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产品中的法律风险
据报道,德州的养鸭龙头企业中澳集团破产重组,创始人身陷囹圄。被起诉的其中一个案由竟然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根据调查报告的描述,罪证在于中澳集团曾利用800余养殖户开设信用卡,未通知本人情况下套取资金用于经营。当然辩护律师的意见为该项目为银行工作人员主动推荐的产品并知情,且公司担保并已经还款。
作为供应链金融的深度参与人员,笔者对于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案例非常关心。 今天在阅读到界面新闻报道中的《山东德州前“鸭王”跌落史》,里面涉及到的一个法律风险案例还是让人惊恐。
据报道,德州的养鸭龙头企业中澳集团破产重组,创始人身陷囹圄。被起诉的其中一个案由竟然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根据调查报告的描述,罪证在于中澳集团曾利用800余养殖户开设信用卡,未通知本人情况下套取资金用于经营。当然辩护律师的意见为该项目为银行工作人员主动推荐的产品并知情,且公司担保并已经还款。
我们只从银行供应链产品角度来看。
畜牧业一直都有这样的模式,即品牌核心企业给与养殖户赊销种苗,饲料等生产资料,并以承诺价格回收成品。该模式对于品牌核心企业的资金链条提出了很高的条件,必须承受相当长的账期,并且销售的种苗饲料等一直以应收账款挂在品牌企业身上,增加负债率。我们现在主推供应链产品,一般都是由银行来核定所有养殖户的额度,资金受托支付给与品牌核心企业,即便需要核心企业提供担保,也只是增加了或有负债,应收账款项可以被消灭。(严格的国际会计制度如果担保,销售收入不予确认,国内则有差异。)但该种产品的实施应用,需要总行开发相应系统,并与核心企业的相关数据予以互联互通,不大的业务体量也能整出很大的动静,分分钟还得上总行产品部门审批。所以很多银行尝试用简单的信用卡方式来操作,集中批量办卡(还能顺便完成办卡任务),卡款只能用于对核心企业采购,也能实现供应链的资金融通效果,特别是针对单户授信不高的产业链来说。
笔者认为,德州案例中最大的法律漏洞来自于是否对于卡片持有人的融资意愿的真实性有验证。根据案例描述的,如果是在持卡人并不知情的前提下实现的,合规漏洞是明显的,但是否全部由核心企业法人来背锅实在有待商榷。这也是我们一直坚持在系统设计上,融资申请必须是融资人验证身份后提交。
供应链金融虽然呼喊声大,落地往往困难,在于需要整个链条上所有环节的紧密配合协调,任何一个点有不和谐声音都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该案例对于供应链从业者警示意义巨大,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后续法律进展。
资料来源:资金管理网,文章标题《供应链金融产品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