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银行业务人员在遇到涉制裁国际业务时,除了对如何评估风险手足无措之外,对怎样开展制裁相关尽调也非常茫然。因为风险评估可以咨询法律或合规人员,而尽调则几乎完全要靠业务人员自己完成。
许多银行业务人员在遇到涉制裁国际业务时,除了对如何评估风险手足无措之外,对怎样开展制裁相关尽调也非常茫然。因为风险评估可以咨询法律或合规人员,而尽调则几乎完全要靠业务人员自己完成。近年来,银行对制裁合规越来越重视,所以一般都会对制裁相关尽调有一些框架性的制度要求,但是由合规或管理部门制定的要求,不可能对每种业务及业务中每个环节该怎样开展尽调都一一详细规定,而且实际业务中碰到的问题可能是各不相同的,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给实际要开展尽调的业务人员造成很大的压力,压力来源于针对每一个业务的具体环节不知如何开展尽调,同时也来源于尽调要花费很多间,增加了查询资料、与客户沟通等大量工作。那么,业务人员该如何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呢?下面就从一个业务人员的角度聊一聊尽调那些事,谈一谈尽调该怎么做。一些业务人员可能会因不想开展尽调而拒绝办理业务。表面上看,这种做法是最简单、最省力、最没有风险的做法。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作为银行员工有责任让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是国有银行员工还肩负着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如果都用不做业务来解决尽调带来的麻烦,那么必然会影响股东的利益,这其实是另一种合规风险。还有一些业务人员则草草地开展尽调,对尽调是否充分、是否可以以此做出准确的风险评估毫不关心,或者甚至并没意识到其中的厉害之处。这样的尽调就极有可能让后续的风险评估产生偏差,从而造成风险隐患。正确的道路往往走起来不易,而想做好尽调也是这样。面对涉制裁业务,业务人员应该在能够把控制裁风险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知易行难,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下面结合实务列举一些常见的问题。这里说的尺度是指针对某一业务的某一环节,应该尽调到那种程度才算尽到职责。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呢?理想的状态是业务人员应该获取业务的所有信息,但是在实务中不是所有信息都能即时方便获取的,而且在业务的某一环节有些信息是难以获得的或者无法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求业务人员要在完全了解所有信息的情况下开展业务那就是一种苛求了。所以比较合适做法应该是,就业务的某一环节,业务人员获取在该阶段可以获得的信息即可。比如说,当一笔出口信用证通知业务涉制裁时,业务人员尽调时获取通知阶段可以获得的信息应该就能满足尽调要求,而不用考虑后续交单可能涉及的交单问题,比如提单上的信息,因为此时是无法获得的,而且如果后续交单发生制裁规定禁止的情况,银行也完全有理由拒绝办理,所以这个阶段不应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过度尽调。但是,如果此时银行决定对业务进行融资,如打包贷款等,那么尽调需要做的更加详细,因为如果开展融资,银行等于是参与到客户的业务中去了,须更加谨慎。还有一种情况,如在开立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时,得知客户后续还会开立质量保函,此时虽然也无法获得运输路径、最终用户等信息,但是还是要进一步向客户了解相关信息,因为如果当开立质量保函时发现有制裁规定禁止的信息,并以此拒绝办理业务,就有可能造成客户不满,影响银企关系。制裁相关尽调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业务是否违反了制裁规定。由于制裁规定多而杂,而且大多是国外机构颁布的,所以对于国内银行业务人员来说,对制裁规定的掌握确实有所欠缺。但如果不能掌握制裁规定,尽调时就会无的放矢、事倍功半。另外,银行的合规和管理部门会根据制裁规定来制定内部的一些涉制裁业务管理规定,业务人员对这些规定也应充分掌握,那么在开展尽调时才能得心应手。但是这时又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内部规定和外部机构的制裁规定是否匹配的问题。通常内部规定不会非常细致,出于便于操作、风险偏好等因素,会相对严一些。这在实务操作中会造成一些问题,如在进口开证环节,特别是涉及一些大宗商品的开证,有时虽然从表面上看丝毫不涉及制裁信息,但是在后续来单环节会发现有涉及制裁的情况,如货物的发货人会涉及制裁名单等,这时可能会发生该涉制裁业务不符合内部规定、但事实上却不违反外部机构的制裁规定的情况,而此时仅因不符合内部规定而拒绝办理业务又是非常不合适的。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进口开证环节就应该做更详尽的调查,确保业务符合本行的风险偏好。业务人员在开展尽调时,往往仅凭自己获取的信息无法完成尽调,还需要借助客户、同业及第三方机构的帮助。但有时对方不一定会配合完成尽调,而处理中的业务往往具有时效性,而且有些业务不是拒绝办理就可以解决的。比如说进口来单业务,如果不完成尽调,就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制裁规定,业务只能搁置,但国际惯例对交单业务的处理时间是有明确规定进行限制的,这就给业务人员造成极大压力,处理不好还会引发经济纠纷。有时客户提供的一些单据的文字信息,无法满足尽调的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资料信息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还有一种是资料信息是小语种的文字,常见如俄语铁路运单等。遇到这种情况,会影响名单筛查,所以必须要向客户获取可以进行筛查的文字。但是如果资料就是非常模糊或者就是无法出具可筛查文字的资料,那么,可以让客户提供资料中关键信息的可筛查文字的材料。在这个过程中,业务人员不应对模糊不清的文字直接进行主观判断或者自己进行文字翻译,避免影响名单筛查的准确性。虽然尽调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是业务人员还是要在充分把控风险的情况下,从积极推进业务开展的角度去对待尽调,并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尽调的效率和质量。一是要吃透制裁规定。业务人员一方面要学习外部机构的制裁规定,另一方面更要掌握银行内部的相关规定。没有一种风险评估可以适用所有的银行,而尽调则是要为每个银行的风险评估提供信息的。所以只有对这些规定都充分了解,尽调才有方向,才更准确,才能符合银行的风险偏好。二是要明确尽调尺度。业务人员在对业务流程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应对每种业务及业务的每个环节的尽调要求进行明确。不去开展一些无谓的尽调,但对一些影响后续业务的环节则应加强尽调。只有做好这种分类,才能以最为经济的方式进行最有效的尽调,当然,这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和总结。三是要学会约法和变通。在开展业务前,就应与客户、同业等约法三章,明确需要他们配合尽调的各项要求,避免在事后发生不配合的情况。同时在获取信息时也要有所变通,让客户、同业以他们可接受的、简便的方式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四是加强信息比对。通过外部网站等媒介或历史业务记录查询相关资料,可以对了解到的信息进行验证,确保尽调反映的信息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