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万贷款到期难偿,又一农商行遭虚假仓单质押骗贷
2019年7月初,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决书,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盛锦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被判骗取贷款罪,分别退赔青岛农商行2857.89万元和2037.62万元。同时,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由于两家外贸企业贷款到期无力偿还,一起涉及青岛农商行5000万元的骗贷案也随之浮出水面。
2019年7月初,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决书,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盛锦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被判骗取贷款罪,分别退赔青岛农商行2857.89万元和2037.62万元。同时,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陈某利用虚假仓单质押的方式于2014年下半年多次向青岛农商行申请贷款,在2017年2月贷款无力偿还后向公安机关自首投案。从信贷管理来看,企业骗贷历时两年半才事发,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巨大,也反映出银行在贷前材料审核和贷中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瑕疵。
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日,陈某利用实际控制的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青岛盛锦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多次用假仓单质押给青岛农商行黄岛支行,分别从该行骗取押汇款共计514.8万美元、400万美元。然而,贷款到期后青岛农商行多次进行催收,两家企业却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
2017年2月8日,陈某到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截至案发,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青岛盛锦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逾期未还464.04万美元、331.1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4895.52万元。
法院认为,两家公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陈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一审判决中,青岛盛世宏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青岛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和300万元,并责令两家企业退赔青岛农商行人民币2857.89万元和2037.62万元。陈某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就此次两家外贸企业通过虚假仓单质押骗贷事宜,记者联系了青岛农商行方面。但是,截至发稿,该行并未做出回复。
据该行2018年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银行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的余额为23.49亿元,在总贷款中占比2.25%。该领域的不良贷款余额为777.2万元,占比仅为0.6%。
“在仓单质押贷款中,仓单的真实性核实是最关键的一环。”一家国有大行人士认为,这其中涉及“有没有货”“仓单和货物是否一致”等情况。
该人士告诉记者,在普通仓单质押贷款中,银行需要与仓储企业和借款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与仓储企业签订“协助保证书”来规范各方行为。“对于押品的风险把控,银行在贷款审核前要对仓储货物实地考察,并在贷款期间不定期地核对抵押品。”
“仓单质押是仓储业增值服务的重要组成部门,能够将金融与物流有效结合起来,成为很多企业盘活积压库存、拓宽融资渠道的方式。但是,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关系到银行、融资企业、仓储公司等多个主体,涉及到货物存储、开具仓单、资信审查、价值评估、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货物监管、存储货物出库等多个环节,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着一些风险,而且主要集中在银行一方。”上述国有大行人士表示。
据该人士介绍,融资企业和仓储公司的信用和管理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从融资企业来看,其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直接关系到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如若出现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不能按时清偿银行贷款,虽然银行可以通过行使质权来降低信贷风险,但仍将蒙受损失。从仓储公司来看,如果监管措施不够完善或操作不够规范,无法对融资企业仓储货物的进出库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就可能为融资企业造假行为提供空间,也会导致银行损失的发生。如果仓储公司为其提供托盘融资,那么二者之间的利益关联更容易造成二者的串通,通过虚假入库、虚假登记保管物、虚开仓单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欺诈风险也将被放大。
河南一位仓储公司负责人表示,仓单融资进入门槛较高,风险类别也很多。“货主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质押物等情况了如指掌,但是银行并不拥有这些信息,容易被蒙蔽。况且,大多数的物流企业和仓储企业的仓单非标准化,这就加大了有效管理的难度。”
“不论是青岛港事件,还是上海钢贸事件,都是仓单质押问题的暴露。实际上,市场上仓储公司的数量比较多,管理和信誉度存在很大差异。银行应该对合作方进行分类,避免虚假仓单就能直接套资金的情况出现。”该负责人称。
早在2017年5月,原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其在风险管理第十五条中要求商业银行接受押品应符合四项基本条件:押品真实存在;押品权属关系清晰,抵押(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押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策要求;押品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
质押的目的在于贷款,质押仅是第二还款方式,银行首先还是要考虑借款人的资信。在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中,银行是仓单质押业务中的资金输出方,物流企业需要对出质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仓单质押业务大部分的风险集中在银行与保管企业这一边。
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银行与保管企业对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并不能完全知悉,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如果出质企业存在故意的隐瞒或欺骗,银行与物流企业难于判断与知晓企业所提供的企业经营状况和物品信息的真伪,一旦在对出质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时出现失误,就可能造成银行和物流企业财货两空的局面。甚至有可能借款人与保管企业合谋,出具虚假仓单骗取、套取银行贷款。
并非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实际上可作仓单质押的商品并不多,银行对质押商品的种类性质要进行分析,对商品的合法性及权属的明晰程序一定要考察,日常管理不善也可能影响银行权益的实现。特别要认真审核质押仓单是否唯一的,是否存在多头、重复进行质押的可能。也有可能出质企业为了更多地获得贷款,刻意虚报、高报质押物的价值,而物流企业由于自身经验能力的原因对其市场上的真正价值难以判断,也不能准确预测质押物的价格变动趋势,或者因轻信出质企业一方之词以致评估结果失真,对质押物高估的情形就成为仓单质押业务的核心风险。
质押物监管风险属于物流企业内部的经营风险。由于物流企业是仓单的出具者,负有无条件根据仓单交付货物的义务,所以必须保证实际货物的数量或价值与仓单完全符合。
如果仓储企业未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随时监控仓储货物的出入情况,一旦转换后的仓储货物价值大幅减少,质押物不足,就会危及银行贷款安全;也可能由于仓储企业有道德上的不自律,违反保管义务,对质押仓储物疏于管理,甚至虚假登记保管物、虚开仓单,则仓单质押贷款安全将会受到严重威胁;也可能由于仓储企业的经济实力、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硬件设备、财务状况等均与仓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很大影响。
一是质押货物应尽量是一种适用广泛、变现性较好、价格波动幅度较小且不易变质(保存期至少一年)的商品,如各类基础生产资料。
二是质押货物要具有公开的交易市场,销售渠道广泛,且应考察货物来源的合法性,避免质押走私、违禁物品、国家禁止交易和限制交易的商品。
三是要保证质押货物产权明晰,并已足额缴纳了关税、增值税、仓储费和运输费,不存在产权、税费等方面的经济纠纷。
另外,为避免仓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损毁而带来的资金风险,应要求贷款企业在提供仓单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财产保险单,第一受益人应为质押权人,即贷款银行。
银行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应谨慎选择客户,要重点考察贷款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尽量选择那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指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经营现金流充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者素质较高,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同时还要选择资信良好、综合实力较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储企业进行合作,其中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合作方应当是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单位,行业知名度高。
贷款企业首先要与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养护要求,并要求货物在入库后即开具专用仓单,同时明确专用仓单上所标明货物已属抵押给银行的货物,故货物在出库前必须征得银行同意,否则损失由仓储企业承担。同时银行应与仓储企业签订《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要求仓储企业承诺质押仓单与货物单货相符,手续完备;质押期间无银行同意不得向借款人或任意第三人发货;不得以存货方未付有关保管费为由阻挠银行行使质押权。此外,为了确保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银企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中需申明,由贷款企业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因此产生的贷款风险由贷款企业负完全责任。
准确认定仓单价值,并给予相应折扣率,是控制仓单质押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过高的估价或折扣率都会给银行贷款保全和处置资产留下潜在风险。因此,可以根据货物存放地的市场价格或生产商与交易市场签订的代销暂定价来认定仓单价值;同时通过分析该种货物三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来判定其浮动空间,波幅小的折扣率可以达到七折甚至八折;波幅大的折扣率必须有所下降,六折或五折不等。作为补充保证,还应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
贷款银行应定期组织人员对质押货物进行实地查看并做记录,对质物的数量与进出库情况进行核查,监督贷款企业及第三方仓储企业。银行客户经理应密切注视质押货物的市场价格变动,同时也要学会借助于互联网了解质押货物的实时价格,有效防范价格风险。
由于一张仓单项下的货物是在不同时间,根据销售进度以多张不等量“专用仓单分提单”方式释放的,因此从仓单进入银行获准质押放款开始就要由管户信贷员按仓单编号、日期、金额、仓储地等要素登记明细台账,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仓单项下作销账记录,直到销售完成,货款全部回笼为止。
来源:和讯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