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分类发行规则明晰 近期有望重启
2009-06-25 11:22526
交易所债市的壮大有赖于丰富交易品种以及增加机构投资者等制度的构建。据知情人士透露,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市试点工作,经过各方协商,在本月中旬达成一致意见,明确由交易所做前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做后台。
与此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在对公司债的上市规则进行厘清,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公司债在停顿数月之后有望在近期重启。
结算后台敲定 或解决大单之忧
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的具体路径渐明,确保了预备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巨额公司债的中石油、中国电信、中石化等“重量级选手”能够募集到大额的资金。去年下半年,由于股市融资受限,这些公司分别提出了发行公司债的计划。
目前,作为债市主力投资机构的商业银行不能进入交易所市场,使得仅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在投资主体上受到很大限制,客观上造成了交易所债市规模太小的尴尬境遇,其债券托管量不到整个债券市场的10%。
“现在在做一些技术上的准备工作。”一位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债登正与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调拟定分工合作方案,拟定全额、净额业务方案和需求书,进行系统改造。同时,还在起草有关合作协议和市场服务协议等。
1月19日,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已经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债券交易。但事实上,商业银行试点交易所债市的工作一直未有实质性进展。原因就在于对于 《通知》中“试点期间,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方式暂时不变”这一条款,中债登和交易所存在不同理解。而随着结算后台的明晰,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市将进入 具体操作层面。
“银行对交易所债市兴趣不高。”昨日,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无论是从交易品种、期限和成交活跃度来说,银行间市场都远好于交易所。他还呼吁,监管部门应该给商业银行承销公司债、企业债的资格。
分类发行新规提高利润要求
近日,一份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文件在业内流传甚广。
“据说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两个交易规则批下来,公司债就可以启动。”昨日,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向证监会上报了公司债分类发行的细则。“两家交易所的规定在大方面相差并不多。”
本报记者得到的一份 《规则》对公司债的定义是: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非公司制法人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也依照该规定。
《规则》采取了分类发行的方式来对债券的上市条件进行划分。如果仅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应该获得证监会批准,并且债券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期限在1年以上。
如果是通过深交所集合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交易,则条件更为严格:发行人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所有发行人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另外,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权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中信证券的一位债券分析师昨天对此评论称,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是面向机构投资者,而集合竞价系统则是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因为机构识别风险的能力要比散户强得多,集合竞价系统挂牌的条件更为严苛,监管部门的意图在于规避风险。”
与此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在对公司债的上市规则进行厘清,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公司债在停顿数月之后有望在近期重启。
结算后台敲定 或解决大单之忧
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的具体路径渐明,确保了预备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巨额公司债的中石油、中国电信、中石化等“重量级选手”能够募集到大额的资金。去年下半年,由于股市融资受限,这些公司分别提出了发行公司债的计划。
目前,作为债市主力投资机构的商业银行不能进入交易所市场,使得仅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在投资主体上受到很大限制,客观上造成了交易所债市规模太小的尴尬境遇,其债券托管量不到整个债券市场的10%。
“现在在做一些技术上的准备工作。”一位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债登正与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协调拟定分工合作方案,拟定全额、净额业务方案和需求书,进行系统改造。同时,还在起草有关合作协议和市场服务协议等。
1月19日,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已经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债券交易。但事实上,商业银行试点交易所债市的工作一直未有实质性进展。原因就在于对于 《通知》中“试点期间,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方式暂时不变”这一条款,中债登和交易所存在不同理解。而随着结算后台的明晰,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市将进入 具体操作层面。
“银行对交易所债市兴趣不高。”昨日,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无论是从交易品种、期限和成交活跃度来说,银行间市场都远好于交易所。他还呼吁,监管部门应该给商业银行承销公司债、企业债的资格。
分类发行新规提高利润要求
近日,一份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文件在业内流传甚广。
“据说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两个交易规则批下来,公司债就可以启动。”昨日,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向证监会上报了公司债分类发行的细则。“两家交易所的规定在大方面相差并不多。”
本报记者得到的一份 《规则》对公司债的定义是: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非公司制法人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交易,也依照该规定。
《规则》采取了分类发行的方式来对债券的上市条件进行划分。如果仅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应该获得证监会批准,并且债券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期限在1年以上。
如果是通过深交所集合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交易,则条件更为严格:发行人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所有发行人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另外,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集合形式发行的债券,所有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加权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中信证券的一位债券分析师昨天对此评论称,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是面向机构投资者,而集合竞价系统则是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因为机构识别风险的能力要比散户强得多,集合竞价系统挂牌的条件更为严苛,监管部门的意图在于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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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