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利率互换全面开闸

孙轲 |2010-07-21 11:19828

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

近日,一份《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至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期盼已久的利率互换业务终于全面开闸。
利率互换业务为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的保险机构提供了稳定收益的渠道,而另一方面,对首度涉足金融衍生品的保险机构来说,具备防范风险的能力犹显重要。
上限:固定收益资产10%
按照《通知》,“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以及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并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
所谓市场的业务规定,最重要的是2008年1月《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前,应将其利率互换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交易中心备案,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风险测算与监控、内部授权授信、信息监测管理、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将符合前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董事会批准文件报保监会备案。
利率互换,又称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
200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标志着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市场的初步建立。
此后,利率互换在银行间较大规模的开展起来,而保监会则先后批准了国寿资产、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平安资产以及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开展利率互换的试点。其中,人保资产于2006年8月29日与中国银行达成了我国保险业第一笔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该交易名义本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1年,人保资产用浮动利率换取固定利率。
本次下发的通知,标志着保险机构开始全面进入衍生品市场。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3%。固定收益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和其他债权类投资工具。
一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对于利率互换的需求相对同质化,缺乏可以进行风险对冲的交易对手,容易形成一边倒的局面。基于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机构的进入有望解决这一市场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有利于活跃整个交易。
一参与试点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表示,对拥有大量固定资产收益的保险公司而言,利率风险令人担心。利率互换业务可以通过对冲,部分地规避利率风险,更好地实现资产负债匹配,“保险公司的大额协议存款中,相当部分属于浮动利率,很多公司希望通过换为固定利率锁定利率风险。”
“当然,也有很多机构希望规避风险,在加息预期下愿意换为浮动利率,这就给利率互换业务带来了发展空间。”该人士称。
不得投机或放大交易
在保险公司的固定收益投资中,风险久期是与负债相匹配的重要指标。
上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称,一旦可以通过互换交易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计划和利率市场状况,随时在债券市场进行投资,不必一定等到有满足久期要求的债券发行再进行投资。
例如,一家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需要大量投资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但如果最近一级市场没有发行,二级市场又满足不了投资金额的要求,在没有利率互换之前,保险公司只能等待;有了利率互换交易,该保险公司就可以通过一级或二级市场购买任何期限的债券,甚至通过逆回购融出资金,同时通过“收固定利率/付浮动利率”的互换交易,获得期望的投资组合久期。
互换交易还可以锁定投资成本。一熟悉此领域的人士介绍,很多机构在打新股时会通过回购资金申购新股,使得新股申购期间回购利率大幅上升,因而承担较高的申购成本。
“保险公司可采用利率互换工具锁定回购成本,在预计未来某个时间段新股密集发行、回购利率将大幅上升时,与交易对手达成该时间段固定利率换FR007(7天回购利率)的交易。保险公司付固定利率、收FR007对冲回购成本,避免回购利率大幅上升带来的不利影响。”该人士称。
同时,对于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的保险公司来说,如果次级债利率为浮动利率,在整个付息周期内,利率互换还可以锁定发债成本。
但是,对于首度介入金融衍生品领域的众多中小保险公司来说,利率互换同样面临较大风险,需要相应的专业人员来识别风险、控制风险。
一参与试点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称,信用风险是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重要风险之一,“2007至2008年,很多外资银行大力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如果我们当时没有慎重选择,收益就可能在金融危机中因交易对手出现问题受到影响。”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其交易对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的监管规定。
“大家都希望与国有商业银行合作,以规避信用风险。但由于这些银行信用好,保险公司可能很难拿到合适的互换价格,这还涉及到利率互换业务的另一重要风险——价格风险,如果判断错误,就可能无法获得好的收益。”该人士称。
另一些风险可能因市场的逐渐成熟得以规避,如文本不严谨造成的风险。此前,央行已授权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并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的约定适用于利率互换交易,所有参与利率互换的交易方都需依照此文本签署协议。
对于风险的防范,保监会还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实时监测利率互换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并在每月15日前向保监会报告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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