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010年报:监管能力建设

2011-03-30 10:362528

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内部交易、跨业跨境业务等方面全面强化并表监管。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组织对23个银行业金融机  构、9个非银行金融机构、15个银监会派出机构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抽查。

  (一) 审慎监管新框架

  银监会充分总结吸取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参考国际组织和其他主要国家监管改革做法,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在坚持科学运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存贷比、贷款集中度等一系列“简单、实用、有效”的监管指标的同时,加强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等审慎监管工具的运用和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形成一套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审慎监管“工具箱”,制定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中长期规划和第二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实施的计划。

  1.审慎监管工具

  (1)保持较高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为提升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8%的基础上,计提相应的资本缓冲,包括留存资本缓冲(Conservation Buffer)与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对系统重要性大型商业银行增加附加资本要求,确保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在提升资本水平的同时,注重提高资本质量,坚持股本和留存收益组成的核心资本不低于资本净额的75%,要求银行间互持次级债应当从附属资本中扣减,以防止银行交叉持有次级债可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2)实施贷款损失准备动态监管。结合拨备制度国际改革最新进展,银监会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在经济上行期、盈利水平较高时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在经济下行期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以达到“以丰补歉”,实现熨平拨备波动的目的。

  (3)综合考虑表内外风险暴露,探索对银行杠杆率水平提出审慎要求。

  (4)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结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流动性监管标准改革最新进展,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坚守既有的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的基础上,于2010年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通知》,提出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流动性风险计量新指标,要求银行强化对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管理,优化资产负债配置,降低期限错配,减少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冲击力。2010年12月,印发《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按照最新要求完善流动性风险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为全面分析国际监管最新标准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影响,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等审慎监管工具的监管标准,银监会抽取7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定量测算,样本机构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76.6%。

  2.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

  银监会积极探索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并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与我国系统重要性机构目前风险状况和复杂程度基本匹配。

  (1)构建并表监管制度框架和新的动态监管指标体系。银监会成立以来,从法规制度、信息系统监管流程等方面大力推进框架建设。2007年,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对银行集团各类合并报表、指标和计算方法进行规范,为并表监管提供系统支持。2008年,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确定并表监管范围,规范资本充足、大额风险暴露和内部交易等要素,明确并表监管方式,提出跨境并表监管和银行集团并表管理要求。2010年,结合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建议,创新监管工具,制定新监管指标动态监测制度,构建并表基础上动态监测系统重要性机构主要风险水平、风险抵补能力和附属机构管理等7大类13项监管指标体系。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相应的附加资本缓冲,推进其外部效应成本“内在化”,降低道德风险。

  (2)推动第二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实施,提升大型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能力。2010年,银监会完成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巴塞尔协议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并全面推动其成果在银行提高经营决策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实质作用。

  (3)构建风险“隔离墙”,控制系统重要性机构内部风险传递。审慎推进系统重要性机构综合经营试点,准入审查时强调在母行和附属机构间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风险跨境跨业传递,确保母行对附属机构的管控能力。

  (4)收集信息数据,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加强并表监管。定期召开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分析和形势通报会议,全面汇总分析宏观信息。定期收集系统重要性机构并表口径各类报表,持续监测集团整体风险指标,对集团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进行信息收集和综合分析。持续开展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境外分、子行检查和母行并表管理检查,重点关注境内外设立或投资入股的投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附属机构对银行集团的风险影响。

  (5)加强监管合作,建立境内外监管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先后召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监管(国际)联席会议,邀请境外东道国监管当局和境内跨业监管部门参加,就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监管情况进行充分交流,完善日常监管联络方式和合作机制,取得较好合作成效,受到境内外监管当局一致好评。

  专题1:国际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构建进展

  一、总体进展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凸显了开发和执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和工具评估、监控和缓解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旨在保护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建立金融风险不平衡累积的防御体系,降低随之而来的衰退速度和程度;识别并应对共同风险暴露、风险集中度、金融体系联系和相互依赖等风险传染的源头,以及危害整个金融体系功能的溢出效应。

  危机以来,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以及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牵头推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工具的开发,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取得进展:一是设计和收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相关信息和数据。二是开发识别和计量系统性风险方法和技术。三是开发有效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包括选择各类工具的标准、工具的使用和校准、评估工具有效性的方法等。四是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力,包括宏观审慎工具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宏观审慎监管的治理架构、问责机制等。

  二、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政策框架

  本轮危机中,大型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是美国次贷危机演化为全球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及其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效应是危机之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0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向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提交了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一揽子政策框架。具体包括:

  (一)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损失吸收能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是全球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lobal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G-SIFIs)应具备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与此类机构对全球金融体系带来的更大风险相适应。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主要通过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或有资本和自救债券等方法实现,并且可能包括更高的流动性要求、更加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以及其它结构化限制性措施等。

  (二)提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本次危机不仅暴露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制度漏洞,更暴露出监管实践中的不足,突出反映在监管当局没有充分的授权、独立性和资源,以及缺乏早期干预权力,影响监管有效性。为此,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提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的32条原则和具体时间表,涵盖监管目标、独立性、资源、监管权力、持续监管、并表监管、监管技术和国际合作等方面。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加强全球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2010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监管联席会议良好实践原则》,从目的、组织架构、信息共享、交流渠道、监管合作、与机构互动、危机管理与宏观审慎等方面提出8项原则。

  (三)完善危机处置制度安排。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置框架,确保在金融体系稳定和纳税人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有序处置所有金融机构。对于全球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必须建立有效的处置制度和工具、跨境协调框架、持续的恢复和处置计划(RRPs)3个方面互为补充的制度安排。2010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跨境银行处置工作组的报告和建议》,从加强各国处置权力和跨境实施、金融机构应急计划以及降低传染性等3个方面提出10条建议。2010年8月,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24条原则,包括处置体制和工具、跨境合作和协调、评估并提高处置效果的行动框架等,初步建立各国重组或处置各类问题金融机构较为系统的框架和机制。

  (四)强化核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清算体系委员会(Committee on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CPSS)和证监会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正致力于改进金融市场核心基础设施,弱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降低风险传染,此类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证券交易和结算体系、中央交易对手等。

  此外,各国对全球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以及单家全球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危机管理措施、恢复和处置计划等都必须接受金融稳定理事会组建的同行评估理事会(Peer Review Council)的审议。根据审议结果,金融稳定事会可对单家全球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三、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汲取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重大改革。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体现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杆。

  (一)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1.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2010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确定了资本监管工具改革的核心要素。一是恢复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对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分别建立严格的达标标准,以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三是引入严格、统一的普通股资本扣减项目,确保普通股资本质量。

  2.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2009年7月以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调整风险加权方法以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一是大幅度提高证券化产品(特别是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权重。二是大幅度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包括增加压力风险价值(Stressed VaR)、新增风险资本要求等。三是大幅度提高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3.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2010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确定3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普通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为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效应,打破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循环,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建立了2个超额资本要求:一是留存资本缓冲,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留存资本缓冲全部由普通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正常条件下银行应达到该超额资本要求。二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出现系统性信贷高速扩张时期,银行应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用于经济下行时期吸收损失,保持信贷跨周期供给平稳,监管标准为0-2.5%。待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二)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2010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杠杆率计算方法与监管标准达成共识,自2011年初起,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起进入过渡期,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三)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引入2个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一是流动性覆盖率,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鼓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资金来源支持资产业务,有助于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

  (四)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宏观和微观2个层面对国际新监管标准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9月12日召开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 meeting)决定设立为期8年(2011-2018年)的过渡期安排。各成员国应在2013年之前完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工作,为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并从2013年初起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随后逐步向新标准接轨,2018年底全面达标。2015年初成员国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2018年初起执行净稳定融资比例监管标准。

  (五)强化风险管理实践。除提高资本与流动性监管标准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发布一系列与风险管理相关的管原则、指引和做法等。2008年9月,发布《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从定性方面提出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的建议;2009年4月,发布《评估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监管指引》(Supervisory Guidance for Assessing Banks'Financial Instrument Fair Value Practices);2009年5月,发布《稳健压力测试实践及监管指引》(Principles for Sound StressTesting Practices and Supervision);2009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大幅度强化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集团层面的风险治理框架、加强对各类表外风险的管理、重视对各类集中度风险的管理等;2010年10月,发布《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薪酬原则和标准的评估方法》(Range of Methodologies for Risk and Performance Alignment of

  Remuneration)等,推动商业银行提风险治理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 监管制度建设

  1.完善监管法规框架

  2010年,银监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共制定规章6件,规范性文件65件,包括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等,进一步完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2.完成法规清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2010年5月,银监会对成立以来发布的41件规章、以监管为主要内容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涉密性616件规范性文件,以及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分设前由人民银行发布的45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2011年1月,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正式对外公告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六类文件目录:一是由银监会发布的39件规章,继续有效。

  二是由银监会发布的49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三是由人民银行发布的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四是由银监会发布的2件规章,自公告之日起废止。五是由银监会发布的82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六是由人民银行发布的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适用(四至六见附录4)。

  3.参与制定法律法规

  2010年,银监会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住房保障法》、《发票管理办法》、《车船税法》、《考试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人民调解法》、《预备役军官法》、《水土保持法》、《社会救助法(草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船舶工业发展条例(草案)》、《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草案)》、《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在借鉴国际银行业信贷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业贷款业务发展实际,于2009年底至2010年初相继印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并于2010年初印发《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就法规执行提出具体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实施后,银监会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和解释工作。同时,认真梳理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召集专题小组进行讨论,在反复征求意见后印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口径》。

  专栏20: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成效显著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确保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旨在全面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精细化水平,营造良好的信贷文化氛围。

  为确保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责任部门或岗位,加强对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将贷款支付方式细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应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发放和支付。“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没有抬高借款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借款人申请银行贷款,对贷款支付管理的规定能够降低企业利息支出,节约企业财务成本。“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虽然可能会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某些业务环节的操作成本和人力成本,但由于贷款质量的提高,银行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实施以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多项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包括相关制度建设、业务流程改造、IT系统调整、组织架构调整、合同文本修订、贷款全流程管理等。经过努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积极效果开始逐渐显现。一是改变传统业务模式,促进银行经营管理模式由粗放向精细化转变,有效规避信贷风险,提升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银行需要贴近借款人实际,按需放贷,并对贷款进行精细化的全流程管理,有效遏制过度授信、违规授信。同时,促使银行全面梳理和修订信贷管理制度,革新操作规程,提高贷款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推动企业完善内部资金管理模式和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融资模式和财务制度更加规范化和精细化。二是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同化管理,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强调借款人遵守协议承诺和诚实申贷原则,要求贷款人在合同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完善合同文本,通过贷款合同来控制风险。三是促进经营机构管理理念变化,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重“放”轻“管”现象;实施后,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实现规模化贷款经营和精细化全流程管理。四是加强支付管理,确保贷款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强化金融服务。加强贷款用途管理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立法精神之一。通过实行贷款受托支付的管理、事先提交贷款具体用途以及自主支付事后核查等方式,一方面减少“实贷实存”现象,增加贷款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使贷款资金按照申请用途支付,特别是受托支付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交易对手方,确保贷款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同时,实施“实贷实付”降低企业贷款利息成本,减少企业间资金占压现象,支持经济良性循环。五是维护信贷资金安全,强化宏观调控和货币信贷政策传导。“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强化贷款支付管理要求,明确贷款资金监控要求,有效控制贷款资金流向,从源头上堵塞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环节上的漏洞,制止违规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有效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使国家的宏观调控及信贷政策效力得以有效传导。

  (四) 监管方式评估和提升

  银监会高度重视和坚持监管后评价工作。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基本形成完整体系和做法并运行一段时间后,2008年,银监会原定对相关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后评价,但由于爆发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国内银行业自身许多重大改革正在探索推进,相关条件尚不成熟,后评价工作暂时搁置。经过两年危机考验,银行业改革开放和发展创新的成果得到检验。2010年,站在新的起点,银行业又将面对未来五到十年转变发展方式和提升竞争能力的严峻挑战,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并以此促进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正式启动监管后评价工作,对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三大监管领域的工作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巩固监管成果,对下一步优化升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进一步完善由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共同构成的风险监管链条。

  专题2:银监会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工作后评价

  一、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风险监管的首道关口。银监会坚守市场准入风险底线,从源头上防范重大风险隐

  患,注重事前结构化限制性监管安排,强调主动退出的监管要求;坚持通过市场准入引领银行业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结构和区域协调发展。

  (一)市场准入工作成效

  1.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条件。一是机构准入严防“先天不足、带病运行”,抓好重组改造现有高风险机构和新设法人机构的科学导向。坚持新设机构,必须有一家优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之一。严格依法审核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资质,确保在华外资银行稳健运行。

  二是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严格资质条件。三是业务准入严格执行“高风险、严准入,低风险、宽准入”原则。产品创新坚持内控先行,防止次贷类产品在中国市场出现。四是资本补充坚持数量、质量并重。五是审慎支持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走出去”。对中资银行海外扩张,坚持“5个不批”,即没有明确海外发展规划不批,没有专业市场调查不批,没有规范专业咨询不批,没有详实成本收益分析不批,没有全面风险评估不批。对存在问题的收购项目予以否决,有效避免商业银行财务损失。

  2.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和做法。一是坚持依法准入、严格规范。银监会成立以来,先后印发《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多项部门规章,定期后评价并及时修订完善。二是坚持属地联动监管,明确和调整准入授权机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准入工作效率。三是创新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包括对政审批流程,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准入工作效率。三是创新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包括对大型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三考三承诺”制度,即通过材料审查考察申请人职业记录,通过笔试考察申请人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专家面试考察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责任心,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清偿的个人债务,承诺诚信守规、履职尽责,承诺遵守监管规定并及时报告履职情况;以及对中小商业银行探索风险处置与准入挂钩等。

  3.提升银行业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培育和创新特色产品,提供精品化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二是遵循“资本约束、风险隔离、制度先行、稳步推进”原则,审慎开展综合经营试点。三是增强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和领域的支持力度,缩小金融服务地区差距,推动实现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全覆盖,增强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二)市场准入工作经验

  一是坚持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紧密结合。注重市场准入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互支持、校验。二是坚持市场准入与机构改革紧密结合。通过正向激励,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科学制定战略规划,加快流程银行和IT系统改造等。三是坚持市场准入与化解风险、鼓励创新结合。鼓励商业银行采取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加强股权、技术、信息和业务合作,整合金融资源。按照“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原则,推进银行业审慎创新。

  (三)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工作的措施

  一是强化有限牌照、科学布局,实现合理竞争和合理覆盖。二是强化银行业股东单位有限参与,防止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和市场垄断。三是强化股东资质,确保远离破产和长期承诺。四是强化风险隔离和跟踪纠偏,建设预防风险传染和损失转嫁的防火墙。对于准入工作方式:一是发挥协同效应,确保准入工作质量和时效性。二是加强实质审查、实地调查、后评价和履职问责力度。三是适应准入工作新情况、新特点,强化“寓准入审批于监管服务之中”,加快提升监管队伍的新能力。

  二、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贯彻落实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前提。通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紧密结合,实现重大风险的早发现、早识别、早干预和早控制,增强风险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成本。

  (一)非现场监管工作成效

  1.建立有效监管的原则框架。一是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监管理念。2004年,提出“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二是提出“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创新监管原则。三是提出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推进金融服务均等化。四是实施“抓两头、带中间”的改革发展战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里程碑式提升,成功处置中小商业银行和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历史风险积淀,开创科学发展的全新局面。

  2.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一是形成以《银监法》为核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推动修订《银监法》赋予银监会相关调查权,提升银行业监管的可延展空间。在强化信用风险监管的同时,填补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国别风险以及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等多项制度空白。二是推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源头上防范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促进银行转经营管理方式,推动借款企业优化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为信贷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有针对性地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银信合作业务等提出强有力的监管措施。

  3.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的战略前瞻性、系统性和有序性。一是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八年来,银监会坚持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并严防股东滥用权力,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尽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内部执行力建设,有效控制案件高发势头。二是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坚持每季度召开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推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分析研判形势,及早提示风险,并相应提出监管要求。在日常监管中,强调全面收集和分析各类监管信息、市场动态、信访投诉意见和媒体报道等,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三是制定监管建设中长期规划,定期评估和动态完善,较好保持监管能力建设的科学有效性。

  4.提升监管资源使用效率。一是把握法人导向,深化联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配合的矩阵式监管架构基础,建立跨条线、跨层级的专业监管团队集成工作模式,运行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二是与多个部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推动完善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三是通过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MOU)、召开或参加监管(国际)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推进跨境监管合作,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

  (二)非现场监管工作经验

  坚持风险为本与法人导向监管紧密结合。坚持前瞻引导与事后追责紧密结合。坚持机构为主的全面式监管与业务专业化条线监管紧密结合。

  (三)进一步提升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措施

  一是强化主监管员之间的协作互动,探索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人员和统计信息等部门建立跨部门、跨业务条线“会诊”机制。二是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有效性。制定体现机构特殊性的分类监管手册,将监管人员列席被监管机构董事会会议、定期或不定期与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约谈、提高非现场走访与调研的频度和深度等作为制度要求。三是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加强风险评估矩阵分析,提高风险量化分析水平和运用复杂监管技术的能力。推广早期预警系统运用,并及时验证修订。设计风险标准化分析模块,推广并表监管的工具与方法,设计国别或主权债务风险敞口并表监管统计表。四是深化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属地联动监管的法人导向,强化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管理功能,完善特色报表及相关制度。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抓好主监管员职能定位,完善竞聘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主监管对风险判断和问题分析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从工作机制上防止权力滥用。

  三、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贯彻监管理念和要求的重要手段。较之于非现场监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优势,定期“体检”式的全面检查与“局部手术”式的专项检查,同样具有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的功能,是有效监管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现场检查工作成效

  1.提升现场检查的功能和成效。一是先后组织多轮现场检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审慎监管要求,督导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严把风险关口。二是发挥现场检查推动监管法律法规实施和完善的功能。三是发挥现场检查推动内部管理提升的功能。四是发挥现场检查处罚警示功能。坚持对违法违规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行为严肃处罚。

  2.构建符合我国银行业现阶段实际的现场检查机制与技术方法。一是完善现场检查立项机制。二是改进现场检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推动实施现场检查项目负责人制度、全流程质量控制制度。三是创新现场检查工具与方法。四是严肃现场检查纪律,明确提出“约法三章”、现场检查“八不准”,部分现场检查项目还制发“廉政监管卡”,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

  3.打造一支敢查、会查、愿查的专业化队伍。坚持“以老带新、以查代训”,提高“单兵作战”能力。2005年推行属地联动监管,2007年起推进主监管员、主查员“双主员”队伍建设。

  (二)现场检查工作经验

  一是坚持外部检查与机构自查自纠有机结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自身风险管控能力。二是坚持前瞻预防性检查和主动介入式检查有机结合,在经济繁荣时期和风险尚未显露阶段,敢于采取科学的逆周期监管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三是坚持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市场准入有机结合。四是坚持严格查处与评价指导有机结合。

  (三)进一步提升现场检查工作的措施

  一是建立现场检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改进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二是完善现场检查立项。在联席会议下成立现场检查专业委员会,统筹现场检查立项、实施中指导和后评价工作,统筹跨业与跨境现场检查的人才、方法和标准等。三是完善现场检查规程。明确调查环节、内容、时间、工作标准、质量控制要求,建立现场检查项目效果过程评价和后评价、现场检查人员工作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整合信息系统,加速建设共享平台,注重监管联动,规范现场检查处罚信息披露。四是加强现场检查队伍建设,推进学习培训和以查代训。

  1.市场准入

  (1)机构准入注重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科学合理布局。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完善小企业服务机构体系。2010年,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112家村镇银行,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支持力度。推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加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网点建设。首次允许外资银行在总行或其分行所在城市辖内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设立支行试点,发挥外资银行在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批准外资银行在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增设10家分行。继续推进大中型银行小企业专营机构建设,鼓励中小商业银行在小企业金融服务相对薄弱的地区优先设点,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二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布局,通过大型商业银行境内外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审批,优化大型商业银行资源区域配置。引导中小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机构规划,合理设置分支机构。有序推进外资银行法人改制和股权重组工作,批准4家外资法人银行的改制开业申请。三是创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模式。调整村镇银行贷款集中度标准,拓宽村镇银行

  主发起人范围。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调整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允许采取阶段性绝对控股方式兼并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四是进一步拓展金融服务领域,完成4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继续做好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3家金融租赁公司获准开业。支持具备条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继续做好货币经纪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2)业务准入着重风险防范和审慎原则。一是遵照“稳步推进、资本约束、制度先行、风险隔离”原则,对综合化服务模式进行初步探索,稳步推动商业银行审慎开展基金、保险、租赁等综合经营。二是审慎提出外资银行发债审核标准,批准3家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在境内发行金融债。三是审慎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联合重组业务,充分考虑重组银行之间的融合性,并严格限制高风险机构。

  (3)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和关联股东管理。一是做好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加强对大型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质性审查,强化对独立董(理)事的专业素质、履职能力审查及后评价。二是对股东资质条件严格把关。对股东实行持续性监管,定期考核股东资质和诚信状况。2010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54,102件。其中,涉及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核事项25,636件,业务审核事项7,012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事项21,454件。

  2.非现场监管

  (1)实现风险早期预判与监管关口前移。一是继续通过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对所有潜在的重点风险领域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动态跟踪监测分析。二是加强对客户风险信息的统计与分析运用,加强客户风险统计分析预警,持续开展集团风险监测。三是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债信以及流动性风险的预判、分析和研究。四是高度关注外资银行母行的经营变化和风险事件,收集整理80余家在华外资银行母行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外资法人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危机处置操作规程》,为外资银行危机处置建立长期制度安排。

  (2)实现风险动态跟踪与监管精确制导。一是严格做好月、季和半年等各期日常非现场监管数据的审核、通报工作。完成消费金融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进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及数据“集市”工作。二是通过多种方式密切关注商业银行各类风险,并及时就监测发现的风险问题采取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召开监管会议等监管措施。三是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基本统一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办法,加快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审慎监管工具建设进度,通过指标监控实现风险监管的精确制导,防止高风险和系统性风险隐患。四是做好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师三方会谈机制,多渠道了解银行实际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

  (3)实施风险同质同类比较分析。一是使用“骆驼+”(CAMELS+)评级法,做好监管评级工作严格把握评级标准和分值,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综合考虑日常监管信息和各类因素,对商业银行开展综合评级,并在监管评级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二是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全面梳理和修订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重点解决报表体系与新会计准则要求不一致问题,修改报表格式、填报说明、校验关系以及监管指标,调整报表时间、频度和口径,进一步提高月报和半年报时效性。三是修订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办法,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风险监管指标达标升级工作。四是比较分析、掌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对竞争优势与劣势,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规划和现场检查计划。

  专栏21: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是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银行在假定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损失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金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脆弱性做出评估和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压力测试作为一项前瞻性分析工具,在日常监管和风险管理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压力测试方法一般包括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敏感性测试测量单个风险因素变动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情景测试分析多个风险因素同时发生变化以及某些极端不利事件发生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压力测试范围通常包括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内容,同时应考虑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共同影响。压力测试步骤包括压力测试对象的确定、压力测试主要风险因素识别、压力情景设计、压力情景下承压指标计算,以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确定潜在风险点和脆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和应急预案。压力测试是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同时也在监管机构评估监管资本中起重要作用。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做出相关要求。针对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银行压力测试不足,200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银行压力测试在管理、设计和实施上应遵循的指导原则。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推出的金融稳定评估也以压力测试为核心分析工具,对各经济体金融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欧洲和美国监管当局更是对本国主要银行开展全面压力测试,估银行在压力情景下的风险承受能力。2007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试行)》,对压力测试在国内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中的应用提出具体要求。

  3.现场检查

  (1)坚持以风险为导向的现场检查工作。一是组织开展贷款分类偏离度、新发放贷款情况、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信用卡业务、流动性风险、个人理财业务等现场检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审慎监管要求,督导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二是注重发挥现场检查揭示风险的功能,坚持风险导向,突出对重大代偿性风险、系统传染性风险以及跨业跨境风险的重点检查和及早干预。三是突出高风险环节和重点领域,通过对中小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等重点领域的检查,注重寻找制度性、体系性缺陷和薄弱环节,发现问题,深挖根源,切实提升银行稳健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2)完善现场检查方式方法。一是合理利用延伸检查权,将调查延伸至会计核算和业务交易。2007年至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使用相关调查权(延伸检查权)811次,提高查深、查透、查实问题的能力和效率。二是综合利用后续整改跟踪和检查成果。基本建立现场检查整改方案由被检查机构“三长”签字确认的机制,基本实现对整改情况的持续跟踪,初步建立方案库、问题库、报告库和人才库。三是成功运用现场检查分析系统(EAST系统)。2010年,银监会运用EAST系统对1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范围覆盖信贷、投资、理财、表外等各类业务,通过建立数据分析模型,精确指导现场检查工作。四是注重现场检查协作。加强与母国监管当局、属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方面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共享重大检查发现,共同配合落实整改措施。五是灵活运用现场检查国际良好做法。

  (3)加强现场检查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主监管员、主查员“双主员”队伍建设,相应调整监管流程,制定激励约束机制,努力引导其积极发挥作用。在部分派出机构启动现场检查大队试点工作,基本实现现场检查力量的集中指挥、统一调配和快速响应,为构建现场检查新组织形式进行探索。

  专栏22:重大现场检查项目

  1.对大型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对5家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合规性及风险管理情况,对中国工商银行执行统计制度情况,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并表管理情况,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息科技风险进行现场检查。

  2.对中小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对招商银行和永隆银行并表管理情况,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贷款质量情况,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兴业银行、渤海银行授信重点领域,城市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中小商业银行执行《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情况,四川辖内中小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及异地分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对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场检查:对国家开发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管理状况,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长期贷款,邮储银行总行及部分分支机构信贷业务,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对省(区)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履职情况及资金业务情况等14个项目,贵州省、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以来的履职情况,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辖区部分机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09年新发生业务的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进行现场检查。

  5.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对中国金谷信托和中粮信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外经贸信托治理及薪酬激励机制,昆仑信托,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35家财务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汽车金融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安利顺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6.对外资银行的现场检查:对6家新转制外资法人银行总行及相关分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科技等关键领域和高风险环节进行全面联动检查,对9家外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行专项检查,利用EAST系统对东亚银行(中国)信贷业务和资金交易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专栏23:并表监管

  2010年,银监会继续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能力。

  1.督促商业银行提高并表管理能力。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建立并表管理体系,按季收集和分析并表口径数据。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内部交易、跨业跨境业务等方面全面强化并表监管。

  2.完善防火墙建设。始终强调在银行集团内部跨业的母、子公司之间,在前、中、后台之间保持防火墙机制。

  3.开展并表管理现场检查,防范跨境风险。组织对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并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要求银行做好风险管控和自查自纠工作,并赴银行跨业跨境附属机构进行现场验证。

  4.审慎推进综合经营,加强风险隔离,有效控制跨业风险传染。一是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明确退出机制,试点商业银行所投资对象的资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在达到一定宽限期时,应高于或至少达到商业银行良好经营平均水平,并高于其母行(即试点银行自身)及其所在具体行业良好经营平均水平,否则主动退出相关投资行业。二是规范银信理财合作,印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相关银行要在2011年内将表外资产全部转入表内,并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风险拨备。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规范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转让行为。指导业银行严格遵守信贷资产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4.市场退出与风险处置

  2010年,银监会继续稳步推进城市信用社转制、重组工作。推进厦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转制,汕头市商业银行重组,甘肃白银和新疆哈密2家城市信用社改制城市商业银行,辽宁营口4家城市信用社组建营口沿海银行等工作。

  积极稳妥推进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批准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村信用社(已停业多年)实施破产,督促指导河北省政府依法对尚村农村信用社履行破产程序,并在广东汕头、吉林四平、河北蠡县等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编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风险机构撤销工作规程》,规范高风险机构撤销工作。

  基本完成对高风险非银机构的处置工作。7家高风险信托公司中,3家公司已通过司法重整方式恢复经营,4家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13家拟重新登记信托公司中,10家公司的重组方案已获批复,其中9家已正式开业。8家高风险财务公司已全部重组完毕,7家已经开业运营。3家高风险金融租赁公司中,1家通过行政重组已经正式开业。

  5.监管问责与处罚

  (1)现场检查处罚情况。2010年,银监会通过各类现场检查,共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金额1.54万亿元,处罚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2,312个,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49人。

  (2)严肃处理重大违规问题。一是严肃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揽储行为。2010年以来,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有所抬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利用非现场监测、信访举报、媒体披露等渠道,加大对各类违规揽存行为的明察暗访,并采取措施处罚了一批违规机构和个人,有效发挥威慑和遏制作用。二是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查处力度。2010年,银监会进一步加大对商业银行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的查处力度,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开展严格检查,并对部分商业银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国家及地方房地产调控政策、利用个人贷款套取信贷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等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加大案件移送力度。银监会将检查发现的各类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类金融犯罪活动,为实现银行业案件防控和长效机制建设打开良好局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 监管交流与合作

  1.国内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

  (1)加强与国内职能部门的政策协调。2010年,银监会进一步推进与国内有关职能部门的政策协调工作。积极参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和约束机制”、“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研究”等重大金融课题研究,提供决策参考。2010年,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在全国105个重点城市全推广银行、国土信息共享试点工作,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信贷调查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不及时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工具。会同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制定新的小企业划分标准,解决小企业统计难题,增强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会同工信部、广东省政府等部门主办第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加大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宣传力度,树立小企业金融服务典型标杆。

  (2)与国内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合作。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相关文件,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 2010年11月,王兆星副主席会见参加“第十六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的台湾银行业代表并讲话。励约束体系,建立应急危机处置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2.跨境监管交流合作和监管协调

  (1)发展跨境监管合作关系,举办跨境监管磋商。2010年银监会分别与捷克、马耳他、印度尼西亚、南非、塔吉克斯坦和印度监管当局签署相关备忘录和协议。至此,银监会已与42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在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银行监管当局建立正式双边和多边磋商机制基础上,2010年,银监会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共同举办第四次中新监管磋商,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共同举行第十二次监管磋商,与日本和韩国金融监管当局共同举办五次中日韩研讨会暨第三次副手会,并与美联储就我国银行业综合并表监管能力开展评估会谈。此外,银监会积极参与高层和跨部门多边及双边会议机制,包括第三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欧经贸高层对话、第三次中日经济高层对话、第四次中印财金对话、中巴财金分委会第一次会议等。

  (2)举办监管联席会议,加强日常监管交流。2010年,银监会成功举办中国银行监管(国际)联席会议,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就银行集团的经营情况进行信息交换,并就相应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进行沟通协调。此外,持续加强与有关国家监管当局的日常监管交流,包括协助有关国家监管当局开展对中资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批工作;加强与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合作,并出具监管意见;在已签署的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的框架下,与境外监管当局合作,实施跨境现场检查等。

  专栏24:海峡两岸监管当局共同推进两岸银行业互设机构

  2010年,银监会与台湾金融监管机构就现阶段两岸银行业相互准入事项达成共识。由银监会参与,商务部、国台办牵头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于2010年6月正式签署,为台湾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大陆开展业务提供6项优惠措施。同时,台湾方面对大陆银行赴台湾设立机构做出1项减让措施。在两岸达成ECFA协议的基

  础上,银监会分别于9月和10月,分2批共批准6家台资银行在大陆筹建分行,分别是台湾土地银行、第一商业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和彰化银行、台湾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月,其中5家台湾银行在大陆的分行完成筹建并获得开业批准。这是两岸银行业交流与合作进程中取得的又一历史性突破,标志着两岸银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进入崭新的阶段,将对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台湾方面于2010年9月、10月分别批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在台湾设立代表处。两岸银行实现互设机构标志两岸银行业合作进入实质性阶段,为两岸银行业全面深入合作创立良好的开端。

  专栏25: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七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银行业开放与合作水平,根据商务部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自2011年1月1日起,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措施:一是港澳银行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内地申请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前应在内地已经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二是港澳银行的内地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具备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等条件。三是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内地相关规定执行。四是港澳银行的内地营业性

  专栏26:银监会召开中国银行监管(国际)联席会议

  2010年9月,银监会在北京召开中国银行监管(国际)联席会议,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的34名代表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就中国银行集团及境外分支机构的经营概况和风险管理、监管方法和经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跨境监管协作机制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交流。

  会议期间,银监会向境外监管当局介绍了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集团的创新监管工具——“腕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CARPALS),即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集中度、拨备充足水平、附属机构管理流动性风险、案件风险等7大类13项指标的监测体系。机构申请经营对内地港资或澳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应具备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1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等条件。

  专栏27:金融部门评估规划评估

  2009年8月,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实施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Programme, FSAP)在我国正式启动。作为中国FSAP部际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银监会参与了29项评估项目中的20项评估工作。其中,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遵守情况的评估是FSAP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成立了由刘明康(专栏)主席任组长的评估工作组和王兆星副主席任组长的核心原则评估工作组,抽调各部门业务骨干,充分准备,并取得积极成效。2009年9月-2010年4月,银监会开展自我评估。2010年4月,银监会向FSAP评估团提供了约9万字的英文自我评估报告、近70部法规英文稿,以及FSAP评估问卷中100多个问题的3万字英文答复口径,在充分展示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成果的同时,也客观分析了银行业面临的挑战。2010年6月和12月,FSAP评估团分别来华进行了两次共30余天的现场评估。期间,刘明康主席、王兆星副主席分别会见评估团团长及部分成员。共有11个部门和6个派出机构的20多位部门/局领导及50多位同志参加了100多场评估会谈,涉及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和我国金融稳定及改革发展等多方面内容。外方评估团对我方会谈人员良好的专业素养、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出色的会谈组织工作表示了赞赏。2010年6月底,FSAP评估团形成《中国有效银行业监管核心原则评估报告(初稿)》。银监会对评估报告进行了认真研究,于2010年7月和11月提交了两轮书面反馈意见。2010年12月,FSAP评估团向银监会提交了《中国有效银行业监管核心原则评估报告》。FSAP框架下的有效银行业监管核心原则评估正式结束。

  专栏28:银监会召开国际咨询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2010年6月,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了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全球银行业发展、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框架下“有效银行业监管核心原则自我评估”情况、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机制、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及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房地产行业信贷风险状况及监管措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风险等议题。

  (六) 监管机构内部建设

  1.人力资源

  截至2010年底,银监会系统员工总数23,704人。其中,银监会机关员工565人,银监局员工5,590人,银监分局员工13,493人,监管办事处员工4,056人,分别占系统员工总数的2%、24%、57%、17%;女员工7,580人,占比32%;本科及以上学历17,432人,占比74%;45岁以下人员14,909人,占比63%。总体上,员工学历层次较高,年龄梯次更趋合理。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银监会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注重程序,严守纪律,强化“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使一批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能、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2010年,共办理银监会机关局级干部任免54人,处级干部任免93人,聘任干部6人,科级干部晋职33人,对26名任职试用期满的局处级干部进行试用期考核。

  (2)完善竞争上岗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时期、新形势下干部选任工作新机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竞争上岗工作机制,确保公开竞争,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首次面向全系统开展西藏银监局局长公开选拔工作。部分派出机构在辖内开展竞争上岗工作,逐步形成干部竞争性选任新格局。

  (3)加强人才交流和挂职锻炼。开展第三批西部地区银监会派出机构监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23名西部地区派出机构监管骨干到东部地区派出机构挂职,在重点监管岗位学习交流经验,增强业务能力。时,从会机关和部分沿海派出机构遴选6名监管业务骨干赴青海、西藏银监局挂职锻炼。

  2.员工培训

  2010年,银监会加强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增强培训针对性和专业性。举办监管培训班20个,培训2,125人,举办专题讲座8次,培训1,320人。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澳大利亚审慎监理署、香港金融管理局、亚洲开发银行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境外机构合作举办多期培训班,邀请十几个国家的监管人员对全系统各级监管干部员工进行培训。组织银监分局局长培训班,对1,060名银监分局领导干部进行培训。组织2010年新录用人员培训。举办第二期高海拔地区干部员工培训班等。继续开发《监管培训教材》(FSIConnect),在前两年组织翻译42门课程基础上,继续翻译22门课程,并汇总印制成册。

  3.文化建设2010年,银监会围绕监管中心工作,组织开展理论学习、舆论宣传、文化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

  (1)建设学习型组织。认真组织安排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主题涵盖领导干部科学发展能力、应对金融危机后的复杂形势、促进推动银行有效监管和科学发展等各个方面,邀请多个部委领导进行辅导讲座,参加学习人员扩大到银监会机关处级干部和部分派出机构负责人。举办“青春风采杯”双语金融知识大赛、中国金融青年论坛、热点金融问题调研等青年学习调研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正确看待经济金融社会生活重大事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

  (2)培育和传播监管文化。修订《关于推进银监会系统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试行)》,提出培育强烈使命感的责任文化、系统集成的协作文化、开拓创新的进取文化、问题到我为止的执行文化、能干事不出事的廉洁文化,推动形成银监会监管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协同全国青联成立全国青联金融界别委员会,打造金融青年团结、合作、服务金融改革发展大局的平台。

  (3)加强员工交流。在内部工作网创建电子内宣刊物《银监会e报》,开辟《监管职工之友》,增强系统职工之间的交流。发挥网上青年论坛、团委信箱、网上咨询茶座等网上文化建设平台作用,营造和谐

  向上文化氛围。

  (4)推进典型选树。全面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组织系统“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知识型职工标兵”、“监管标兵”、系统青年文明号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五四青年奖章、系统青年岗位能手、系统优秀团干部、系统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活动。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党建带团建暨共青团创先争优”、“争当金融青年服务明星”等多项文化建设活动,引导员工爱岗敬业。

  4.反腐倡廉建设

  2010年,银监会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重点,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1)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0年,银监会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主要围绕银监会系统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和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做好牵头和协办工作,将72项具体工作整合并形成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全系统。

  (2)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定《银监会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承诺制度》,印发《银监会纪委关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执行履职回避制度回顾自查的通知》,组织全体干部员工对2005年以来执行履职回避制度进行回顾自查。加强廉政制度后评价工作。对银监会成立以来出台的50多个“会规会纪”进行逐一理。

  (3)内外部监督。履职问责立项4个,问责10人。召开民主生活会379次,1,884人次参加,征求意见3,229项,提出整改措施2,223项;各级领导班子落实上年度民主生活会意见建议整改项目2,597个,占比95.76%。邀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对行风政风进行满意度民主测评,并将意见建议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

  (4)巡视工作。全年共对6个银监会派出机构和2个直管金融机构进行巡视,对2个派出机构进行巡视回访,提出巡视建议50条,提出整改建议45条。

  (5)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与廉洁自律。全系统有197名干部主动上缴监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折合金额65.86万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9,970人次,各级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1,703人次,述职述廉8,527人次,任前廉政谈话1,791人次,诫勉谈话100人次,函询240人次;组织反腐倡廉教育、培训、测试活动1,057场次,共32,584人参加。

  (6)案件查处和信访核查。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10件,涉案12人;受理信访举报件607件,办结率为87.48%,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访举报件345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司法机关调查案件9件。

  (7)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内审工作。开展执法监察463次,发现问题2,054个,提出意见和建议

  1,520条,落实整改措施1,590条,完善规章制度383条,诫勉谈话10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5人,通报批2人。对银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检查整改意见进行效能监察。对银监会机关2个部门、8个派出机构、2个直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8)治理商业贿赂。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组织对23个银行业金融机

  构、9个非银行金融机构、15个银监会派出机构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抽查。收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商业贿赂案件11起,涉案人员14人。

  5.电子政务建设

  2010年,银监会对办公自动化系统及相关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整合,按照“大信息”建设思路,吸取先进办公文化,建成综合办公平台,进一步完善覆盖银监会及其出机构的双向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改进办公流程和方式,初步实现文件运转电子化,大幅度提高办公效率,促进信息共享,有效节约办公成本,实现低碳环保目标。为加强与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交互,2010年,银监会建成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实现银监会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电子文件的双向传输,并与综合办公平台实现无缝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加快文件传递速度。银监会一贯重视官方网站和内部工作网建设,内部工作网已成为银监会系统干部职工相互学习交流业务信息的重要平台,官方网站已成为银监会政务公开、信息发布、服务公众、宣传教育的主要窗口,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2010年,银监会官方网站获得工信部和电子政务理事会颁发的中国政府网站“政民互动精品栏目”奖。

  6.财务资源配置

  2010年,银监会在安排派出机构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所需经费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员经费实际需求;坚持区别对待,向监管工作量大、成本高及老少边穷地区给予适当倾斜;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银行业监管事业发展中重要紧迫的问题。继续加大对现场检查、监管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资金投入,财务资源配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显增强,为银监会有效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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