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一制度对消费金融发展有何影响?
近期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渐高。
近期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渐高。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10月30日,人民法院报报道称,全国法院所形成的三大制度机制成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有效条件,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工作基础。具体而言,成果之一是通过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诚信体系的建设;成果之二是通过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基本实现了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基本堵住了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可能性;成果之三是通过建立并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破解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上的难题。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债权、债务人权益。
目前,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已建有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制约法院执行工作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介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他在报告中介绍了“执行不能”案件的底数: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确实无清偿能力。
他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实际上,人民法院报指出,我国目前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这不仅极大地污染了社会信用,双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损害。
消费金融发展迅速,个人破产制度需提上日程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公平实现债权和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在债务人可以用于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有权通过破产制度公平合理地处理债务人的有限资产,保障债权人共同享受利益、共同分担损失,处于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地位平等、机会均等;另一方面是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个人破产制度具有破产免责的属性,能够帮助债务人重新开始经营活动,尤其是保障具有诚信、但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的权益。
说到个人破产制度,不得不分析我国当下迅速发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在相关的媒体报道中,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的观点是,“房奴”“车奴”等词汇的泛滥,意味着在未来我们的经济生活还将在高负债情形下运行,个人破产法对于消除金融风险、修复市场信用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现阶段存在争议,反对一方认为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还需要建立相关配套的立法和法律问题,例如,要制定自然人破产法,相应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条例也要加紧出台;另外,个人信用体系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保障,在我国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难以监管个人的真实财产,可能导致滥用个人破产逃废债务的道德风险等。
支持一方认为,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初步具备条件,我国的消费金融正在快速发展,个人信用体系也在快速发展,这为个人破产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同时,良好的债务清偿秩序是维护市场信用的重要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会导致大量不能偿付的个人债务无法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并使债权人无法利用破产清偿程序得到公平受偿权益,债务人也深陷债务无法自拔,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及时清理和终结出现信用风险的债权债务关系,阻止风险进一步蔓延。
人民法院报报道称,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施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健全,客观上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技术条件。而且企业破产法实施10年来,也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升级破产机制积累了经验。对个人来说,破产并不是普通概念上的惩戒,相反,是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债务人的一种有效保护。对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债务清偿,而且是对各方债权的平等保护。这些都为个人破产立法的启动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我们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应该被提上议事日程,随着消费金融(包括现金贷)的快速发展,个人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加之已有的司法实践活动等,个人破产制度事实上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同时,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就是个人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净化信用环境的作用,应该伴随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