”的格局也自然造就了发展中国家要为全球低端制造环节中的“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埋单。

  然而,“碳关税”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却是多赢之举。首先,发达国家经济大部分是轻型化的产业结构,其能源密集度和碳密度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如果按碳排放总量计算,碳税成本非常低。其次,“碳关税”是一种新型贸易壁垒,它既是对本国企业的保护,也是用通过高额税负抬高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的出口成本,严重损害了这些国家的竞争力。最后,“碳关税”可以为本已债务缠身的发达国家创造一个新的税源,碳关税既打着“保护环境”的牌子,又可以为其创造出源源不断的资金流,因此,近几年发达国家早就厉兵秣马开始酝酿“碳关税”的出台。除了欧盟要自2012年起对来自非《京都议定书》缔约国的工业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2009年7月4日,美国也通过了一个“限量及贸易”法案(也称《利伯曼-沃纳法案》),该法案要求所有美国进口商必须购买相应的许可证,需要购买的排放许可证的数量要等于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即美国版的“碳关税”。除了碳关税这样对国际贸易的硬约束之外,美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还试图推行披露产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的“碳标识”计划,这种碳标签将成为新的贸易规则。

  可以预见的是,设置各种碳壁垒将是未来发达国家建立另类霸权的新趋势,今后各国国际收支平衡、碳贸易摩擦、汇率问题、碳减排配额及其分配问题等都会高度与碳关税的征收高度联系起来。在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一半依靠煤炭等化石能源,因而碳关税产生的影响较大。中国单位产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外先进水平高40%,因此碳关税的征收将直接抬高大部分中国制造的产业成本,这意味着相关产业盈利能力将会削弱,将会影响到中国制造的竞争力。

  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对各国各部门碳排放的统计,中国的出口部门出口商品中所含的碳排放量是最高的。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实施“碳关税”,中国的出口商品将受到更大的冲击,将给中国的出口带来巨大的压力。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碳减排权事实上已经演变为发展权与主导权之争。在全球碳壁垒逐渐形成的大局下,一方面,中国必须积极主动的维护自身的发展权,发展中国家应联合起来呼吁以历史累积排放量为标准确认温室气体损害责任、以人均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确定减排成本的分担,建立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补偿机制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和贸易利益。

  另一方面,“碳关税”正在形成对中国经济转型的倒逼机制,中国低端制造和贸易结构必须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要大力发展低碳型产业,要提高能源生产效率和综合利用效率,摆脱对碳基能源的过度依赖。只有这样,中国才可能在新的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获得更大的主动权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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