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保单+保险批单是否等同于保险单据?
某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单据。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包含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暂保单“MARINE SINGLE TRANSIT EXPORT COVERNOTE”,其上载明信用证及国际惯例规定的全部保险要项,并随附保险批单
来源:中国国际商会(ID:iccchina)
作者:樊星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国际贸易单证处理中心
某信用证要求提交保险单据。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包含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暂保单“MARINE SINGLE TRANSIT EXPORT COVERNOTE”,其上载明信用证及国际惯例规定的全部保险要项,并随附保险批单“ENDORSEMENT SCHEDULE”,批单注明如下内容:“The endorsement has been pass to convert covernote into policy with effective from 05/08/2014”。
暂保单(COVER NOTE)又称临时保险单,是在保险单或者保险证书签发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通常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暂保单的有效期通常不超过30天,往往载有“当正式保险单开立后,暂保单自动失效”类似条款。暂保单主要用于覆盖从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提交保险要约并缴清首期保费,到保险人正式做出保险承诺的空窗期。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暂保单本身具有和正式保险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独立,既不能代表正式的保险单,也不是正式保险单生效的必要前提。因此,即使保险人签发了与信用证要求内容相符的暂保单,保险人也保有在正式保单未通过核保的情况下终止暂保单效力的权利,此时该批货物将无法获得相应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违背了信用证项下对保险单据要求的初衷。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国际统一惯例,UCP600专门排除了暂保单作为保险单据的效力。在上述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保险单据,仅提交暂保单显然不能满足审单要求。
无论是UCP还是ISBP,均未提及保险批单(INSURANCE ENDORSEMENT)的使用,但在实务贸易中,却不乏保险批单的使用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因此,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批单不仅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甚至应当优于原保险单据。
本案例中,保险批单明确表明:“本保险批单将暂保单转为保险单,保单生效日期为2014年5月8日 。”根据保险批单的定义,可以认为该保险批单对原暂保单所承载的保险合同进行了变更。在该变更生效后,原暂保单所承载的临时保险合同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正式保险合同。相应的,作为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所出具的单据的性质,也就从临时的暂保单变成了正式的保险单。由于该保险批单仅改变了保险合同的性质,并未对原暂保单内容进行修改,因此更正后的保险单应以原暂保单中所涵盖的内容为准,在该内容满足信用证及国际惯例相应要求的情况下,开证行显然应该接受上述保险单据。
暂保单的存在很好的填补了从保险人与投保人形成保险意向到保险正式生效的空窗期,能够为贸易双方提供更好的保障,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而保险批单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可以便捷的将暂保单转为相应的保险单加以使用,从而节约保险公司重新出具保险单的时间,为受益人备单提供便利。然而由于UCP600明确排除了暂保单的适用,实务中银行往往很少见到暂保单出现,对其的理解容易流于表面。应注意切勿仅通过名称判断单据而忽略单据本身所载明的内容,从而防止由此产生的单据误判阻碍贸易的正常进行。
(作者:樊星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国际贸易单证处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