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监管透明时代来临 ——CRS的前世今生&对中国高净值人士的影响

Stella Tang |2016-11-22 17:543531

就在银联国际2016年10月29日发出声明,禁止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香港购买非消费型的保险引起轩然大波之前。还有一个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重磅新闻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

来源:友邦传世精英俱乐部 作者 Stella Tang


就在银联国际2016年10月29日发出声明,禁止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香港购买非消费型的保险引起轩然大波之前。还有一个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重磅新闻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甚至间接或直接引发了10月17日上证B指单日跌幅6.15%,刷新了自年初“熔断暴跌”以来的新纪录。这就是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表示将在两年内完成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这一重磅消息促使了部分资金从B股离场。


事实上,这个《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非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可以说影响最大的并不是中国税收居民。但是,这个《管理办法》所出台的国际背景却对拥有中国境外金融资产配置的中国税收居民(如在香港购买大量投资类保险的大陆居民),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让无数金融机构和富豪颤抖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未来全球将进入税收透明时代,中国也将步入真正的全球征税时代。


全球化下的国际税务行动


如果说法律法规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那么社会经济活动不断的发展也会倒逼法律法规不断的更新,税务亦是如此。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富豪们的资产遍布世界各地,这时各国政府发现,自己的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这时现有体系下的税收征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国际税收征管的一个难点已经从避免“双重征税”转为避免“双重不征税”。因此,一个由世界各国联合的税收监管亟待形成。


单边行动


最早对此采取行动的是美国,从2010年开始,美国陆续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以下简称“FATCA法案”)及其实施细则,针对其居民将资产隐匿在海外账户而规避纳税的情况。根据FATCA法案,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需要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人在其开立账户的信息,否则国外金融机构接受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全球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相关协议承诺履行相关义务。据最新统计,美国从披露信息的海外账户中获取的税收收入已超过100亿美元。


看到美国对自己居民海外隐匿资产进行了如此严格的监管,各国政府也都坐不住了。比如2014年英国也发布了法案(UK Crown Dependencies andOverseas Territories (UKCD and OT) Regulations,以下简称“UK-CDOT”),自2016年开始,英国附属及海外殖民地需要将英国居民及其公司所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搜集报送到英国税务当局。其所涵盖的离岸群岛包括我们最常见的“避税港”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等。


从FATCA到UK-CDOT,可以看到这些都是从单边国家推行的跨国税务信息交换,来有效保证本国居民海外收入的纳税申报。但很可惜,这样的影响力不是每个国家都能做到的,所以,一个多国合作互助的局面势在必行。


双边行动


双边行动是国际税务合作最常见的模式。全球已经有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在这些税收协定都会有关于税务信息交换的条款。但是与美国FATCA要求的自动交换信息不同,这些已有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信息交换是依申请来进行的,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双方主管当局是不会自动收到来自对方的有关本国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然而,纵使这样被动的合作模式,有一个国家却对此一直排斥,这就是瑞士。


很久以来,瑞士作为一个拥有全球最严格银行保密法的国家,吸引并管理着全球众多富豪的资产。纵使全球各国政府都虎视眈眈的盯着瑞士银行业掌握的客户资产信息,但任何违反银行保密法的请求都被瑞士拒之门外。就连瑞士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对于第26条常见的信息交换条款也一直有所保留。


然而这样森严的大门还是被税务合作撬动了。自2008年以来,瑞士银行业爆出的各种因隐匿客户资产逃避纳税义务而受罚的案件,随着全球范围内对税收透明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迫于压力,瑞士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之后新签订或新修改的税收协议的情报交换条款采纳经合组织标准,在信息交换的领域做出了重大让步。这还不够,欧盟和美国希望瑞士银行业能够更加主动的提交客户金融信息。因此,从2011年9月开始,瑞士陆续与德国、英国、奥地利等几个欧洲国家签订了双边性的 “魔方协定”,被认为是信息交换领域另一个里程碑。2013年瑞士又与美国签订了关于实施FATCA的政府间协议, 成为首个签订MODEL II协议的国家。


就这样,瑞士银行业向税务领域打开了客户资产信息的大门,它将向签署协议的各国税务机关交出有关客户的账户信息。从此瑞士银行业不再是那个以“帮客户隐匿资产”而盛名的地方,它将用更专业服务吸引着客户从而屹立在世界银行业中。


拥有全球最严格银行客户信息保密机制的国家做出这样一个让步,我们看到了全球税务信息交换的曙光。


多边行动


单边行动很难模仿,双边行动还不够,世界急需一个多边的合作,彼此协助共赢,共同打造一个税务透明的监管环境。


早在2010年,占据全球80%经济体量的二十国集团(G20)就委托OECD进行一系列国际税制改革研究,并且希望世界各国通过签署公约执行信息交换方式等完成全球税收透明化的承诺。


简单来讲,这一系列改革中主要包含三方面动作:一是BEPS行动计划(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这是从实体角度改变国际税收规则;二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这是从国际税收监管角度出发改变原先的国际税收合作模式;三是金融账户信息交换,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以下简称 “AEOI标准”),它是对于金融机构在涉税信息交换起到的角色和义务进行进一步规范。


到这里,站在幕后很久的主角终于要隆重出场了,AEOI标准下有两个规范,一个是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Agreement”),它是各国税务管理当局签署协议的范本,而另一个就是大名鼎鼎的,在全球金融业及富豪间掀起了血雨腥风的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CRS对需要履行识别和申报信息义务的金融机构,需要申报的金融账户类别,金融机构需要履行的尽职调查程序提出了具体标准。


CRS只是一个标准,但是它要求各国的立法机关必须以本地法律法规的形式将CRS落实成真正在国家内有效力的武器。CRS的存在突破了税务领域合作仅在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的层面,它直接击中各国税务当局多年的征管痛点,即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未来,一切都将变得便捷共享,隐匿在云层下的角落终将曝露在阳光之下。


我们目前处在一个百年来对国际税收监管里程碑式的改革之中,那么中国到底在其中起到怎样的角色?有关税务当局的态度和行动又是怎样?我国的高净值人士在进行跨国资产配置时又会面临怎样的影响?本文将做一个具体的分析。


随着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可以说在这次国际税收改革中,中国在积极地做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引领者,将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来看看中国税务总局的行动计划:一是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二是不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三是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四是主动开展对外税收援助。这些计划无一不是在彰显中国本次积极参与的大国风范,而具体方案的落实更是体现引领者的使命和决心。


那么我们再次回到2016年10月14日,这一天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表示将在两年内完成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这正是我国在积极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Tax Matters,以下简称 “AEOI标准”)的行动,也将真正开启我国与世界无间的税收监管透明时代。


中国的行动


作为G20税改的重要一环,AEOI需要各个参与国家的联合,可以说参与国家越多,这个税务天罗地网也就铺的越广。我国于2014年9月承诺实施AEOI标准。短短一年后,2015年12月,中国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承诺,中国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履行相关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在2018年9月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换。而10月14日出台的《管理办法》正是我国根据承诺履行AEOI标准实施落地的本国法律文件。


更关键的是,不仅仅是我国,世界上众多国家都在积极的参与这一系列国际税制的改革。截至2016年10月,已有101个辖区承诺实施AEOI,84个辖区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承诺,2017年9月,将有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巴多斯等54个国家地区承诺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2018年9月,又会有包括香港、巴拿马等47个国家地区承诺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中国是属于第二批即从2018年9月实行第一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这也就是《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时间表的来源。


这一系列改革中的每一项动作都牵动着全球万千个人的心,因为这是百年来对国际税收规则里程碑式的改革,它关系到每一个拥有跨国资产的自然人及法人。


对中国高净值人士,这意味着什么?


2018年底,个人全球收入信息将呈现于中国税务机关


其实对于一个没有移民、也没有任何国际资产配置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来讲,前面讲的那么多貌似“危言耸听”的国际税收征管措施,其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对于中国税收居民,除了在配合金融机构完成税收居民尽职调查外(仅需在声明文件上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其在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第一不会被国内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到税务局,第二更不会被税务局将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然而,根据招商贝恩《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截止2015年底,拥有境外投资的高净值人群比例已达37%,而有57%的超高净值人群已有境外投资,并看好未来增势。那么对于这样的一群拥有跨国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群来讲,根据目前进度,大约在2018年底,中国税务管理机关将掌握这些中国居民和企业的全球所得信息,一个涉及自然人和法人全球所得的税收透明时代即将来临。


更可怕的是,对于个人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而需要报送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等。不管个人在境外是直接持有金融资产、投资类保险产品亦或是通过公司、信托持有这些资产,有关账户信息均在交换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与国际税收管理信息非对称时代将宣告结束,中国个人及企业所得税法本来就规定的全球纳税义务制度即将获得全球所得信息支持。


这代表着高净值人士要在中国多交税了吗?


一直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就明确规定了中国税务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进行征税。这也是个国际通行的惯例,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均有类似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所以说,认为中国税务机关现在才开始对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是错误的。假如一个人拥有海外资产配置,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将海外收入在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了。那么纵使有这样的全球涉税信息交换,也根本不会带来任何的额外税收,这毕竟只是监管环境的一个变化而已。


然而,每一个高净值人士都能做到完全的税务合规申报吗?就拿10月29日银联发布的禁止境内居民使用银联卡在香港购买非消费型的保险来讲,这不仅仅是一个遏制海外投资和外汇管理的问题,其未来引发的税务合规问题更是让人担忧。


根据媒体报道,仅2016年上半年,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新单保费为301亿港元,占同期香港保险个人业务的36.9%。面对内地居民如此狂热的配置香港保险,其中有多少是以满足保障为主的消费型保险?其中又有多少保险利益能够满足中国个人所得税免税的规定?对于那些投资型的保险,个人在取得各种收益时又是否需要在中国大陆申报交税?相关纳税申报流程又是怎样?相信许多中国大陆个人在去配置这些资产时并未了解过。


很不幸,2018年9月,中国税务居民在香港购买的这些投资型保险如年金、人寿保险等以及其他金融账户信息,都将被香港税务机关搜集并呈至中国税务机关。这一天终究会是来到的。


没有合规申报的法律责任会怎样?


一直以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让许多人有一个错觉,那就是一项收入没有被支付方扣缴税款就等同于不要交税。事实上,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当中国个人取得海外收入时,许多海外机构是没有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因此我们个人取得这样的海外收入时,需要个人进行自行申报。


自1998年开始,我国就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里面就有明确规定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需要在年度终了30天内就海外收入自行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而从2006年开始的年度“十二万申报”,其也不仅仅是年收入十二万元以上的人才需要做这样的纳税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二条第三款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就需要进行自行纳税申报,哪怕这样的人年收入不满十二万。


中国个人的境外所得未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也没有被发现,是不是代表着就不用交税了?答案当然是否。这是一个实践中税收征管能力的问题,没有进行全球涉税信息交换之前,中国税务机关由于难以获得中国个人的境外信息而无法对其进行追缴。但是就像一个人一旦触犯了法律法规,纵使暂时还没有被发现,这个污点一直存在,不会因为没有受到惩罚而消失,它永远都在,直到生命的结束或被发现的那天。税法也是法。


对境外所得未进行申报的中国个人可能面临如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境外的所得没有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根据目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万分之五每日,相当于年息18%),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且,一旦被认定是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责任没有追诉期限制,即税务机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缴。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个人不仅仅面临着补交税款或者接受罚金,还会根据案件轻重面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


其他影响。如果因为犯了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等行为,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个人,不但会被媒体公布,还会受到来自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等20个部委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任职资格、出入境、招投标、行政许可、高消费行为、融资信贷等层层设限,使得税务违法失信者处处受限,步步惊心。


“钱是怎么出去的?”——不仅仅是税务影响,诸多潜在风险将暴露在阳光下


中国是个有外汇管制的国家,一个中国居民在向境外汇款时会收到诸多限制。在多国同时进行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环境下,高净值人士在全世界的金融资产将最大范围地被披露,相关信息将每年各国政府间进行自动交换。


那么未来,很有可能高净值人士在进行跨境资产配置时将面临多国税务机关的询问 —— 你的资产和所得是怎么来的?相关税务合规申报是否完成? 资金出入境外汇申报是否合规?公司间关联交易安排又是如何?等等……


也许我们每一个普通人对国际税收改革亦或是CRS没有办法详尽了解,但是,我们一定要有这样的一个心理准备,那就是在税务领域,我们个人全球资产收入信息都将变得透明,任何以隐匿资产为目的获取额外税收利益都将变得不可能。而当隐匿在云层下的角落终将曝露在阳光之下时,诸多的问题终将得到应有的面对,我们做好这样的准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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