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炼:应允许中小企业用存货和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办、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协办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欢迎大家一起来交流 担保法律制度改革经验以及国内动产、权利担保创新实践,积极推动《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办、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协办的《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欢迎大家一起来交流 担保法律制度改革经验以及国内动产、权利担保创新实践,积极推动《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制定起草工作。
我国担保信贷在信贷总量中占比80%以上,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动产担保是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与经 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调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基于理想动产担保框架四大支柱——宽泛的担保物范围、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清晰的优先权规则和快速的执行程 序,人民银行提出了将应收账款、存货等纳入担保物范围、初步创建浮动抵押、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所有权、拓宽当事人自治空间、明晰优先顺位原则、明确应收账 款担保登记机构、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原则以及担保物权登记收费规则等八项建议,已被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吸收为具体条文。
《物权法》的出台,对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应该说,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发展中国家比较突出。虽然也有企业经营风险大、财务制度透明度差、银行贷款难于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 因,但是,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在于欠缺合法担保物。我国商业银行接受的信贷担保物中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资产70%以上表现为应 收账款和存货,普遍欠缺不动产担保资源。据估算,我国中小企业大约有16万亿的资产由于受到法律等方面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借入信贷资金。允许存货和应收 账款担保融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意义重大。
《物权法》还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分别于2007年10月1日、2009 年7月20日上线运行。担保登记产生公示、对抗效力,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原则,对于保护金融机构作为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公示系统”对保理业务也进行登记,一定程度解决了商业银行附回购型保理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
《物权法》的出台,基本解决了我国动产担保立法相对滞后的问题。但是,我们也看到,《物权法》出台后,国内商业银行依托客户资源和经营关系积极进行 担保创新,围绕应收账款、存货等出现了多种物权组合担保形式。在农村地区,针对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一些商业银行也尝试进行产品创新。但同时,“应收账 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中也存在登记依据、范围、效力等方面的问题。以上问题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范。
今明两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专题座谈会,目的就是广泛了解担保创新实践和《物权法》实施中亟待规范的问题,推动担保物权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以全面反映 国内担保创新实践,更好地适应和服务国内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