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文│金耀,德衡律师集团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源│废塑料那些事(CSPA-S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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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chinacl2009@aliyun.com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注释:进口货物经常会牵涉到各种类型的无形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与货物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转售等活动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买方除支付进口货物的货价外,还须另外为使用有关特许权而支付费用,而且该项特许权与进口状态下的货物密切有关,那么该笔特许权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虽然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但是实际征收的对象还是进口货物本身。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依据,是因为买卖双方处于种种考虑,对被估货物的价值进行了人为的拆分,将货款拆分为有形货物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例如:进口服装,如果将服装与其上印制的商标分别报价,虽然他们均构成了两次独立的销售,但根据贸易的实际情况,即使被分成两个合同,海关仍应将这两个独立的合同视为一个完整的销售。因此,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货物的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所以海关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估价。
实践中,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存在于各行业中知名公司产品,如在服装箱包、化妆品、酒类、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特许权费主要表现为商标费;产品中包含了许多特殊工艺和技术的行业,如化工品制造、精细部件加工等行业,特许权费则多以专利费、专有技术费等形式体现。
一、不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另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视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
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注释:只有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应税项目。而其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比如一家国内的服装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面料,并加工生产服装,为了使自己的服装更有市场竞争力,这家企业就从境外某服装知名品牌那里购买了该品牌在国内的使用权,作为代价,这家企业对外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这类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没有任何关系,应该由税务部门和外汇部门进行监管。
二、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条件
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特许权使用费未包括在申报价格之内,如果企业已经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了申报价格,海关就不能再对该特许权使用费重复征税。
(二)特许权使用费必须与进口货物有关,即进口货物必须与特许权有某种关系。例如:进口货物上附有商标,进口货物是由专利或专有技术制造的等等。
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况:
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利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是指虽然进口货物本身不是专利产品或者专有技术产品,但是进口货物是根据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
例如,纳税义务人进口某种药品,该药品虽然未申请专利,但生产该药品的方法已经申请了专利。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使用到了该专利方法,纳税义务人除了支付药品的款项外,还必须为了生产药品所需的专利方法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此费用的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
再例如,纳税义务人进口某品牌软性饮料浓缩液,由于该浓缩液是该品牌公司运用尚未公开的秘密配方生产的,该配方属于权利所有人拥有的一项专有技术。如果纳税义务人除了支付浓缩液货款外,还必须为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此费用的支付可以认定与进口货物(浓缩液)有关。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是指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以用于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生产。如果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通用设备,则可以认定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无关。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进口成套机器、设备的各个部件虽为通用设备,但各部件的组合形式却涉及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整套机器、设备是符合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标准的,则可认定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
2.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必要条件
换言之,就是买方在进口货物的同时,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买方就无法进口货物,或(2)进口货物不能以原合同议定的价格和方式成交。
三、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
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既可以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也可以是买方向第三方权利所有人支付的,向谁支付并不影响其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
例如,买方从国外工厂购买产品,同时必须向第三方权利所有人支付专利费,如果不支付该项专利费,则国外工厂不会将货物销售给该买方。虽然该项专利费支付给第三方权利所有人,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特殊问题:如果买方进口半成品,经过简单加工后,按销售成品的一定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海关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依据是看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以及是否是销售的一项要件。如果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同时构成销售的要件,则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具体金额以何种方式计算,只是一个计算公式的问题,并不影响该笔费用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
五、相关规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三、《审价办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第四、《审价办法》第十四条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五、《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费用,是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专有技术,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