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如何破解三大税收难题?

2017-01-22 14:3525555

与国内经验不同,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显得格外陌生,该如何处理,长期困扰着我国企业。本文针对此问题做了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与国内经验不同,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显得格外陌生,该如何处理,长期困扰着我国企业。本文针对此问题做了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山东省部分“走出去”企业用他们的亲身经历为我们讲述了如何破解税收难题。


【难题一】企业遇到国际税务争议如何解决


国际税务争议,通常是指因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各主体之间就国际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议。从税收争议主体上来看,国际税收争议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两国政府就税收协定适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产生争议。


案例:外国税务当局不执行税收协定多征税款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公司)是山东烟台本土上市公司。该公司2010年在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投资注册了子公司,母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将设备交给子公司经营。按照哈国税法规定,对子公司向境外支付的租金要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烟台市国税局在杰瑞公司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这笔税款提出了质疑:我国与哈国早已签署税收协定,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我国对哈国投资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执行10%的税率。杰瑞公司为此向哈国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了退税申请,但哈国主管税务机关坚持执行国内法驳回了杰瑞公司的退税申请。该公司在哈国维权异常被动。烟台市国税局得知情况后,果断选派业务精干人员介入,根据中哈税收协定规定的协商程序,辅导企业填写《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经省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与哈国相互协商程序。经过多轮艰苦的谈判,哈国最终退回了多征的150万元税款。


企业心声:没想到税务局能帮企业跨国维权


杰瑞公司董事长孙伟杰说,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税务局主要职责是向企业收税。还真不知道税务局能帮助企业从外国追回税款。通过此次中哈税收谈判,税务局帮企业追回了150万元的税款,虽然数额不大,但让企业走出国门更有了底气!


【难题二】国外工程购买国内设备能否退税


据统计,仅2015年第一季度,山东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备案核准境外企业27家,实际投资2.7亿美元,增长1.3倍,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3亿美元,占比45.6%。


案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可以退税


中国石化胜利石油工程公司继2013年成功中标沙特阿美公司9台钻机后,2014年该公司进一步扩大海外市场规模,新签订合同23个,合同额累计高达6.07亿美元。目前,该公司在沙特和科威特的钻机数量已达到19台。该公司与沙特、土库曼斯坦、伊朗、科威特等国家签订了大量钻井作业、井下压裂、修井作业、测录井等工程服务合同。该公司对外承包工程所耗用的钻具套管、钻机配件以及钻机等金额较大的自带设备多数由国内运往境外。针对企业出口业务规模大、原材料和设备种类繁多等特点,东营市国税局采取一对一辅导模式,及时对财务人员进行辅导,帮助企业解决出口退税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出口业务全部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累计办理免抵退税1.04亿元。


企业心声:及时收到退税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中国石化胜利石油工程公司财务总经理吴方健说,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尤其是自2014年10月份以后,国际油价出现“断崖式”下跌,油价持续低迷,公司面临工作量萎缩、装备能力过剩、收益水平下降等一系列生产经营困难。东营市国税局及时将公司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国内采购的钻具套管、钻机配件以及钻机等自带设备所产生的增值税给予退还,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司运营中的资金问题。这笔退税款就是“及时雨”,税务局真是帮了企业一个大忙。


税务机关建议:企业需了解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济南市槐荫国税局局长史庆芳、东营市国税局副局长马爱芳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公告)的规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的退税优惠。但是由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出口的原材料和设备种类繁多,业务规模大,涉及的政策比较复杂,因此企业要和税务机关多沟通,了解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难题三】企业已缴境外税款境内如何抵免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案例:境外税收境内抵免要符合税法


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近年来配合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在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加蓬、印度尼西亚等国开展了大量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有关资料记载,该公司取得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印度尼西亚境外收入2289万元,相关支出3044万元,亏损755万元,境外收入、成本与境内账务一并核算,冲抵了境内的利润,违反了税法有关规定,东营市国税局为此开展调研摸清企业情况,结合企业境外投资所属行业、地区分布等特点,考察了解企业“走出去”规划、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协定、所得税法中有关境外所得核算、税收抵免等政策辅导,帮助企业规范境外所得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帮助企业将境外机构亏损抵减境内盈利的755万元在申报期内及时进行了调整,有效规避了日后的税收风险。


企业心声:境外所得涉税处理不能掉以轻心


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帅介绍,近年来,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不断加快探索境外市场的步伐。但是,公司财务人员对境外收入的涉税处理较为生疏,税收协定、税收抵免等政策之前公司也从未涉及。好在东营市国税局提前介入,提供了全面的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使企业充分了解了境外承包工程涉及的税收居民、常设机构判定、营业利润等税收协定知识,还帮助我们规范了境外业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及早发现了境外经营业务涉税核算中的问题,为我们公司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持续向好的经营提供了重要保障。


税务机关建议:企业财务人员需加强学习税收抵免政策


东营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科长聂会军说,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是指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那么,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如何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因此,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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