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落幕,但残局如何了?出借人的钱该怎么要回?

李伯诚 |2020-07-21 20:26158711

走到今日,并非哪一方绝对的过错,也没有哪一方绝对的无辜。

   

作者 | 李伯诚

来源 | 愉见财经


先说几句前言。
 
关于P2P的资金账,我们在2017年的专栏文章《一眼看穿Fintech》里就给大家算过(查看详情请点击跳转文章),结论是:当P2P能给予投资人10%左右的年化回报时,这一资金成本,加上他们的运营成本,再加坏账计提(风险定价),再加上P2P公司自身留出的利润,那么他们的出借成本基本上就超过35%了。
 
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什么样的公司或个人,什么样的底层资产,能负担35%利息的钱呢?这毕竟是一个A股全系非金融类上市公司ROE不足10%的经济社会呀。所以这件事情从一开始,账就是轧不拢的,那就一定是会出问题的。
 
再到去年,“愉见财经”在《P2P真的要“全面退出”吗?》一文中提及了P2P全线落幕的结局。如今看,已然明朗。
 
到了今天再提P2P,话题就变成了,这场残局如何了?
 
已经被公安立案的代收余额百亿以上的P2P平台,一双手已经数不过来了,再加上那些代收几亿、几十亿的平台,那些事实上已经兑付困难但未被公安立案的平台……估算下来,在P2P出借尚未收回的资金已达千亿元以上,这些钱,怎么办呢?
 
再者,对于那些对接现金贷平台的P2P,已有至少几百万陷入利滚利泥潭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他们要怎么上岸?
 
而对于P2P平台的创业者而言,他们如何自保?
 
落幕容易,收拾残局却难。这其中,也许首先要了解局中那些人,以及他们的不同需求。
 
今晚的“愉见财经”约稿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伯诚,他将通过他的视角、和法律的角度,来说说那些局中人。请见下文。
 

首先出借人,这是主角。没有出借人的资金,P2P就是无源之水。出借人的需求当然是收回出借的资金,理想化的,是还想着收回出借本金+预期收益;接受现实的人们是想收回本金就好了;而已经“踩雷”的,希望的是损失有限,还是希望能收回大部分本金。
 
但借款人的诉求一定与之矛盾。他们当然是想能少还尽量少还,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借款人想趁着P2P整顿之风,尽量躲过债务。对于对接现金贷类型的P2P,那些个人借款人的需求是,“砍头息”(借款过程中被扣掉的各种名义的息费)坚决不还,利息能少还就少还,尽量只还本金,甚至本金也要求减免。
 
平台的运营方/创业者的需求是,对借贷双方及逾期债权不承担责任,至少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而既往的成本或利润,该花的花了、该分的分了,他们也不想再拿出钱。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次要的角色。比如平台理财端的业务合伙人和经理们,给平台代言过的明星们、受过宣传费的媒体们、其他广告服务商等等。这些次要角色心里想的,无非是你平台爆雷和我无关,不承担责任,也不愿意退业务提成费、代言费、广告费等。
 
现在的情况是,钱不够分了,要解决残局,以上的几方里,势必是要切蛋糕、匀出钱的。所以以上各种角色和各自的需求,显然是有冲突、对立的一面的。
 
P2P走到今日,并非哪一方绝对的过错,也没有哪一方绝对的无辜,这是时代特定环境下的产物,打着互联网创新和普惠金融的旗号,却并不符合金融既有的规律和逻辑——风投资本的嗜血和急功近利、创业者的冲动与无视风险、出借人的贪婪、借款人的不自制、代言明星和广告商的唯利是图……
 
既然已经到了残局,那是不是可以各退一步?或许谁也不该独享其利。
 
笔者之见是,对于已经明确出现、或预计出现兑付困难的P2P的平台(当然如果已经进入刑事案件,则还归案件本身的司法路径走),那么对于其债权事务,是否可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或委托第三方成立)一个托管平台,对前述平台的债权债务进行托管。
 
托管期间,债权人是否可以只按出借剩余本金主张债权;债务人按剩余本金(实际本金-已还本金)及对应的合理范围内年利率支付利息。这个利率可以再行建议,但利息加各项费用总额不应高于年化24%,甚至或者可以低于10%,以更公平有效解决残局,而不是“欺负老实人”,让老实的借款人还高息,以填补逃废者的窟窿。
 
另外,为提高效率,也可以有奖惩措施,比如借款人如果可以一个月内还清全部剩余本金,则可以免除利息。
 
至于平台创业者,其分红或通过股权融资获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全部用来偿还出借人?理财端的合伙人或业务经理的提成亦需返还用来偿还出借人。如果按以上优先顺序至此,借款人的兑付窟窿还是不能弥补,则可考虑是否可能在情理的框架内,请求代言明星及广告主自愿返还部分广告费用。
 
以上,如果偿还本金完毕后还有剩余,则按比例分配给出借人,作为部分利息。不足则由出借人按比例承担损失。
 
P2P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既有民法又有刑法,既有法律又有政策。如果对出现兑付出借人困难的平台,一律把平台的负责人刑事立案抓人,对于回收涉案平台的出借债权其实非常不利。


此外,就现金贷类P2P而言,公安采取冻结借款人银行卡的做法,整体而言的确对回收有利,但也略有些不妥的地方。有些借款人其实也是受害人,收到的借款金额被“砍头息”后只有合同金额的60%~70%,如果通过刑事手段按合同金额冻结借款人的银行卡,似乎有合法化高利贷之嫌,是否可以考虑在执行过程中减免利息。
 
此外,司法机关的态度也很重要,毕竟还有一些P2P尚在经营,存量业务的消化也尚需时日。对正规的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可,对砍头息和高利息的无效认定,对已经出现兑付困难的P2P平台和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意义非常重要。
 
凡事一分为二地看,化危机为动力。借着P2P落幕之际,引导整个社会反思,也是一次全民大普法的机会。包括普通的工薪阶层、高学历的创业者、“高大尚”的风投资本等,要学法,知法,畏法,守法。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创新创业必须要守住法律的底线,这个并不矛盾。
 
创新创业,是为了解决社会某个行业存在的普遍性的痛点,是为了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或降低成本。如果打着互联网创业的旗号,肆无忌惮地卖假货、剽窃版权、或是不减反增了产业成本(比如P2P实质上增加了建立信用的成本),不但不推动社会的进步,不增加社会整体财富,而是割了大家的韭菜,或是激发了人性里的贪婪和不自律。
 
后记:本文中的P2P平台是指真正做网络借贷撮合业务的平台,不包括打着P2P旗号做假标集资诈骗和自融的平台。后面那些完全是犯罪,不必讨论了,直接抓人吧。
 
(本文作者: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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