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开展现金管理现金池业务风险分析

2019-12-11 13:35173753

存在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应当审慎办理上市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原则上上市公司不能作为成员加入现金池。


存在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应当审慎办理上市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原则上上市公司不能作为成员加入现金池。


文 / 郑州银行总行交易银行二部 柳迪

来源《贸易金融》杂志 2019年 10月刊


事件回顾


5月11日,康得新发布 “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正式揭开了账户上逾百亿资金突然化身为零的内幕。5月16日,康得新再次公告,宣称相关协议违规,要求北京银行恢复相关账户的独立性。


据康得新公告,情况缘起公司加入了股东——康得投资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合作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为康得投资集团及成员单位(包括康得新及下属公司),提供账户资金集中,定向支付控制、内部资金计价、账户及凭证服务和资金证明等服务。


依照约定规则,当子账户发生收款时,该账户资金实时向上归集;当子账户发生付款时,自集团账户实时向下下拨资金完成支付。换言之,通过该协议,上市公司康得新及其子公司的钱都归集到了大股东指定的账户名下。康得新股份相应账户中收付的资金,长期都没有在公司账户上停留,就被股东划走,且未被公开。


这个局,直到康得新股份无法从账户中抽出资金兑付债券的时候,才暴露出来。122亿元巨额资金是“不翼而飞”还是被股东占用了?该事件引起股民的广泛关注。


关键问题分析


关键问题1:上市公司加入现金管理现金池业务,还参与归集下拨


企业现金管理业务是目前银行的常见对公中间业务,各银行网站均可见其介绍。1999年,基于现金池(Cash Pooling)的现金管理类业务由花旗银行引入中国并逐步被国内商业银行接受。主办公司为中心建立统一的现金管理关系,将集团内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现金归集在一起,统一使用,即所谓现金池。


现金管理业务发展很快,主要有集团和财务公司下的两种现金管理模式。财富五百强中80%的企业都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现金池的建立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缺乏贸易背景下的转移,形成企业间直接相互借贷。为保障企业间相互借贷的合法合规性,现金池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每笔资金划转采用委托贷款放款或委托贷款还款的方式进行,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不过鉴于上市公司比较敏感,银行通常为上市公司提供现金池集中管理服务时会非常谨慎。原则上,上市公司是不能作为成员加入现金池的,如果加入也只做日常查询和资金监控,不做资金归集动账。


关键问题2:未有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信息披露


通常上市公司如果要作为集团成员加入现金池,银行会要求其提供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上市公司自身也应该自律做好资金动账的信息披露。然而,康得新却公告称,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是在发现康得新及康得新光电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账户的实际余额为0时开展自查,这才得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曾经参与《现金管理合作协议》。面对新一任董事会,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无法说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加入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原因。


相关政策法规


2018年银监会发布的银监发〔2018〕2号《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即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发(2009)49号《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四条也对外币资金池作出了规定:“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可见,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开展的现金池业务是符合监管规定的,并非银行的违规创新。


问题是,上市公司可以在银行开展现金池业务吗?


在康得新给深交所的复函中,关于122亿元资金的用途,未见有关经营性资金往来的陈述,122亿资金通过现金池被归集入康得投资集团账户。


然而早在2003年,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就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如下: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资金往来,仅限于经营性资金往来,方为合规,且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上市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还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目前,很多大型上市集团都有类似的集中现金管理和归集业务,是否都违反了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以母公司的身份与可并表的子公司建立现金池,这里的权力中心母集团是上市公司,其为了防控集团资金营运风险,实现集团资金统一管理,是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上市公司以成员公司的身份与控股股东建立现金池,与上述情况恰恰相反,上市公司有资金独立性要求,应该为资本市场投资人负责,建立现金池并发生资金归集业务,导致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质量,造成上市公司因资金紧缺而经营困难甚至连续亏损而面临退市,极大地侵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因此,在存在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情况下,银行应当审慎办理上市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原则上上市公司是不能作为成员加入现金池的,即便加入,也只做日常查询和资金监控,不做资金归集动账。


如果上市公司要作为集团成员加入现金池,银行必须要求其提供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等,同时,应该有更严格和明确的条款,比如什么前提下才可以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应该如何开具证明和进行对外披露。尤其是与利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该有必要的上董事会的流程。


启示与思考


自1999年花旗银行将现金管理业务引入国内以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在现金管理产品的丰富性、功能性、用户友好程度上对外资银行形成了全面的赶超,为集团客户定制现金管理业务,既能加强集团客户的黏性,又能拉动企业资金托管和存款量,且都是银行的低成本负债,所以很多银行都在力推此业务。但康得新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银行在为上市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时,必须要有更加清晰的合规指引。  


康得新事件说明,银行应自查正在开展的现金管理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上市公司作为成员账户纳入现金池管理,即便加入也只做日常查询和资金监控,不做资金归集动账。同时银行也应定时审查已办理现金池业务的成员公司是否有上市计划,一旦成员公司上市,应第一时间取消资金归集权限,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退出现金池管理。


(本文系个人观点,不代表任职单位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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