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5日,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15日,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政府高度重视对外开放工作,明确将“开放”列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强调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故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9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从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商业存在和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内的11条新开放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顺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有必要对两个条例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取消总资产等机构准入要求,包括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条件;取消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进一步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能力;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在华外资银行的营商环境,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拥有全面的本外币服务能力,在为实体经济更好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加盈利来源。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将原来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同时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条例的修改,意味着我们中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又进入了新的加速时代,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也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激发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一是有利于改善银行供给结构提升服务质量。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到更高的发展阶段,需要更高质量的金融服务,而银行想要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产品,需要进一步开放,从而引进一些先进的、更好的管理,更丰富的产品线和更多的服务,来满足居民和企业的需求。随着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将会带来一些变化,让中国的中小型银行、中小金融机构也能更多地融入到国际金融市场当中,让更多的银行能够在竞争中学习,弥补短板。对于一带一路中走出去的企业来说需要有更多金融服务,国外企业来中国发展也带来很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因此,开放让更多类型的外资银行进入,在竞争中大家一定会互相学习,这对于我国一些中小银行来说,是一个找不足、补短板的好机会。随着开放度的增加,我国银行将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来更高效的提升自己,尤其是不断地提升风险管理方面能力。此次通过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开放,能够让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更多经验,同时在已经形成的风险管理能力基础上,促进他们更好地管理好风险,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此次修改条例扩大了对外资银行的开放,中资银行要抓住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契机,提高创新能力、完善治理结构等,提升自身竞争力,促进中国银行业国际化发展。一是加快自身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产品创新,努力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适应竞争需要;在继续保持人民币业务等既有优势业务领域的同时,加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加快“补短板”,力争在双赢的格局下更好地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共同推动中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二是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加快自身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风险预警、管控和应对能力。要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动态分析,排查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触发点,及时锁定,及早预警,对已暴露的风险,处置时要稳妥有序,加强疏导,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同时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快提升高级别、持续性的风险防控能力,全面推进管理体系,从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