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发布资产管理《征求意见稿》 利好金融市场长远发展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资产管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一系列问题
中国贸易金融网 甘萍 编辑整理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资产管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一系列问题,《指导意见》拟29条建议,按照产品类型制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准则。
一是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二是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
三是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
四是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六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七是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
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与2月份的《指导意见》相比,11月份的《指导意见》有了部分改变。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认为,此次央行发布《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四个目的:
一是统一各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标准,消除各自为政而导致经营管理混乱及监管真空现象发生;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同时,统一资管产品标准,可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是对非金融机构做出禁止进入资管产品销售领域规定,可最大限度地遏制非金融机构风险外溢给正规金融机构,加剧资管产品金融风险而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将为资管产品始终运行在风险可控、健康可持续轨道上提供“法制”保障。
三是对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既可避免资管产品发行存在偿付违约风险,又可抑制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发行规模,避免盲目扩张倾向。尤为重要的是,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四是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在很大程度上可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等现象发生,可从根本上控制公私募资管产品发行的风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表示,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提出对于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