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商业保理市场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显示,A股上市公司已经有近100家先后公告拟成立或收购商业保理公司,而且,商业保理利润已经成为部分公司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理行业人士指出,随着监管趋严,预计保理行业将进入调整期,大量空转、套利的壳公司或将面临出局,管理规范的头部企业有望获得利好。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保理法律研究
一、保理市场前景预测
近年来,中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显示,A股上市公司已经有近100家先后公告拟成立或收购商业保理公司,而且,商业保理利润已经成为部分公司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理行业人士指出,随着监管趋严,预计保理行业将进入调整期,大量空转、套利的壳公司或将面临出局,管理规范的头部企业有望获得利好。
国内保理市场主要分为商业保理、银行保理,此前分别由商务部、银监会监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已达1万亿元人民币,连续五年实现高速增长;截至2017年末,全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金折合人民币累计超过5700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保理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而商业保理是一整套基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保理行业发展趋势与细分市场开拓策略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保理业务量达3万亿元,占全球保理业务量的17%;2015年,中国保理业务量达2.87万亿元,同比下降1.71%;2016年上半年,中国保理业务量达1.03万亿元。预计2017年我国保理业务量将达到1.96万亿元,未来五年(2017-2021)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5.09%,2021年保理业务量将达到2.39万亿元。
中国保理行业规模预测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商业保理融资业务量超过了2000亿元,较2014年增长了1.5倍。截止到2016上半年,我国已累计注册商业保理公司近4000家,较2015年底增长了60%,完成商业保理业务量3000多亿元,预计到2021年融资业务量将达到46070亿元。
中国商业保理行业规模预测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商务部日前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务部已于2018年4月20日将制定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三类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监管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多位保理行业人士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未来监管政策走向是业内关注的头等大事。行业准入门槛、杠杆率、股东关联业务占比等如何设定,现有存量保理业务如何过渡,商业保理监管标准是否与银行保理完全统一,还是考虑到商业保理行业的特点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目前都尚未明朗。
二、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天津为例)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
1.向应收账款提供贸易融资;
2.应收账款的管理、支付和收款;
3.销售家用(分类)账户管理;
4.公司业务和非经营性坏账保证;
5.客户信用传递、检查和评估;
6.相关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其他业务。
8.经营进出口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约束项目应在经营前获得许可)。
三、商业保理业务的适用范围
现金流是任何企业持续发展的命脉,企业现金流转的顺畅与否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任何环节的不畅或阻滞,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轻则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陷人困境,重则引发企业财务危机,造成企业陷人破产清算,威胁到企业的生存。
这里我们从一个生产型企业的完整交付过程来看企业可能存在的现金流缺口时期。现金缺口模型见下图: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生产型企业的现金流缺口期从企业在支付原材料款后到应收账款到期日止,这一段时间由三部分组成:
(1)应付账款周期;
(2)生产加工及存货周期;
(3)应收账款周期。
企业的每日运行是需要成本的,在现金流缺口期中,企业面临着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时候企业需要通过各种融资途径来获得流动资金补充,为此企业需要付出额外的代价,比如利息。
从现金流缺口模型中可以看出,降低现金缺口期可以通过缩减产品生产加工及存货周期、延长企业应付账教周期和缩短应收账款周期来实现。遗憾的是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缩短现金流缺口期方面明显处于劣势: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及技巧去进行有效的存货控制和管理;缺少和供应商谈判的实力。
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及自身信用能力限制,无法像大型企业那样以低成本取得所需的生产性资源,也无法取得对自己非常有利的销售和结算方式;在和客户面议销售条教时也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另外中小企业普遍处于成长阶段,资金需求的增幅往超过自有资金的积果速度,因此现金流缺口现象往往比大型企业更严重。然而,中小企业在外部融资方面又有着先天的不足。
中小企业无法像大型企业那样到资本市场去融资,北通市做法是取得银行的支持而获天得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获取银行授信存在很大困难。
因为中小企业往往缺乏信用记录,同时银行实施的只是片面注重抵押品缺,而中小企业一般都没有满足银行要求的充足的抵押品,缺乏贷后风险管理,当企业面临者现金缺口的困境,又缺乏有效的传统所以很难取得银行的贷对企业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保理业务的优势之一,统融资手段时,保理就会就是为经营稳健的客户提供无需抵押品的融资服务,对客户及共买方的授信基本上: 是银行传统意义上的纯信用投信。
利用保理业务,中小企业可以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保理商,借此先回收部分账款(通常不高于合格发票金额的80% ),来有效地弥补现金流缺口。同样,在企业订购原材料阶段,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保理商为其做的买方保理,取得较优厚的销售条件,延长其应付账款周期,进而缩短其现金流缺口期。
所以,简单来看,商业保理业务可从延长买方企业的应付账款账期或缩短卖方企业的应收账款账期这两方面着手。
当然在现实中,不仅是生产型企业,应收账款存在于各行各业以及各个企业运营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解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具体包括以下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
(2) 出租产生的债权;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但是,由于商业保理业务作为自偿性贸易融资特征显著、基于真实稳定的贸易背景下确定的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所提供的类金融服务,当有如下情形时,原则上不予承做或慎做相关保理业务:
(1)合同或订单有禁止债权转让限制条件的(买方书面同意转让的除外);
(2)买卖双方互有交易,且债权有相互抵销的;
(3)工程性质的招标案,并有分批验收的;
(4) 一次性买卖交易或无后续订单的;
(5)商品交易属寄售性质的;
(6)买卖双方均为中间商且均未经手实际物流的;
(7) 买卖方属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的。
四、商业保理的切入点
1.从核心企业切入
供应链金融中的核心企业是融资的关键因素,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信用提供、风险控制、供应链财务优化几个方面。
首先,核心企业利用自身的资信,为上下游企业融资提供风险担保,银行才有信心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饮,由于在融资中核心企业承担了小企业的违约风险,在动机上,核心企业会加强对融资企业的监督和控制资金的使用,督促业务的进展和贷款的偿还;再次,通过财务信息的交流,改善了供应链企业间的信息状况,核心企业通过授信额度的控制,可以更有效地控制供应链,提高供应链效率。
现实中,“M+1+N”模式的开发可以有以下两条路径。其一,在核心企业配合的条件下为其上下游企业提供保理服务,即由“1”及“M”和“N”。这一模式依赖于核心企业“1”在财务供应链管理方面的主动意识和经营的前瞻性。
在实践中,这类核心企业往往是身处激烈的商业竞争环境中的主导企业。其二,对于垄断行业、政策倾斜行业的核心企业,以及那些缺乏危机意识的大型企业而言,它们作为核心企业,对于供应链管理,尤其是供应链资金流的管理较为漠视,通常不愿配合保理商开展业务。
此时需要通过对“M"和"N” 的先期批量开发, 逐渐累积业务规模,以规模和利益促成对“1”的背销。这种方法虽然见效较慢,但考虑到业务成熟后的规模效益,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切人模式。
2.从物流企业切入
物流企业是供应链金融最基础的参与者,其作为供应链金融切人点的价值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可以高度共享。因为供应链内的物流,无论从供应南到核心企业还是从核心企业到经销商,构成了第三方物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供应链金融企业与物流企业的客户共享,可实现客户的批最导人;
(2)供应链融资的产品运用很多涉及物流的控制,这时物流企业往往可充当供应链金融合作者的角色,第三方监管或证实相关融资的支持性资产流动;
(3)物流外包已成为现代企业扩张到特定发展阶段的趋势性选择,物流企业通过引人金融增值服务以扩大业务规模是一种有 效的竞争策略。
3.从电子商务平台切入
电子商务平台是对供应链交易模式和交易渠道的创新与整合。从国内的情况看,电子商务平台商业模式业已成熟,创新平台业务模式不断涌现,企业间协作日益扩大。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加人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过去的线下供应链管理逐步演变为线上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对买卖双方交易付款数据全面、及时、准确的收集和监控,这为创新金融服务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目前,许多商业保理公司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商业保理业务与电子商务的融合之路,将IT技术与金融、贸易、物流、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资金流、信息流、贸易流的“三流合一”,创新设计出全新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
4.与银行、保险及其他类金融服务企业合作
由于具有相同的融资功能、却在供应链金融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作用,商业保理既与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小贷公司、融资租赁等金融、类金融、泛金融企业有所区别,又可以与它们之间广泛合作,以利益共享的方式共同为供应链上的企业解决不同时段、不同资质条件下的融资理财需求。
如前所述,商业保理是银行保理很好的补充,些在银行未通过获得保理融资的客户,经过商业保理公司对买卖双方相投标信息、合同订单、仓储物流信息、检验单据、发票以及买方确认应付等方面验证贸易背散的真实合法性,增加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可对商业保理公司叙做科保理成起承做双保理业务。
五、针对不同客户的市场营销
从业务领域看, 目前传统的保理业务主要集中在零售、钢铁、医药、 金属/煤炭等大宗品、汽车、电子通信、建筑等行业,行业集中程度较高。厚朴公司目前集中于金属/煤炭等大宗品、医药、电子通信及物流等行业,并针对不同的行业特点分别采取了不同的保理营销。
例如对于金属/煤炭等大宗品,由于其单笔金额较大、行业风险较高,暂时只选择大型国企且愿意配合确权的买方开展相关业务,同时账期一般不超过3 个月;对于医疗行业,对配合度较高的医院推荐反向保理业务,得到了医院的认可并令院方有动力推动其供应商叙做保理业务,这一领域通常以票据池或应收账款池模式操作,我们甚至为不缺资金但仍有大量应收账款的药品或器械制造商提供仅做分户账管理和账款催收、担保服务的纯保理业务。
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合作,凭借自有的信息化系统,为中小微企业、交易金额小而频次高的典型互联网B2B业态提供了保理融资解决方案。
因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通过互联网的数据发掘,可以充分展现小企业的“虚拟”行为轨迹,从中找出评估其信用的基础数据及模式,由此为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创造条件。
六、保理行业创新模式
1.电商平台保理模式
电商平台较强的大数据风控能力是其开展商业保理的核心优势。电商平台作为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通信和计算科技的交易平台,通过对客户的交易数据、支付习惯、信用记录等信息的积累而开展的大数据分析将为商业保理开展提供较为有效的风控。(如京东邦汇保理、国美信达保理)
2.医疗行业保理模式
据同花顺数据,A股医药商业公司中,上海医药截止到今年9月30日的应收账款为329.5亿元,位居榜首。在上市医药商业公司中,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0%的上市公司约30%,医药企业应收账款压力较大。
3.第三方平台保理模式
2009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保持50%以上的年均增速迅速扩大,201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规模达49.5万亿,2016年增长至99.27万亿元。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电子支付、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的同时又开展保理服务,形成基于支付平台的新型商业保理模式。开展该模式的保理公司如,快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图所示)、上海富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富友支付)、商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阿里系)等。
4.航空行业保理模式
航空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一般为:账龄为0-3个月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5.76亿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82.86%。主要的应收账款产生来源于空货运以及大型专包机的费用。涉及航空行业保理公司:鑫银保理(机场、航空公司)、上海摩山保理(差旅)、耀盛保理、渤海保理等。
5.租赁行业保理模式
在租赁行业的保理融资中,保理商更关注承租人的还款能力和财务状况,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核相对简单,只要租金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保理商就会购买租金收益权,租赁公司可以实现快速融资。
七、保理公司融资渠道
1.股东融资
股东融资的主要包括股东借款(往来款)、股东通过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给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或股东通过认购定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实现对保理公司融资(保理资产打包成定向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股东作为该计划的认购人,参与计划的投资,并最终实现对保理公司融资之目的)。股东提供融资的方式主要适用于股东具备雄厚资金实力的保理公司。
2.银行融资
(1)银行综合授信融资
对于具有强大股东背景的保理公司,如上市公司或国央企旗下保理公司,在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保理公司可享受相对较低的银行资金成本。对于一般的民营保理公司或大股东不担保的保理公司,银行审批时间长,不灵活。保理公司可向银行提供如下增信措施,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由保险公司提供信用保险、应收账款质押等。
(2)银行再保理融资
银行作为保理公司的再保理商,保理公司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获得银行再保理融资。银行再保理业务通常要求底层债权较为优质,资产包评级较高。
买方将对卖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对卖方提供融资;保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为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服务;买方向银行回款;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融资。
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融资主要适用于资产包评级较高的保理公司,可以淡化股东背景,更关注资产的情况,一般要求AA+或AAA企业,并且能够配合资金做充分的尽调。基本模式如下:
卖方将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将其持有的优质的债权资产打包成保理资产包;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机构发行资管计划或者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用于收购保理公司资产包债权或其权益,从投资人处募集资金;保理公司将所募集资金向卖方融资;若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从保理公司收购债权,则买方回款给保理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管理人;若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从保理公司收购债权收益权,则买方回款给保理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获得投资收益。
3.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营金控、财富管理公司等泛金融机构融资
主要倾向于操作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无企业评级要求;尽调方面相对宽松,除贸易合同外必须提供外,发票可提供部分,差额部分可以后补,其他如出库单、送货单等可不用提供,对于历史交易记录没有过多要求,但会作为授信额度的参考。风控措施主要为卖方回购、并要求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或背书转让作为增信措施,并出具三方确认函等。
4.保理基金融资
目前市场上操作比较多的私募保理基金主要有应收账款收益权模式以及债权直接转让模式。关于保理基金融资及保理基金产品设计具体可参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4月19日推文《4号规范后地产应收账款、保理基金操作模式及产品设计要点分析》。保理基金融资模式具体如下:
(1)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此种方式系收益权转让,基础资产即该债权并未转让至私募基金。在上图结构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保理商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转让关系(债权转让关系)。
另一是地产私募保理基金与保理商之间的债权收益权投资关系。该模式能运作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
(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模式
此种方式中基础资产(债权)需真实转让至私募基金。在上图结构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保理商与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转让关系(债权转让关系)。
另一是保理商与地产私募基金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并且该基金将债权委托给保理商管理。该模式能运作的前提条件亦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
5.再保理及双保理融资
(1)再保理融资
再保理融资模式可参考上文银行作为再保理商进行为保理公司提供再保理融资模式图。再保理商不限于银行,可以由一般的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另一家商业保理公司的再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如转让给国资保理公司或上市公司旗下保理公司。
(2)双保理融资
由两家保理公司签订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分别作为买方与卖方的保理商,卖方保理商主要负责提供贸易融资,买方保理商提供账款管理、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双保理业务在跨国保理中较为常见。基本模式如下:
6.资产证券化融资
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架构如下,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可参见本公众号作者李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系列文章。基本交易结构如下:
7.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一定程度受限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后,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属于P2P平台的负面清单业务。因此,将多笔保理业务应收账款打包后,在P2P平台上进行融资的模式不再可行(如下文(一)若涉及打包资产的转让,则合规性存在瑕疵)。
同一机构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而这一规定,对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进行大金额融资设置了障碍。《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北京监管部门向各网贷平台下发了一份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对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内容予以了界定,明确禁止“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保理公司”。事实上,保理公司与互金平台对接存在被取缔的风险。以下主要对保理与互金平台合作模式予以总结:
(1)保理公司直接通过P2P平台融资
该种模式主要指保理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根据转让的标的不同,分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以及应收账款债权收益权转让两种模式。
融资方与原始债务人因基础贸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融资方就其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并将债权转让与保理公司;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发标,投资人投标,债权或债权收益权转让于投资人;保理公司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或收益权,并支付本息。
由于该种模式由保理公司承担到期回购义务,所以,保理公司的资质、实力及流动性风险控制能力十分重要。同时,在上述模式下,可以引入“保险公司”作为担保责任兜底方,由专业的信用保险公司承担买家(债务人)信用风险。需注意的是,有些保理公司与企业签署的《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得再次转让,对此,只可采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但诚如上文所述,该种模式存在被取缔的风险。
(2)保理+金交所+P2P融资模式
根据北京监管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对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内容的界定“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亦存在被取缔的风险。该模式基本结构如下:
保理公司将受让的融资方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于金交所进行挂牌转让;金交所将项目推送至P2P平台公示;出借人认购项目,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资金,资金汇入保理公司;原始债务人向保理公司还款,保理公司到期回购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并向其支付本息。
(3)间接合作模式
间接合作模式严格来说并不属于保理公司自身的融资模式,但确是企业的融资模式之一,保理公司在此期间主要作为居间方,将其掌握的客户资源向P2P平台推荐,由该企业直接与P2P平台的投资者就行交易。融资企业直接作为借款人在P2P平台向投资人贷款或融资企业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
8.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
保理公司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保理收益权或应收账款债权,资金方在金融交易所摘牌,并给保理公司融资。基本交易结构如下:
(1)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融资方将其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将保理收益权在金交所挂牌转让;合格投资者摘牌最终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融资;到期原始债务人向保理公司还款,保理公司到期回购合格投资者持有的相关保理收益权,并向投资者按期支付本金及收益。
(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与保理收益权转让模式类似,商业保理公司将持有的债权通过金交所转让给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作为最终债权人,由买方通过金交所向合格投资者还款、支付本息。
9.其他
监管机构允许保理公司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但目前很多保理公司尚无法满足发行债券的需求,如信用评级方面。但未来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直接融资亦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对保理公司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亦持允许的态度。但是,收外汇及外债额度管控的影响,保理公司无法拿到大规模的额度,此系影响保理公司通过借用短期外债、中长期外债融资的一大因素。
八、财务尽职调查
1.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完整及合规
财务数据是分析企业短期内经营成果的重要媒介,虽然目前企业财务报表中均含有较大程度的水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财务数据确实对我们判断企业起着重要的作用。
好一般来说对于多年存续的企业需要其提供近三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事务所须出具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并对报表各个科目进行详细披露。对于未进行审计或者审计流于形式的企业,要特别对其财务规范性进行调查。
对于财务报表中的数据要做到明晰,一些较为敏感的科目诸如现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收人、利润等要取得二级科目明细。
2.报表数据与实际情况勾稽关系
财务报表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体现,反映着一个企业从过去到现在的经营状况,具有重要意义。部分企业对于财务报表的态度流于形式又或者有意篡改,导致与实际经营情况产生背离,影响调查效果。比较常见的一些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固定资产和存货虚高:企业为增加资产数量,提升资产品质往往会在一些资产类科目进行篡改,虚高固定资产和存货就是其中手段之一。对于此种情况要认真进行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现场核对,核对中注意市查其权属性并通过第三方机构得到公允的价格,用以佐证报表的真实性。
融资规模和财务费用不匹配:企业短期贷款中主要为来自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而财务费用则是贷款利息和存款利息的差额,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对于财务费用成本偏高的企业要考忠其民间拆借的可能性,收人虚高、利润虚高(低):企业由于提升自身形象有虚报收人和利润的情况,这时要认真翻阅企业的收款记录以佐证收人数据,而利润率则要与市场普遍水平或者同类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利润水平进行比较,差异悬殊的也要认真分析。另外,利润虚低的企业多是出于避税考虑,合理范围内可以理解,但与实际相差过大的则也表明企业没有进行良性运转。
3.辅助报表数据的其他材料
辅助报表数据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对账单及流水明细、纳税申报材料、职工社保缴纳单据、水费电费房租单据、银行贷款合同及放款证明、业务合同及发票等。
4.主营业务尽职调查
生产类企业主要调查如下几个方面。
原材料:
原材料是生产型企业运行的基础,价格和获取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上游企业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决定着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谈判地位决定着成本和付款方式;质量控制体系决定着产品质量及销路。
生产加工工艺:
企业生产加工设备的先进性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着企业是否能够生产加工出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产品,进而决定其在市场的地位。先进的设备及优秀的技术人员应该具备较低的可替代性,设备应具备渠道购买优势,从业人员应为公司的骨干人员,另外企业自身的专利等因素也大大为其加分。贸易类公司则要认真调查其在行业上下游的谈判地位、渠道优势等内容。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保理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