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平行进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风险

刘洋 |2019-02-13 15:0414951

浅析平行进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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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概述

所谓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是指由贸易商在海外市场购买之后,在没有经过品牌厂商授权的情况下,引进到中国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由于这种进口后再销售的渠道与传统的中国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平行”共存,因此被人们称为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汽车具有多项足以吸引消费者的优势,比如价格较为便宜,虽然目前与授权经销商的价格差异越来越小,又比如车型、款式、颜色等方面的及时性和个性化优势。但同时也具有无法享受品牌授权商4S店的三包及相关售后服务等劣势。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紧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在此之前,平行进口汽车业务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2015年2月15日,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正式开闸,2016年3月商务部等8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国家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省市的自贸区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模式,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建立全程可追溯的市场监管体系,把政府各部门监督服务融入汽车进口、国内销售、售后服务等全部经营活动。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进口汽车、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依照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环节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办理报关手续。2018年5月24日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取消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业务时限”、“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等业务”,这些不断完善的政策规定其目的均在于努力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平行进口汽车等前沿产业的发展。

从事平行进口汽车的贸易商在整体业务流程中,往往需要占用大量流动资金,用于投入到购买、仓储、营销、改装、维修等种种环节;同时也由于自身经营性质和财产状况,无法提供有效足额担保而导致很难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方式取得融资。平行进口汽车和融资租赁的结合顺理成章的应时而生。除了汽车之外,其他行业也存在平行进口销售的模式,本文仅针对汽车行业在销售过程中借助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进行融资的整体经营行为进行对应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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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分析

本文针对平行进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从融资租赁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目前从实践来看,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针对标的物的权属处分、租用的表现形式、整体业务周期及残值认定等领域。


(一)标的物的权属处分

平行进口汽车一般由贸易商在海外市场购买。融资租赁模式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融资租赁企业购买车辆,再将标的物租赁给承租人(贸易商)使用。但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模式业务是,无论直租(向指定销售方购买)还是回租(向贸易商购买)的情况下,出于规避较为复杂的手续、程序和节约相关费用及时间等目的,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之间往往仅存在形式上的标的物买卖合同,其产权凭证登记权利人是承租人而并非实际属于融资租赁企业。对于汽车这一特殊种类动产标的物,融资租赁企业的占有行为也通常仅能通过协议约定(包含买卖协议、仓储协议及相关承诺等)来实现,这一情况往往也体现在在抵押等担保行为实施过程中。这种操作模式无疑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确权法律风险,甚至也可能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最终定性。

(二)标的物租用的表现形式

融资租赁模式下销售平行进口汽车的简单流程为:标的物由第三方仓储机构负责保管,承租人(贸易商)向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提出申请,并在经过同意后带消费者现场看车及试驾,消费者选中车辆后与承租人(贸易商)签订买卖协议并付款,承租人(贸易商)向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赎回该车辆并向消费者交车。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承租人需要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在平行进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不可能由承租人实际控制标的物,更谈不到自由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试驾、改装、展出或其他形式的使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存在真实的租赁行为,可能对究竟属于融资租赁还是其他形式(例如借贷等)法律关系的最终定性造成影响,这将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合法经营法律风险。

(三)整体业务周期及残值认定

融资租赁模式下销售平行进口汽车的周期相对较短,并且最终取决于消费者与承租人(贸易商)订立合同并付款的周期,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从这一角度来看,与传统的通过融资租赁合同所固定合同履行期限相矛盾。同时由于周期短和一般不存在承租人针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等特点,导致“残值”这一代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很难界定并且明确体现。

实践中,针对平行进口汽车的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约定较短的合同履行期间,一方面意味着针对承租人的较大还款压力,有可能导致到期无法偿还的违约结果;另一方面,这一情况仍然可能对整体经营模式属于融资租赁还是其他形式(例如借贷等)法律关系的最终定性造成影响,并进而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合法经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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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行进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基于前述针对平行进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法律文件和风险监控等至少两个层面建立和加强对应的体系建设。


(一)法律文件体系构建

平行进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出现至今,在监管领域仍然缺乏足够有效的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及流程标准。除在外部立法及金融管理层面期待相应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继续完善之外,融资租赁企业作为核心地位的业务主体,把握基础法律关系,制定更加完善具体并且适用于自己的制度规则和合同法律文件体系十分重要和必要。

涉及平行进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文件涵盖贸易、购买、租赁、担保、仓储、销售等各个环节;相应的法律文件也包含买卖合同(双方或多方)、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仓储合同、针对工作程序的相关审批文件、承租人需要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等等。这种体系的建立,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内部包括风险监控部门(前端后端)、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等在内共同努力。制度体系本身尽可能覆盖到业务的整体流程和各个环节,重点做好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承担条款的设置等工作。

(二)风险监控体系构建

风险监控体系构建应当包含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两个阶段。

1. 项目前期需要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引入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其它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的对象包含全部与平行进口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主体;围绕融资租赁业务法律关系,核实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关联交易、信用情况、担保状况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2.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针对实务操作的监控监管,例如针对标的物车辆接收状态的核查、仓储过程中的巡查检查、出库入库的核实、相关过户及抵押手续的办理等。在业务实施流程引入必要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和评价机制,以加强程序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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