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能否对抗第三人?| 投稿

2019-07-10 14:23 23351

作者:齐精智律师让与担保是以转让标的物权利的方式达成债权担保的目的,包含让与和担保两个基本要素。齐精智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有追索权的

作者:齐精智律师


让与担保是以转让标的物权利的方式达成债权担保的目的,包含让与和担保两个基本要素。齐精智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以及股权让与担保可以对抗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一、让与担保能否对抗第三人?


1、有追索权的明保理可以对抗第三人。


(1)有追索权保理所涉主法律关系为金融贷款关系,从法律关系为债权让与担保关系。


裁判要旨:有追索权保理从法律关系为债权让与担保。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银行虽受让了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但保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后仅代为管理并收取应收账款,其与卖方内部之间形成信托关系。


此外,保理银行收取款项若超过保理融资款及相应利息,余款亦应当退还卖方。当保理银行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要求卖方承担还款责任,在卖方未偿清保理融资款前,保理银行仍有权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用以偿还主债权。


综上,应收账款转让的目的在于清偿主债务或担保主债务得到清偿,故有追索权保理的从法律关系为债权让与担保关系。


案件来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杭华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利保嘉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榕民初字第1256号。


(2)商业保理中以有追索权的明保理方式取得的应收账款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


裁判要旨:保理商与供应商共同签署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虽然邮件是保理商作为寄件人向买方寄出,但邮件内容已明确载明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意思表示,且买方已签收了该邮件,故涉案债权已经转让;同时保理商在中登网登记,向不特定人进行了公示,可据此对抗第三人。


案件来源:(2018)京01民终7222号。


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不足以排除第三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2)出借人对让与担保标的不享有物权,不足以排除第三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双方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出借人对买卖合同下的房屋不享有物权,因此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3、完成公示的股权让与担保应当具有物权效力。


(1)2017年9月27日,最高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显示,最高院认为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股权让与担保协议的性质。“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方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此种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而非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在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


(2)股权变更登记后,债权人对让与担保股权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担保债权实现,若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流押、流质之约定时,该协议的效力即受到认可;若双方对于股权变动进行了变更登记,则该股权转让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债权人可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案件来源: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


二、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以及股权让与担保的确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和《物权法》无关。


2017年9月27日,最高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显示,最高院认为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股权让与担保协议的性质。“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方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此种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而非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在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


齐精智律师认为物权法定,最高法无权创设《物权法》规定之外的物权。但股权让与担保的确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原因在于股权经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依据《公司法》),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中保理商通知债务人后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从而对抗第三人(依据《合同法》),上述两种让与担保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来自《公司法》及《合同法》。因为股权及债权不属于物权以及物权法定,法院不能参照相近担保物权规定来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


综上,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以及股权让与担保的确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和《物权法》无关。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5
标签: 担保 第三人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 45节精品课,全景解读供应链金融科技风控与数据风控的深度剖析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08.29 17:33
  • 共 45 课时

火热 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