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营改增对商业保理的法律影响

齐精智 |2016-04-20 16:00154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文/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商业保理的法律影响,分析如下:


一、商业保理公司不属于增值税法意义上的“金融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商业保理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享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三流一致”对商业保理的影响。


1、增值税“三流合一”的含义。


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


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2、增值税“三流合一”的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暗保理的影响。


在暗保理中,债权人(卖方)只是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但该债权转让并未通知债务人(买方),债务人还是向债权人预留的账户回款,并未出现向债权人以外的账户回款的情况。


故资金流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对暗保理没有影响。


4、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明保理的影响。


在明保理中,债权人会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债务人也会对此书面确认,确保回款进入保理商的指定回款账户,而该指定账户保理商为资金安全考虑,往往会设置成保理商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


此时,在明保理中,资金流已经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买方企业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若强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有违法犯罪的嫌疑。


这就导致明保理中回款账户还是债权人的账户,最多是重新设置,加大了保理商的风险。


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实物流、现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的机械刻板标准。但是,商业保理实践中交易形式多样,货、票、款相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难以保证三流的一致。而已有的税收法规政策又不得不执行,这就使虚开案件大规模爆发,纳税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保理应当适用增值税。


1、商业保理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综上,营改增对商业保理的影响巨大,应当足够重视。


文/齐精智律师,金融经济专业律师。某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法律顾问。


0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两会专家观点:政策导向下,消费金融发展空间增大

2020-05-30 18:25
156400

专家观点: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2019-01-10 11:06
941

专家观点 | 吴大辉:“冰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新延伸

2018-07-23 17:27
7457

【专家观点】外管局前司长管涛:人民币汇率是资产价格,不是商品价格

2017-05-05 16:09
13837

【专家观点】互联网供应链金融进化及风控

2016-03-09 17:24
1057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