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保理融资:双重挤压下的商业信用管理创新

2017-03-09 16:2326105

"保理"本质上是基于商业贸易的信用管理工具。在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典型特征其实是资金的流动性严重过剩,而经济层面则属于产能严重过剩,在这两个典型的宏观背景下、、、

来源:金纬保理

 导读

"保理"本质上是基于商业贸易的信用管理工具。在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典型特征其实是资金的流动性严重过剩,而经济层面则属于产能严重过剩,在这两个典型的宏观背景下,“保理”发展受到诸多现实的实践性“制约”,使其业务在我国一直处于尴尬境地。“保理”曾被寄予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重任与厚望,但就目前来看,这些问题实际上也并没有得到很大程度上的解决。

虽然近年来银行系的保理业务迅速发展,但更多的还是银行放贷冲动下不断寻找放贷理由的结果,这一点从我国商业保理公司的现实规模仅在百亿元左右就可以看出端倪,然而,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保理业务的一系列文件,将会把保理的规模又重新压回到尴尬的境地中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保理扮演的角色更多是规避监管的一种通道和方式。那么,为什么保理在国外是贸易融资的主流模式,但在中国却如此尴尬?保理业务在实践中的问题具体有哪些?接下来让我们就主要的原因分析一下吧。

第一,金融的所谓“严重流动性过剩”,表现为我国的资金供给严重供大于求,至少是处于结构性的供大于求的阶段。

过去几年经济的高速增长,大量的外汇流入最终都形成了我国现实中货币投放规模的逐渐上升,但由于受到极为严格的外汇管制,资金无法出去,都只能沉淀在国内,最终在这个封闭的市场体系里东奔西逃,不断寻找突围的方式、不断推高资产的泡沫化。同时,这也形成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那就是使得大量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上其实更倾向于投放给大中型企业,一方面因为这些企业体量大,能容纳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现实中的确大企业比小企业相对而言更容易评估风险。小企业评估风险难度大,而且花的时间更多,其不确定性更强,更反映出投入产出的严重不成正比。最终,在这两个因素共同使得银行一窝蜂地挤入大中型企业中去,银行在面对这类企业的时候基本上丧失了议价能力,对企业而言都倒逼着银行不得不发放极为便捷的流动资金贷款。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流动资金更为便捷和符合客户心理的贷款产品了。什么金融创新产品,其实都比不过“流贷”,这个绝对是中国金融高度发达的畸形表现,所谓的供应链融资、保理融资等更贴近实体企业实现资金匹配情况的融资方式,跟“流贷”一比较,压根没办法推出去,因为即使推出了,企业也不会选择使用。流贷带来的最大问题其实是客户的实际贷款需求是无法测算的,而且就算测算出来了,也无法约束企业的事后行为,加之很多企业都到不同的银行获取相同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最终表现为企业往往获得跟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十分不匹配的贷款金额。

从这个角度来看,供应链融资也好,保理融资也好,实际上都是打掉企业这种不合理贷款需求的有效办法,这些融资办法的推出最终是为了让企业的融资和自身经营规模能匹配出来。但是,没有企业在内心会接受这个安排,大量的企业都是想尽办法一切办法套取银行授信,然后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从而可以支持它们不断的扩张、投入更多的行业,哪怕只是套取信用放贷也好。

所以,所有的供应链融资也好,保理融资也好,都成为了银行一厢情愿的自作多情罢了,良好的愿望终归只是愿望。实际情况是,只要金融产能过剩的情况不被打破,即使银行给了客户所谓的供应链融资等方式,其最终也都会帮着企业进行人为的造假,想尽一切办法去套取资金。没有办法,现实就是如此,因为你不用这么做,客户就去找别的银行做,在一个充分博弈的市场里,银行大都采用不断提高风险容忍度的办法来进行客户营销。

我们回头来看,近年的保理业务规模大面积上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打着保理的旗号能规避监管、更能容易地发放贷款罢了。这是因为保理是个相对较新的领域,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各个银行的自主权限较大。例如关于“合格的应收账款”的规定,本身就是欠缺定义的,很多时候“应收账款”不是“你发了货、人家欠你的钱”就一定是“合格的应收账款”。

“合格的应收账款”的定义是需要双方发生多年的业务往来,建立了稳定的交易规模,而且交易记录都必须平稳,不能大起大落。这里面其实本身就暗含了交易双方存在一定的互信作为基础。但是,现在很多银行所操作的保理业务,都是人为地嵌入一个交易对手,为了贷款而人为地创造一笔应收账款出来,然后就给贷款了,离所谓的“合格的应收账款”相去甚远。

第二,在实体经济的运营层面,由于产能严重过剩,供应商在实践中是极为弱势的,他们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这个地位的改变,是无法通过所谓的法律等条件进行改变的,这也就使得开展保理的可能性极低。所谓保理,基本上在中国被等同为“放贷工具”。而事实上,保理更多的是信用管理工具。但是,由于存在不平等的地位,所谓“信用管理”基本上形同虚设,因为你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你压根儿没什么信用可管理的。

我国的供应商为了把货物销售出去,所接受的条件是极为苛刻和不平等。举例而言,目前制造业的大型采购商基本上都是“采购的零库存”模式,即把大量的库存都转嫁到了供应商的头上,哪怕货物已经进入了采购商的仓库,必须是采购商根据每月的实际使用情况开具“结算单”以确定使用数量后,这才能称“销售实现了”。

在实践中出现情况往往是一大批货物交付之后,要等好几个月才能被使用完,这期间的库存都是算供应商的。采购商通过这种方式现实地在无形中占用了极大的资金,并且变相地获得了信用扩张。从保理的角度来看,因为采购方必须在使用完毕货物之后才能称之为“合格的应收账款”,在使用货物之前是没有办法进行保理业务的。

那么,在货物使用完毕后,保理就可以操作了吗?目前大量的采购商在要求付款要求中虽然规定了开票60天付款,但实际上采购商都会继续拖欠款项,而且拖的时间往往都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决定,还有的或者是干脆想供应商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于是,在没有保理介入的情况下,双方的划款行为是非刚性的,甚至是可以协商解决的,而一旦保理介入了之后,这种“非刚性的”行为演变成了刚性的“银行借款”行为。因此,大量强势的采购商不愿意再跟此类供应商合作了。

一言以蔽之,保理领域的现实问题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产能过剩带来的双方地位不平等,二是保理业务倡导的信用管理体制,其最终对抗的是中国几千年来所形成的传统商业逻辑。这个商业逻辑的背后是根深蒂固的商场潜规则,而这个潜规则就是人情商业文化,即没有刚性的时间节点,而只有弹性的因人因事而异的协商所形成的信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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