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文重点检查信托违规拿地业务,房地产融资又一重要通道被收紧
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近期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2017年信托公司现场检查要点》。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近期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2017年信托公司现场检查要点》。
在银监会严查“三套利”、“四不当”,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背景下,这份文件的措辞不可谓不严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文件显示:违规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被列入2017年信托公司现场检查要点。该文件表示:
是否通过股债结合、合伙制企业投资、应收账款收益权等模式变相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规避监管要求,或协助其他机构违规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 “股+债”项目中是否存在不真实的股权或债权,是否存在房地产企业以股东借款充当劣后受益人的情况,是否以归还股东借款名义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这份文件说的几种情形,基本是用来做拿地融资业务的,不然也用不着这么复杂。”某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负责人表示。多位房地产信托业务人士认为,上述规定直指目前火爆的“拿地融资业务”,可谓切中要害。
在房地产商拿地环节,由于不满足“四三二”条件(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四证齐全,项目中房地产公司至少要有30%的自有资金,融资方至少有2级或以上的资质),所以信托公司往往通过明股实债的产品结构设计规避监管,为房地产开发商在拿地环节提供配套融资。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开放商拿地热情依旧高涨、地产融资收紧使得今年信托公司拿地融资业务升温明显。
首先,尽管楼市调控政策不断加码,但土地市场仍旧火热。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全国300个城市住宅用地共成交1.4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3.0%;各线城市成交量均增长,其中二线城市同比增长19.0%,增幅最大。四月份延续了一季度的火爆:
(数据来源:兴业研究)
其次,去年10月地产调控以来,房地产融资全面收紧。海通证券在一份研报中表示,除了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外,地产企业股权融资、发行ABS、地产基金、资管融资等各类渠道均有收紧。且到目前为止,融资紧张的环境未见改善信号。例如,地产行业债券融资收紧,发行量大幅缩减。自去年地产调控政策铺开后,地产行业债券融资大幅缩减,具体来看,16年4季度地产行业债券总发行量仅为1210亿元,较3季度减少了近2/3,净融资额仅为997亿元,仅为3季度的30%;17年以来地产行业债券总发行量仅为199.3亿元,较16年同期大幅减少。2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叫停了16城私募、资管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针对的主要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杭州、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厦门、合肥、福州、无锡、郑州、苏州共16个城市,均是曾经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其他融资渠道受到限制,信托公司成为房地产商拿地融资的重要渠道。但这一文件下发后,信托公司目前开展的拿地融资业务面临收紧。这就意味着,房地产融资又一条重要通道正在被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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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原则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作。各机构要制定符合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和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目标和规模,对本机构通道类业务近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是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及规划。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 (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二、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规避监管指标套利 1.规避信用风险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 (2)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整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 (3)是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程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 (4)是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情况; (5)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 2.规避资本充足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 (2)是否通过卖出回购或以表内资产设立附回购协议的财产权信托等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出表或转换资产形态以达到调节监管指标的目的; (3)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计提资本; (4)是否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 (5)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6)是否存在考察期末时点将风险权重相对较高的同业资金缴存央行,期末立即转回,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和资产风险权重,虚增资本充足率及收益调节的情况; (7)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客户人为调整为小微企业,致使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不准确。 3.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利用票据业务,以票吸存虚增存贷款规模;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 (3)是否存在协助同业机构违规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等; (4)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期限严重错配,通过滚动发售、混合运作、分离定价,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流动性,隐匿流动性风险; (5)是否通过将非标资产人为调整按照标准资产核算,影响流动性指标; (6)是否将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 4.规避其他类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是否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 (3)表外理财业务违规通过人为调整将非标准化转为标准化,突破非标监管指标; (4)是否存在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调节信贷指标; (5)是否存在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等; (6)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突破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 (7)是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债券投资调整利润,债券投资未准确估值或提足拨备; (8)是否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9)是否存在本行自营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现象。 (二)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 1.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重点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贯彻落实国家行业调控政策和信贷调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信贷资金是否借道建筑业或其他行业投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 (2)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等行业领域提供融资; (3)是否通过同业非标投资、理财投资等方式,继续对“僵尸企业”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 (4)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产业基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通过产业基金等进行非标资产投资等; (5)是否发放虚假用途的贷款用于股票或理财投资; (6)是否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完成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2.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放松风险管理或授信条件,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务; (2)是否放松信用证结算管理使企业挪用信用证结算回款,套取银行信用; (3)是否给予企业进出口两端双重融资或开立与业务周期严重错配的信用证; (4)是否开展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 (5)是否使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办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6)是否规避自营贷款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风险管理要求,通过非标准化债权同业投资业务和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授信融资; (7)是否存在银行名义上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主导相关项目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信托公司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3.利用不正当竞争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依据虚假的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他项权证以及审计报告等办理授信业务; (2)是否向不符合固定资产贷款标准的企业和项目改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是否与企业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为企业在会计报表中抵销金融资产和负债提供便利; (4)是否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5)是否通过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 (6)是否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等行为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 (7)是否存在将本行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办理。 4.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是否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是否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收取费用; (4)是否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5)是否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是否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是否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8)是否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9)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10)是否承担抵押登记费。 三、空转套利 空转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信贷“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拉长融资链条、造成资金低效空转、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 (2)是否存在以本行表内表外融资违规置换他行表内表外融资等方式,用于企业举新债还旧债,资金未被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 (3)多头过度授信集团企业及个人信用贷款领域,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贷款、理财、信托、证券市场等现象; (4)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搭桥贷款”,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及投向高利率行业的现象。 (二)票据“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循环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办理贴现,套取保证金,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通过组合运用卖断、买入返售、买断转贴等方式,将票据在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出去逃避信贷规模管控、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3)是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作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产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 (5)是否存在违规配合客户办理无风险敞口、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套利导致资金在银行体系空转。 (三)理财“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以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 (2)是否存在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现象; (3)是否存在理财资金为各类监管套利提供支持的情况; (4)是否存在利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业存单现象; (5)简述本行理财资金委外规模(主要指购买券商、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各类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主动管理和非主动管理的规模情况,并列明简要交易结构。 (四)同业“空转”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同业资金空转 (1)是否存在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的现象;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投资等渠道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而不承担风险兜底责任的现象(信托公司开展的风险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 (3)是否存在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少计资本、掩盖风险等现象。 2.同业存单空转 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四、关联套利 关联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 (一)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 1.违反或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4)是否存在借道其他银行、信托、证券等同业机构向关联方间接提供授信资金,规避向已发生授信损失的关联方授信的情况; (5)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6)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2.违反或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 (1)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是否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3.违反或规避股权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通过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方式,违规超比例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变更持股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情况; (2)在增资扩股、引入战投、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股权定价偏低、“低买高卖”等违规向关联方、高管层等输送利益的情况; (3)是否存在以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等变相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情况; (4)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是否存在高估股权价值,套取信贷资金、放大股权风险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控制关联子公司并为子公司提供资金等方式间接控制本行或他行股权。 (二)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或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或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 2.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是否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4.同一或关联客户是否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5.是否通过购买QDII产品等投资国内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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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要点
一、不当创新方面
(一)治理机制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二)管理制度与流程
(1)本机构是否建立并实施开展金融创新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评估开发新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大收购和投资等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对创新业务或产品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
(2)是否针对上述经营活动建立内部审批流程,要求上述经营活动需事先得到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的审核同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3)是否对快速发展的新产品和新业务以及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业务领域进行专项压力测试,有效测试识别新产品和新业务等可能对银行持续经营带来的重大影响。
二、不当交易方面
(一)银行同业业务
1. 同业投资业务方面
(1)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
(2)是否进行了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
(3)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量资本和拨备;
(4)是否将穿透后的基础资产纳入对应最终债务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控。
2. 同业融资业务方面
(1)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
(2)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3. 监管指标执行方面
(1)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是否展期;
(2)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3)若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4)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5)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4. 内部管理方面
(1)是否违规对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转出资产但信用风险仍保留在本机构,同时该资产未按照原风险状态进行分类的情况;
(3)是否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是否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二)银行理财业务
1. 组织管理体系方面
银行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的要求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2. 投资运作方面
2.1 资金池运作
是否对每只理财产品实施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是否开展了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理财业务。
2.2 不当交易行为
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的行为;
是否存在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的行为;
理财产品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
2.3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
(2)是否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3. 资金投向方面
3.1 债权资产投资
(1)是否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不良资产受(收)益权的行为;
(3)是否准确统计理财资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模,以及该项资产余额在任何时点是否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4)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5)是否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情况。
3.2 权益类资产投资
是否存在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行为。
3.3 隐性担保或回购
是否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4. 保本型理财产品管理方面
是否对保本型理财产品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存款管理并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纳范围。
(三)信托业务
1. 信托公司内部或信托公司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是否通过信托中信托(TOT)业务规避监管,如隐匿信托产品风险、变相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规避结构化产品杠杆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是否存在以固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接盘信托风险资产,但风险揭示和拨备计提不足等情形;
信托公司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2. 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1)信托公司与银行开展各项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确各参与方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或投资者投诉的情形;
(2)与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名义上由银行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上由银行主导相关项目的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代销银行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是否通过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等方式帮助银行转移信贷资产,助其腾挪、隐匿风险或规避相关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投资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保函等方式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形;
银信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3. 信托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及其持牌资管子公司)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信托产品与资管产品相互投资,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投资者纠纷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过投资资管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隐匿资金流向或突破杠杆比例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产品通过资管产品汇集非合格投资者资金等违规情形;
信托公司与资管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4. 信托公司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当交易方面
信托公司聘请非金融机构作为证券投资信托投资顾问时,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的情形;
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
是否作为融资渠道或放款通道,为中介机构发放个人购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信托公司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三、不当激励方面
(一)考评指标设置
本机构绩效考评指标设置是否涵盖监管规定的合规经营类、风险管理类、经营效益类、发展转型类、社会责任类五类指标;
经营效益类指标是否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确定分值和权重,是否考虑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并相应设置中长期资产收益对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贡献度;
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是否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是否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业务条线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是否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分支机构是否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本机构考评对象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发生案件、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是否相应调低相关指标的考评等级或得分。
(二)考评机制管理
是否依据董事会或相关经营决策层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绩效考评制度和指标体系;
是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绩效考评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本机构审计和监察部门是否对绩效考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将业务费用变相作为绩效奖励、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是否建立对利润等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利润目标。
(三)薪酬支付管理
薪酬支付期限是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是否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是否按监管规定设置绩效薪酬的发放比例和延期支付期限;
是否按监管规定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并有效实施;
是否按监管规定的标准,根据风险类指标管控情况对当年绩效薪酬实施控制。
四、不当收费方面
(一)收费行为规范
(1)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收费项目,以及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
(2)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和收费规定。
(二)价格信息披露
(1)是否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并按规定统一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是否按照规定在本行营业场所和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本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等;
(3)本行提高市场调节价收费水平或新设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公示;
(4)本行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否事前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并在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提供相关服务。
(三)内部管理程序
(1)是否由总部统一制定和调整本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并按照监管规定的程序实施;
(2)是否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并建立了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明确的价格行为违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4)是否建立了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是否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醒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