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郭梅亮 | 2017-01-03 13:41 35913

文/郭梅亮兴业银行总行,经济学博士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0期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大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更突出强调了商业

文/郭梅亮 兴业银行总行,经济学博士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0期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大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更突出强调了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均衡性和稳健性,突出核心客户和有业务关系存款的重要性,并限制批发负债业务过快发展,这对国内监管理念、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等均产生重要影响。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理念及制度的变迁历程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促使国际银行业普遍提高对流动性风险的认识,更加重视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也日渐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议题。2010年12月公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大流动性指标,并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又对指标进一步修改完善,从短、中、长期全面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模式对国内监管指标改进和监管水平提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回顾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制度变迁历程,1994年开始,我国监管当局首次设立存贷比等管理指标,并于1995年写入《商业银行法》。时隔十年后,银监会于2005年颁布《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在流动性管理方面,提出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三项指标,初步确立流动性风险监管理念。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监管理念和实践的不断深入,银监会又于2009年首次发布专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即《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制度框架。


2013年“钱荒”以后,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银监会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在2014年初发布我国首个《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参考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主要框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确立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三大监管指标。2015年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修订,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变为监测指标,正式确立了对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2+N”指标监管体系(“2”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N”主要包括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存贷比等)。《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框架。


《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精神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指标,并进行过渡期安排,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并在2015、2016、2017年过渡期间分别达到70%、80%、90%。


尽管在《办法》中尚未将巴塞尔协议Ⅲ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指标纳入,但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已经明确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要求NSFR指标不低于100%,并在2014年10月的《巴塞尔协议Ⅲ:净稳定资金比例》中规定实施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实际上,国内商业银行也仍需按照监管要求上报NSFR指标情况,同时监管层也表示“待未来成熟后作为长期流动性风险结构统一的监管要求”。鉴于此,本文将主要针对LCR和NSFR两大新指标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建议。


当然,考虑到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区别较大,国内也应注意差异化监管,“因地制宜”制定符合中国银行业实际发展情况的监管标准。特别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具有较强的业务导向性,若对商业银行采取完全一致性的标准,可能会限制商业银行的差异化发展策略和金融创新,反而不利于提升银行业整体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解析


就监管目标而言,流动性覆盖率重在强化对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监控,要求银行具备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净稳定资金比例则要求银行要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支持业务活动的持续开展,旨在鼓励银行吸收中长期资金,避免过度依赖短期批发资金来源,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错配,降低中长期的融资风险。因此,流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互为补充,从短、中、长期全面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


流动性覆盖率(LCR)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之比值。其中,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具体主要包括现金、压力条件下可提取的央行准备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债、铁道债、评级BBB-及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债券等。其中,根据监管要求,二级资产在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占比不得超过40%,其中2B资产占比不得超过15%。


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是指在特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内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预期现金流出(入)总量为表内外负债(资产)与对应流出(流入)系数的乘积之和。根据监管规定,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75%。


对于不同类型的现金流出与流入,根据压力情景条件采取不同的折算系数。具体而言,在现金流出中,对于零售与小企业存款、对公存款和同业存款等采取折算系数不同;在现金流入中,对于贷款、存放同业、买返资产和非标投资等折算系数也不同,如表1所示。



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与流动性覆盖率一样,也是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新推出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目前国内尚未将该指标纳入监管办法,但在人民银行新构建的2016年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的流动性指标中已包含此项。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该指标的计算涵盖了表内外所有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其中,可用的稳定资金主要包括权益资本项、负债项;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主要包括各类贷款项、投资项等。为进一步与国际接轨,2016年起银监会对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相关项目划分更为精细,计算也更为复杂。如在新的计算规则下,从期限划分看:一年以内分设了两档,分别为6个月以内、6-12个月(含6个月),并按照不同的折算系数计算;从项目看:划分更为精细,如可用的稳定资金方面,将存款划分为有业务关系存款和非业务关系存款,并按照不同的系数折算等。新旧计算规则主要变化如表2所示。


两大指标对商业银行业务的三大影响


一是更加强调存款的稳定性,鼓励银行吸收有业务关系的存款。在相同规模存款中,吸收有业务关系存款更具有优势,如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中,给予有业务关系存款现金流出率更低的折算系数;同时在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中,作为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也给予更高的折算系数。特别是在新的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规则中更加明显,如在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计算中,新增了1年以内的有业务关系的同业存款。


二是更加支持零售和小企业的业务发展,同时限制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同业和市场批发资金,防止出现激进的期限错配情况。如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中,吸收零售和小企业存款,流出率折算系数仅为5%-10%;大中型企业存款居中,折算系数为25%-40%,而同业存款折算系数高达25%-100%。在新的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规则中,这种政策倾向更加突出。如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中,1年以内的零售与小企业客户存款折算系数继续提升:有业务关系存款由90%上升至95%、无业务关系存款由80%上升至90%。业务所需要的稳定资金中,1年以内住房抵押贷款折算系数由65%调减为50%;1年以内的个人与零售贷款折算系数由65%调减为50%;新增1年以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折算系数。


三是进一步突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规模和结构管理的重要性。如监管要求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由主管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控制,并且每天应能够确定其构成,定期测试其变现能力。根据新的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在业务所需要的稳定资金中,对不同类型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进一步区分,鼓励商业银行持有2A级以上优质流动性资产,1年以上的2B资产折算系数由20%调增到50%、2A资产折算系数由20%调减为15%。


以两大指标为契机改进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商业银行而言,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实施意味着商业银行未来很多业务的风险收益状况将发生变化,业务发展模式也将随之改变,特别在利率市场化时代,要结合监管指标和自身资产负债结构特征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保障流动性安全。


一要转变负债拓展理念,搭建良好的结算和清算平台,加大交易结算型等稳定存款拓展力度。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已经摒弃“存款规模至上”的商业银行传统流动性管理理念,更加强调了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均衡性和稳健性,更加突出银行核心客户和稳定存款的重要性。未来商业银行要转变传统的关系式营销方式,应着力依靠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客户金融需求。


二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统筹资产负债业务均衡发展。在利率市场化时代,市场价格波动成为一种常态,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也趋于复杂,难度也加大,这需要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统筹管理能力。商业银行要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拥有一批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且具有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能力的管理团队,既能够深刻了解商业银行内部经营运作及风险情况,同时又具有高度的市场敏感性,能够随时应变市场不断涌现的风险变化。


三要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加大相关系统投入建设,提升流动性指标管理的有效性与精确度。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计算较为复杂,涉及到所有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商业银行需要在信息系统和数据精细化管理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数据质量,以提升流动性指标管理的有效性与精确度。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0期。(本文仅为作者个人学术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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