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以来中国监管层释放了近40个监管政策

任涛 |2018-05-16 14:2417162

2018年4月以来,中国新的监管架构累计释放了近40个监管政策文件及相关信息,而完成这些只用了一个半月,创造纪录。

来源:博瞻智库  作者:任涛



【正文】


2018年4月以来,中国新的监管架构累计释放了近40个监管政策文件及相关信息,而完成这些只用了一个半月,创造纪录。尼玛整理起来好累……


一、概述说明


笔者统计了今年4月以来一行两会发布的监管政策文件及其相关事件,具体汇总如下:


(一)续创纪录:一个半月发布了超过34个监管政策相关信息


我们之前统计过,2018年一季度发布政策文件总共24个,但这是三个月之内形成的,所以也能接受。而自今年4月以来,政策密集发布,相关信息接踵而至,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发布了超过34个监管政策相关信息。其中,包括央行主导的11个、银保监会主导的9个和证监会主导的14个。除这34个以外,还包括我们没有纳入的一些其它相关政策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等。如果将全部的政策文件纳入,合计将约有40个监管政策相关信息。简直夸张到极致,中国监管层俨然已经成了写作枪手。


(二)紧密相连:7个监管信息与资管新规高度相关


经过统计以后发现,有四个监管政策信息与资管新规高度相关:


1、这一个半月以来与资管新规的政策文件基本上脱离了银保监会,7个相关信息中有5个由央行主导、2个由证监会主导,银保监会后续能够做得估计分别为理财新规细则等内容。


2、从政策方向来看,假的结构性存款将会面临被约束或限制的情况,即假期权,中国监管层表示目前的一些结构性存款主要是为了规避监管、高息揽储。


3、资管新规的执行力是不容置疑的,特别是在产品端,监管层已经明确,凡是资产池有新增资产的,产品端必须严格满足资管新规的要求,过度期后老资产也必须有新产品对接,且整改问题不能在临近过度期时才完成。


4、目前监管层面正在做一些基础性工作,特别是信息登记和穿透、备案标准、风险监测指标等方面,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统计工作以及国务院办公有木有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等。



(三)一气呵成:7个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密集发布


自从央行新任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明确具体开放措施和时间表以来,一系列对外开放的政策密集发布,具体包括:


1、2018年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018年5月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2018年5月3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4、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5、2018年4月27日,央行发布《关开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


6、2018年4月27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7、2018年4月2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相信在未来1个半月内(也就是今年上半年截止),将会有更多的金融开放政策发布。


(四)新增内容:8个风险提示的监管政策信息,主要体现在债券市场和大额风险两个方面


在这一个半月内,关于风险提示的相关政策信息增加了不少。我们统计了一下合计有8个相关信息,这9个信息中有1个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具体为上交所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可以看出,对于债券市场的风险已经引起监管层面重视,包括北京证监局在内部培训会上提示的债券市场风险,上交所和交易商协会分别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等。与此同时,中国的监管层还在商业银行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场外业务风险、民间借贷风险等方面作出了约束。



(五)职权扩张:银保监会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大,银登也开始有了新的动作

    

银保监会合并以来,承诺了原先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共同职能,不过目前各地的银监局和保监局仍然独立存在。加上昨日商务部明确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的监管职权移交至银保监会(4月20日生效),也就是说目前银保监会需要监管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业等等,覆盖范围可以说明显扩大。


此外,4月以来,银登中心总共才披露四条信息,少之又少,近期资管新规之前沉寂许多的银登也开始发出自己的声音:


1、2018年5月11日,银登中心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在北京签署《信贷资产价格指标与服务合作备忘录》。实际上自2014年起,中债估值范围就已经开始向非标债权资产、优先股及限售股等领域拓展。而银登此举也是为了以后能够更好的发展,银登中心官方网站再次提示“信贷资产流转与资产证券化都是商业银行调整资产负债表、盘活表内存量的两种方式,二者并行不悖。国外信贷资产流转市场逐步走向了标准化”。这意味着银登自身也在变革,银登还在。


2、2018年5月10日,银登中心官方网站发布《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标准合同文件》及《主协议》(征求意见稿)等,该文本等由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廊坊银行、平安信托、华能贵诚信托及中伦律师事务共同完成起草修订。银登业务重启并改头换面。


(六)存量非标:监管层给出四种主要解决办法


5月10日前后,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等组织了一场闭门研讨会,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的相关领域也参加了该会议,就存量非标的问题,监管领导给出了四种主要解决办法:


1、非标自然到期;

2、回表,但在MPA 考核上给予激励;

3、资产证券化;

4、非标转标。


也就是说非标转标的路径并没有死,但必须符合几个标准:(1)国务院批准的场所;(2)是否可交易;(3)有托管;(4)信息披露是否充分;(5)定价是否公允等。可以说条件变得非常严格,先前那种模式确实难以走得通,从银登的近期的动作来看,正在朝着这5个条件努力。


(七)附表梳理:34个政策文件及相关信息汇总



二、央行主导大事件剖析


(一)事件1:监管层就资管新规低调放风(20180510)


5月10日前后,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基金等组织了一场闭门研讨会,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的相关领域也参加了该会议,透露出以下几条重要信息:


1、新规约束的是新资产,老资产规模只能递减,不准扩大,有序压缩。且过渡期结束后,可以有老资产,但不能有老产品,老资产与新资产均要用新产品去对接。4 月27 日之后新发的产品,部份投资老资产和部分投资新资产的,只要有新资产在里面的,按新产品的要求执行(即对非标不得进行期限错配)。


2、未来三年建议按每年压缩整改计划目标的三分之一的进度去进行,不能到过渡期的最后半年再去做。每半年考核一次。


3、券商的压力比银行可能更大,因为券商的存量非标只有一半在过渡期结束时能自然到期。相对而言,保险的压力会小一些。


4、监管领导就存量非标提出了四种主要解决办法。(1)非标自然到期;(2)回表,但在MPA考核上给予激励;(3)资产证券化;(4)非标转标。必须符合几个标准:国务院批准的场所,是否可交易、有托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等。


5、关于保本理财(包括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放到表内,不能再新增发行。


6、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如果目前难以核实投资者的资产情况,可以让投资者签署书面承诺。在有纷争的情况下,这有利于保护银行和投资管理人。


7、新规目标是解决影子银行的问题,刚性兑付也必须打破。目前股市和债市均已打破了刚兑付,现在是银行也必须打破刚兑。


(二)事件2:《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0510)


主要有以下内容:


1、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2、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含尝试做市商)。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事件3:《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0503)


不包括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


1、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2、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发展情况等因素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四)事件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0427)


主要有以下内容:


1、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包括监管协调、投资范围、杠杆约束和信息披露等)。同时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2、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3、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4、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五)事件5:《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0427)


主要有以下内容:


1、《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要规范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强化股东资质要求。


2、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禁止以代持、违规关联等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3、要求一般关联交易应当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非金融企业在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非金融企业不得滥用控制权干预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套取、挪用、挤占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要求,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严禁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规避监管。


(六)事件6: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以置换中期借贷便利(20180417)


2018年4月17日央行宣布,从2018年4月25日起,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同日,上述银行将各自按照“先借先还”的顺序,使用降准释放的资金偿还其所借央行的中期借贷便利(MLF)。这是近期以来的第三次定向降准,分别为始于2017年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2017年底的临时性降准和目前的置换式降准。现在来看,通过所谓的“结构性降准”取代普遍降准已经是一个隐含的政策取向。


(七)事件7:易纲行长在博鳌亚洲论坛宣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20180411)


1、未来几个月内将要落实的开放措施


(1)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


(2)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3)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4)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5)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从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四倍,即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6)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7)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2、年底前将要推出的措施


在今年年底以前,还将推出以下措施:


(1)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2)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3)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4)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5)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八)事件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20180409)


主要有七个方面的任务:


1、建立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有效统计监测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金融活动。制定和落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有效统计资产管理产品规模、关联性、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资金结构、杠杆率、收益率和期限结构等重要监测指标,全面有效监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反映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发现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实现资金链条的穿透性。过渡期按照数据报送模板采集数据,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计信息系统,最终实现逐个产品常规直报。在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基础上,制定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制度,扩展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监测,识别风险传染渠道。


2、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及时发现风险传导节点和重大风险隐患。制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建立“机构对机构”交易对手统计模板,重点统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内部机构之间、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之间的交易和风险,丰富国别、币种、剩余期限等内容信息,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事的证券交易、衍生品交易的统计。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监测系统,全方位统计监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全面掌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


3、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统计,支持内部关联交易判断和外部风险传染识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统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统计监测系统。全面统计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股权关系,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统计金融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金融活动,以反映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及风险。建立多维度、多层次并表口径的资产负债表,开展并表统计监测,充分反映金融集团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流动性、风险等状况,并识别外部风险传染路径。


4、编制金融业资产负债表,完善金融资金流量、存量统计,强化宏观杠杆率监测基础。按照该指标体系统一采集全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数据,编制统一的金融业资产负债表,实现全方位的金融业资产负债统计,摸清金融业家底;完善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金融活动的资金流量和存量统计,做好与国民账户的衔接与配合工作;在此基础上完善对宏观杠杆率的统计测算。


5、完善货币信贷统计,加强对宏观调控和信贷政策的支持。与时俱进完善货币信贷统计制度与宏观调控总量指标,完善货币政策传导和流动性创造过程的统计监测,促进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编制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政策统计数据,反映金融体系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政策执行效果和支持力度。


6、以金融基础设施为依托完善金融市场统计,为金融市场风险评估提供支撑。股票市场统计标准与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相对标,实现对股票市场与其他市场数据主要关系的关联监测。现阶段,以债券市场统计为主要推进领域,完善债券统计制度,统计范围覆盖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及其他场所发行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统一债券统计分类、接口规范和报送规则,统计债券市场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等维度信息,覆盖债券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统计、金融产品统计的有效关联。


7、开展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互联网金融机构统计等,填补统计空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的统计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其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


三、银保监会主导大事件剖析


(一)事件1:《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20180509)


1、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2、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并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4、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建立分支机构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等。


(二)事件2:《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20180504)


主要内容如下:


1、办法已经将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全部纳入,包括信贷及类信贷业务、交易类业务、表外业务、同业业务等,覆盖相当全面。其中,对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以上的大额风险暴露尤其关注。


2、从豁免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对利率债的投资、交易等(对象包括央行、中央政府、省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及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非次级债权)均在风险暴露方面不受约束。结合之前的流动性新规等,利率债的优势在未来将更为明显预计占比将有所提升,配置价值加大,而信用债的择时择券显得更为重要。


3、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


对于资产管理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办法规定应使用穿透方法,将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纳入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


(1)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将风险暴露计入产品本身,无需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2)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


第一,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


第二,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3)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4、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延长至一年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2018年底前达标,正式稿明确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相当于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


(三)事件3:《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0504)


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2、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3、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四)事件4:《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9号,20180427)


主要内容为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具体业务包括:(1)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3)再保险经纪业务;(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事件5:《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6号,20180427)


1、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2、外资银行开展前款业务,依法应获得其他管理部门许可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前款规定的承销政府债券,包括承销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


3、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人民币业务。经管理行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应依照法规规定完成人民币业务筹备工作,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后,方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4、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5、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增设分行时,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四、证监会主导大事件剖析


(一)事件1: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20180511)


证监会曾在4月份先后制止了私募及期货子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业务的通道,这次新规的重点内容如下:


1、对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经监管层认可,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级交易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经备案,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二级交易商,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个股风险对冲,不得自行或与非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申请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对冲时,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对冲交易,一级交易商拒绝接受的,二级交易商不得与客户达成交易合约。


2、《通知》规定要求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1)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3)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第二,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二)事件2:上交所发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180510)


1、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报告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


2、管理人根据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监测和分析结果,可将专项计划初步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及违约类。


3、管理人应当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向本所提交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5月31日前提交报告的报告期为前一年11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11月30日前提交报告的报告期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事件3:北京证监局提示债券市场风险(20180503-04)


北京证监局10日发布消息称,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转型期,经济下行压力短时间难以有效缓解,债券违约事件逐渐增多,特别是2018-2021年,公司债券市场将逐渐迎来偿债和回售高峰,更要扎扎实实地布局好信用风险防控的防线。


北京证监局债券监管实行功能监管与主体监管相结合的分工模式,运行3年下来,基本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明确了“以中介机构为抓手、以风险防控为重点”的监管思路,形成了“重大事项一事一报、监管月报一月一期、首发谈话和到期兑付谈话一季一次、信用风险排查半年一期、自查及现场检查年度推进”的监管框架。


(四)事件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0504)


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1、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2、存托人包括中证登及其子公司、银行及券商。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由证监会会同银监会规定,券商担任存托人的条件由证监会规定。托管人可以是境外金融机构,并签订托管协议。


3、申请存托凭证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采用保荐+承销的方式发行,对于以非新增基础证券为基础的存托凭证的情况除外。


4、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5、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重组上市。


(五)事件5:《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0504)


1、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2、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3、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4、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六)事件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20180504)


重要内容如下: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


2、强调不得干扰或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工作。禁止在项目承揽、承做、定价、发行配售等投行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事件7:《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0428)


1、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2、目前,符合条件的内资主体可依法受让证券公司股权,亦可参股合资证券公司设立。


(八)事件8:《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20180425)


1、明确住房租赁ABS基本条件:(1)物业已建成并权属清晰,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要求,已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手续;(2)物业正常运营且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3)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健全且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2、优先支持区域:(1)大中型城市、雄安新区等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区域;(2)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


3、ABS政策支持:(1)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租赁住房,并通过ABS方式盘活资产。(2)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依规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并开展ABS。(3)优先支持项目运营良好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开展住房租赁ABS。


(4)支持以不动产物业作为底层资产的权益类ABS,试点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5)对于在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允许转让或抵押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用于开展ABS。


4、流程优化:(1)优化住房租赁ABS审核程序。(2)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以收益法作为最主要的评估方法,严格按照房地产ABS物业评估有关规定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3)明确申请、受理、审核、发行的程序,并对开展住房租赁证券化中涉及的租赁住房建设验收、备案、交易等程序进行优化,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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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监管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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