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外贸企业进出口通关存在问题及化解办法

杨素琳 | 2016-05-05 16:14 2669

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放缓,进出口贸易而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更加严峻。海关为了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大力开展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汇总征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取消多项行政审批和收费等通关便利化改革

作者│杨素琳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放缓,进出口贸易而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更加严峻。海关为了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大力开展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汇总征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取消多项行政审批和收费等通关便利化改革,在进出口通关监管、征税、查验等方而取得了明显效果。但随着跨境电商和服务外包等新业态的迅速发展,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通关方而而临一些新问题。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外贸企业而临的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方法。


一、我国通关现状分析


(一)海关监管方式灵活多样


目前我国海关监管方式有90多种。常见的海关监管方式可以归纳为四大类型,即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和其他类型。


(1)加工贸易类。主要有来料加工、来料料件内销、来料深加工、来料余料结转、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设备、进料对口、进料料件内销、进料深加工、进料余料结转等。


(2)海关特殊监管类。主要包括保税仓库货物、保税间货物、保税区仓储转口、区内来料加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区内物流货物、料件进出区、成品进出区、设备进出区、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等。


(3)其他类型。主要包括减免设备结转、修理物品、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暂时进出货物、展览品、无代价抵偿、其他进出口免费、直接退运、退运货物和其他。


2014年,为了满足近年来跨境电商业务迅猛发展和电商企业日益增多的社会需要,海关总署新增海关监管方式“电子商务(监管代码9610)”和“保税电商(监管代码为1210) ",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活动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优惠的税收政策。


(二)通关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


为了提高对外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从2014年开始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北京、天津两关2014年7月首批实现区域通关一体化,同年10月扩大到石家庄海关。2015年5月,长江经济带12个海关、广东福建广西海南四省11个海关、兹绸之路经济带10个海关和东北地区6个海关分别实现了区域通关一体化。2015年5月起,海关总署在全国42个海关推行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


通关一体化改革成效明显。2014年,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省内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的报关单量达到80%以上。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全国通关时间由平均6. 54小时降低至4. 44小时,海关平均审单时间从1. 67小时缩短到1. 0小时,5小时内审结率由94. 3%提升到98. 05%,24小时通关率由原来的93. 25%上升至95. 16%。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省去转关车辆租赁和货场租金等支出,节省通关成本20%到30%。所有企业均可选择在属地申报和纳税,在口岸验放货物,省去转关运输的各个环节,区域海关互认商品归类、价格审定、原产地确定等专业认定结果。一体化改革使通关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


(三)单一窗口通关技术与国际水平差距较大


按照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中心对单一窗口(CSingle Win-dow,Sole window)的描述,单一窗口是指国际贸易交易商和运输方通过单一切入口提交国际贸易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监管部门通过单一切入口审批和反馈监管结果,实现对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监管和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2013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CWTO)巴厘岛会议上WTO各方同意积极建设单一窗口。我国承诺最晚在2017年底前全而建设单一窗口。


目前,我国单一窗口试点改革是在上海自贸区洋山保税港区试点建设基础上进行。上海自贸区单一窗口依托上海电子口岸平台,各方单点接入、一次性递交监管信息和单证,监管部门处理状态和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人。自上海2014年2月启动单一窗口之后,天津、福建、广州、深圳、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等口岸也开展了单一窗口建设试点工作。单一窗口试点改革加快了我国进出口通关速度,降低了通关成本,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平稳增长。


不足的是,现阶段我国实施的单一窗口通关技术与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据外贸企业反映,我国的单一窗口在电子申报过程中,经常因服务器原因导致申报过程缓慢甚至卡住中断,体现出我国单一窗口技术不稳定的一而。其次,我国单一窗口主要是依托地方电子口岸平台而建立,地方电子口岸平台的技术也存在不稳定的缺陷。第三,我国单一窗口技术不是由国家统一开发建设,而是由上海自贸区开发建设试点后向全国复制推广,美国、新加坡等国则是举国家之力研究开发单一窗口技术,成熟稳定后统一使用。最后,我国单一窗口尚未对接外贸业务涉及的所有监管部门,企业完成外贸监管手续还需多窗办理,单一窗口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单一窗口。


二、新时期进出口通关存在问题


(一)企业对通关新制度理解不够全而


跨境电商是外贸领域近期最受关注的业务形式。为此,海关总署专门出台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以便规范跨境电商活动的进出口通关。但企业对跨境电商通关新制度理解不够全而,表现如下:


(1)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所有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都可以享受进出口关税优惠待遇,甚至有些企业把跨境电商等同于保税电商;


(2)有些企业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应该适用的海关监管方式、通关申报方式、税收征缴情况、海关查验制度、商品检验制度等通关新制度一知半解,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开展的“保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等新政策新通关要求更是无法理解。


对跨境电商通关新制度理解不够全而的企业不在少数,究其原因,


一是我国开展跨境电商活动的企业进入门槛低,大部分电商企业是中小型企业,企业素质参差不齐。


二是跨境电商企业的对外贸易专业知识和通关操作技能底子薄、基础差。


三是我国跨境电商活动发展迅速,通关制度更新快,通关管理模式多,企业短时间无法适应和消化这些新东西。


四是企业对通关制度的学习不够。


(二)外贸企业对通关服务代理企业过份依赖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大部分都是与生产型企业合作,或作为生产型企业的一个部门存在,单纯的流通型专业外贸企业越来越少,外贸企业的外贸知识和外贸技能渐渐被弱化。


在这种大环境下,一批通关服务代理企业应运而生。这些通关服务代理企业承揽的业务已超越了狭义上的进出口通关业务,而是几乎包括了所有外贸业务环节,如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检验检疫、申领许可证、办理产地证、订舱托运、投保、报关、出口退税等等。


通关服务代理企业的发展加速了外贸行业的分工,有利于外贸企业专注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和营销。但外贸企业过份依赖通关服务代理企业容易导致商业秘密泄漏,导致外贸行业整体专业素质降低及外贸企业与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进出口通关监管部门的业务断层,增加了国家层而对外贸业务监管和统计的难度,不利于国家收集外贸发展信息和制定正确的外贸发展政策。


(三)通关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性有待加强


为了促进外贸发展,国务院近两年出台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国发〔2014]68影、《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影等法规,明确规定外贸监管部门之间要协调监管,共同推进外贸事业稳定增长。进出口通关尤其需要协调好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商品进出口许可、进出口报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口退税、收付汇结算等工作。


据外贸企业反映,现阶段我国通关监管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够。以出口退税工作为例。虽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以及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总署公告〔2015]14影等法律文件都对如何加快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工作做出规定,但企业在实际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还是遇到该政策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执行不连贯的尴尬局而,导致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到实处。


三、新时期外贸企业处理通关问题的具体做法


(一)及时掌握海关通关便利化措施


为了支持外贸稳定增长,近些年我国海关联合其他外贸监管部门对通关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对外贸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改革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加快通关速度的改革。加快企业进出口通关的改革措施包括关检合作“三个一”,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智能化卡口验放,集中汇总纳税,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


(2)降低企业通关成本的改革。海关取消预归类服务、电子和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安全产品后续服务等服务性收费,减免税款滞纳金,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三单”打印费,海关查验时采用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嵌入实际物流查验,降低企业向第三方支付的仓储、吊装、装卸等费用。


(3)简化外贸工作流程的改革。取消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变勇、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6项审批。(4)强化企业信用管理的改革。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进出口业务量、报关差错率、违法次数占比等指标按季度动态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与新加坡、韩国、香港、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积极开展海关间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我国海关上述改革措施有利于降低外贸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对外竞争力。外贸企业只有加强学习,及时跟进海关通关制度改革,减少对通关服务代理企业的过份依赖,才能最大限度地运用这些改革措施,获取更多的改革红利。


(二)提高信用等级早日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世界海关组织在2005年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倡议各国海关鼓励本国企业积极申请“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资格,并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我国海关积极响应这一倡议,2014年12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014〕225号),并就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物流企业获取“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资格的标准以及获取该资格后可以享受的通关便利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扩大“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资格的正效应,宣扬守法便利、违法必惩的原则,我国积极与世界各国(地区)开展海关间的“经认证的经营者”CAEO)互认合作,相互提供以下通关便利:(1)货物优先通关;(2)减少查验或与监管有关的风险评估等手续;(3)承认安全贸易伙伴身份;(4)提供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截比2015年10月,我国已经与新加坡、韩国、香港、欧盟等国家(地区)签署了《互认安排决定》。


可见,提高信用等级早日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外贸企业的明智之举。外贸企业可以从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业务守法规范和贸易安全等方而提高企业信用级别,从而符合我国海关认证标准,获取“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资格。根据信用等级不同,我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CAEO)”又包括高级认证企业(AA类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A类企业)。


(三)善用海关汇总征税措施降低通关成本


海关汇总征税是指海关在分类通关管理的基础上,允许信誉良好的外贸企业凭借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或提交保证金的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汇总征税备案后,企业在全国各口岸办理货物通关时,海关暂不打印税单征税,而是在扣除与应征税款等额的信用额度后,就可以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所有税款在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再集中征税的一种通关便利化措施。海关汇总征税措施在2013年10月开始在我国部分直属关区试用,且只有AA类企业即现在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试用。该措施创造性地将原来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模式转变为“先放后税,汇总征税”模式。企业通关时间大幅缩短,通关效率明显提高,有效地缩减了外贸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通关成本。为了让更多企业享受到通关便利化的好处,海关总署2015年7月27日开始向全国正式推广汇总征税措施,且把门槛放低,允许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且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的外贸企业使用该措施。


海关对汇总征税措施采用动态化管理方式。当企业违反海关《汇总操作规程》列明的有关管理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缴税,或经复核发现其存在涉税问题、且涉税金额较大或存在重大征管问题以及企业存在较大税收风险时,海关有权取消企业汇总征税资格,恢复其“逐票审核、先税后放”的征税模式。因此,外贸企业只有守法自律,认真掌握海关通关便利化措施,加强海关法律法规学习,才能最大限度地运用通关改革成果,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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