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正式实施!细数10大新变化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证券法》实施20多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证监系统各单位也积极进入筹备新《证券法》的衔接工作中。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证券法》实施20多年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证监系统各单位也积极进入筹备新《证券法》的衔接工作中。
1、国务院: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部署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
多位专家学者表示,“升级版”证券法扩大了证券的定义,全面推行注册制,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基础制度的又一崭新成果,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新台阶。
《通知》指出,本次证券法修订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学习宣传,分类分层开展培训,不断提高证券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治市能力。
《通知》提出,要稳步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
一是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证监会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则,提高注册审核透明度,优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总体方案,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提出在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方案,相关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
二是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
三是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
《通知》明确,要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送查处效率。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要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妥推进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制度。
《通知》强调,要加快清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证监会、司法部等部门要对与证券法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有关部门要对照证券法修订后的新要求,抓紧组织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做好政策衔接。
2、新证券法的“十变”
和此前实施的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3、上交所:进一步完善科创板上市审核标准,优化科创属性论证程序
为了着重抓好与新《证券法》贯彻落实相关的配套保障,记者了解到,上交所主要夯实三项基础工作:
一是完成对现行业务规则体系的系统性清理,集中废止30余件具体业务规则,其中包含与新《证券法》不相适应的相关规定。
二是根据新《证券法》确立的市场化原则,精简优化交易所业务办理程序和要求,取消股票、期权等产品业务办理证明材料11项。
三是落实新《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完成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和报送技术改造,同时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要求。
在突出重点方面,上交所着重就严格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部署。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充分吸收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主要制度实践,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已经平稳实施,《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就科创板发行上市和注册等方面所作的制度创新,总体上符合新《证券法》要求;新《证券法》关于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入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人数范围等具体规定,将直接在科创板依法实施。
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标准,细化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优化科创属性论证程序;稳妥、分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做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方面的注册制实施及准备工作,依法受理、审核由证监会负责作出注册决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力度。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交易所对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监督职责同步强化。督促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一方面,抓紧制定和修改配套业务规则,细化新《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其中包括:已经启动上市规则全面修改准备;发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披露格式指引;针对新《证券法》自愿信息披露规定,着手首先针对本所科创板,研究制定自愿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引导科创板上市企业自愿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确有价值的信息,同时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自愿信息披露必须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等基本要求,不得主动利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股价投机炒作。
三是完善上市公司退市配套制度。新《证券法》不再规定证券退市的具体情形及暂停上市等实施程序,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规定,为完善退市制度留下了充足的法律空间。科创板已较好地体现了新《证券法》的这一要求,丰富了退市指标,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
上交所将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注册制改革推进的安排,从完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入手,积极研究推进主板市场退市制度改革,并就新旧退市制度实施的过渡期做出妥善衔接安排。
四是细化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新《证券法》着力完善了证券交易制度,充实了禁止的交易行为,增加股份减持、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
上交所将尽快制定和修改交易规则,重点就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的情形认定、处置措施适用标准及实施程序等做出细化规定,切实增强业务规则的操作性;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评估完善股份减持制度,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五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着力夯实了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机制,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上交所将积极落实新《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监管职责和履职要求,及时发现、处理违规信息披露和异常交易行为;加大对新《证券法》规定的新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实时监控和核查力度,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对违反业务规则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与此同时,上交所将积极参与各项投资者保护机制细化落实工作,为集体诉讼、支持诉讼、先行赔付、责令购回等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有效支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深交所六维度完善制度供给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为落实证券法,深交所已构建了简明易行的规则体系。
据了解,深交所经与新证券法逐条比对研究,梳理出涉及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上市公司监管、债券监管、交易监管等方面近50件规则需修改或制定,并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新情况,对另外40余件规则提出清理意见,汇总形成“立改废”清单,明确落实安排。
对于条件成熟的,配合新证券法实施同步发布,如及时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发布《上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格式》《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持股增减变动1%的公告格式》等规则。
对于修改难度大的重点改革任务,先以“通知”方式向市场明确衔接执行事宜,及时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后续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根据改革进程有序推进相关配套规则落地。
对于需要废止的,按照“能快尽快”原则,尽早废止,2月28日已发布规则废止目录,废止规则44件。
具体来看,深交所主要从六大维度完善制度供给:
(1)推动注册制改革落地。适应市场改革发展需要,推进证券公开发行审核相关配套规则起草修订。落实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及时发布通知明确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各主体责任,加快制定配套规则和业务指南,切实履行审核职责,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充分借鉴科创板成功经验,推动制定在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总体方案,研究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扩大板块包容性和覆盖面。深化退市制度改革,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指标,丰富退出渠道,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2)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构建以《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为主体,以行业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为两翼,以办理指南等为支撑的上市公司信披规则体系。做好“无缝衔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行为,及时向市场明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大股东持股每增减1%披露等最新要求。推进规则“瘦身”,将主板、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合二为一,优化整合业务规定,使规则体系更简明高效,为上市公司“减负”,并保持创业板指引差异化,与创业板改革同步推进。增强规则适应性,丰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序列,完善公开承诺规则基础。
(3)提升一线监管效能。严格执行新证券法规定,夯实自律监管基础,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强化精准监管,加强对业绩承诺履行、对外担保、商誉减值等高风险重点领域监管,紧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关键少数”责任。提高监管透明度,推进纪律处分标准公开,完善责任认定规则,优化监管决策程序。提升依法监管水平,坚持依法治市,落实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守法诚信。
(4)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紧扣投资者保护要求,加强投保实践研究,做好配套制度起草修订。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扩大征集人范围,帮助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总结先行赔付成功经验,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赔偿救济制度。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配合支持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纠纷调解等重点投保工作落地。加强新证券法投教宣传,开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调查。
(5)优化交易基础制度。优化交易监管,做好制度适应,防控重大市场风险。完善基础规则,明确将存托凭证作为上市交易品种,落实有关内幕交易等禁止性规定要求,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优化交易异常情况规定,增加突发事件情形,完善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的处置措施。强化履职保障,明确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的民事责任“善意豁免”。
(6)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大中介机构监管力度,强化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发挥市场监督约束作用,督促上市公司强化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在机构、人员、业务、诚信记录和独立性等方面的信披要求,充分披露“换所”原因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引导合理选聘中介机构。用好用足监管手段,依法依规追究未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失信惩戒,督促切实发挥核查把关的“看门人”作用。
深交所指出,2020年是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将在证监会统一领导下,继续学习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加快起草修订完善配套业务规则制度,持续优化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严格执行新证券法的各项规定,坚决担起法律赋予的审核监管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服务水平,稳步推进各项重点改革任务落地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提升市场效率,激发市场动能,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不懈奋斗。
金融时报综合21世纪经济报道、券商中国、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