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趋严 减少同业业务依赖

2018-06-07 17:24 17151

2018年5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与现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新增3项流动性监管指标,分别是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与流动性匹配率,监管整体趋严。

2018年5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与现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新增3项流动性监管指标,分别是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与流动性匹配率,监管整体趋严。


一、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2018年5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自2014年3月实施以来,在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不断深化,不同类型银行在业务模式、复杂程度、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的差异逐步显现,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流动性办法》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夯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基础,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共4章75条,7个附件。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流动性办法》的适用范围、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以及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总体要求。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定性要求。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定了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第四章“附则”明确了《流动性办法》的实施时间、参照执行的机构范围,以及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实施安排等。《流动性办法》的7个附件具体说明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重点环节的技术细节,以及定量指标的计量标准。

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定性要求,根据商业银行特点设定了差异化的定量监管标准,并提出了统一的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工具,构建了较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与《办法》同步执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流动性匹配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20年前暂为监测指标。


二、与现行管理办法的区别


与现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衡量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覆盖压力情况下的短期流动性缺口,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衡量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三项流动性监管指标中,净稳定资金比例已具有较长的监测历史,且央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银行的边际影响较小。因此,主要的区分在于另外两项新增监管指标上,即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对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办法》较2017年1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修改了部分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过渡期安排上相较宽松: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达标期限延长半年至2019年6月底;取消了流动性匹配率过渡期内阶段达标安排,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测算方法上有宽松有收紧:对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分子中的二级资产剔除了“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债”,增加了“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债券”;对于流动性匹配率,分子中增加了“自中央银行的资金”,但是3个月(含)内短期存款的折算率从70%降低至50%;分母中“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降为0%。


三、《流动性办法》对银行的主要影响


(一)流动性监管收紧

《流动性办法》弥补了监管空白,使中小银行流动性监管收紧。根据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适用范围,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上市银行中仅5家农商行适用该项指标。

旧版流动性管理办法中,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LCR),即不需考核默认达标。新发布的《流动性办法》对中小银行新增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简版LCR)指标可能导致部分中小银行面临流动性考核压力。

如果该指标面临达标压力,银行一方面可以通过拆入资金、增持高质量债券等方式提高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资金拆出量。可能导致考核前市场上流动性需求上升、供给下降,进而可能引起考核前市场短期流动性压力。

(二)同业业务进一步收缩

《流动性办法》对流动性匹配率的修改或将引发银行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重构,投资类业务尤其是同业业务存在进一步收缩的压力。

根据流动性匹配率项目表:“加权资金运用”方面,各项贷款的折让系数有明显的优势,从同期限资产的折算率来看“贷款<存放同业及投资同业存单<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其他投资”。这里的“其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同业类投资,具体来看包含同业理财、信托投资计划、货基、债基、ABS等。对于“其他投资”,不论期限长短,都要按照100%折算。“加权资金来源”方面,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和各项存款有比较优势,从同期限负债的折算率来看“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

由此可见,监管层鼓励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传统存贷业务,对同业业务则是较为鲜明的抑制态度。预计在过渡期内,银行将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同业业务存在进一步收缩的压力。根据上市银行2018年一季报数据测算,传统存贷业务占比高的大型银行调整压力相对较小。


来源:银通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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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同业 流动性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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