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投稿】说说“商业承兑汇票”那些事儿

浦贤君 |2015-04-20 16:401607

编者按:主题围绕商业承兑汇票介绍商票的司法保障、功能优势及新常态下国内商业承兑汇票打破发展瓶颈的几点建议,希望能让企业更为客观的了解商票,并逐步接受这一结算产品,同时也希望引起各界对商票的关注,促进商票在国内的健康发展和合理运用。

 说说“商业承兑汇票”那些事儿


 作者: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 高级产品经理 浦贤君


 编者按:主题围绕商业承兑汇票介绍商票的司法保障、功能优势及新常态下国内商业承兑汇票打破发展瓶颈的几点建议,希望能让企业更为客观的了解商票,并逐步接受这一结算产品,同时也希望引起各界对商票的关注,促进商票在国内的健康发展和合理运用。


 唐朝的“飞钱”、宋朝的“便钱”,票据业务在中国有着上千年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市场的推动,我国票据业务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逐渐演变出包括本票、汇票、支票在内的多种票据品种。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当前票据体系中的重要一员,从1985年开始便被我国政府尝试全面推广,但由于早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约束,国内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商业承兑汇票在我国发展并不理想,业务量远低于同时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我国经济逐步进入“三期叠加”的“新常态”时期,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国内结算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本文仅针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概念、司法保障、发展现状、功能运用及未来发展思路等方面,说说商业承兑汇票那些事儿。


 一、概述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定义


 通俗来讲,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企业签发并由企业到期兑付的一种票据,本质上是基于商业信用的规范化结算工具和债务凭证。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明确定义了商业汇票的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办法》同时明确: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基于上述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定义为: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并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规范与保障


 我国在1995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针对商业承兑汇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要求,明文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票据法》第38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和付款的责任;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为进一步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法》同时规定: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付汇票金额、相关延付利息,包括持票人应追索人追索已清偿全部金额及对应利息或相关费用等;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经2004年8月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为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及纠纷处理提供了司法依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票据法》提供了进一步的解释与完善,规定明确:“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 《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21条[ 《票据法》第21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质上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强调,对合法善意持票人的保护。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同样对市场上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起到了规范作用。


 二、发展及运用


 2015年2月,人民银行公布了2014年支付体系运行整体情况,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共发生票据业务5.78亿笔,金额269.99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6%和6.16%,其中实际结算商业汇票业务1842.14万笔,金额19.2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97%和5.70%。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其中的一员,较往年同期也有明显的提升,究其原因是 “新常态”下商业承兑汇票能更好的满足了企业资金结算,降低财务成本,资金融通需求及调整财务指标等需求。


 (1)结算功能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具及承兑无须依赖银行,手续快捷,还可以通过连续背书进行转让,相对传统国内赊销业务中买方企业仅以合同或干脆提供“白条”确定债务责任的情况,商业承兑汇票有着先天的优势,各方拥有基于《票据法》明确的权利义务保障,可以同时满足企业对交易结算工具安全性与便捷性的双重需求。80年代初,国家为解决企业间三角债问题,尝试在煤炭、电力、钢铁、冶金等重点行业及能源领域推广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时至今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已逐步渗透于各个行业。


 (2)降低财务成本


 除了满足自身结算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业承兑汇票对于财务成本方面的帮助。目前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需向银行支付万分之五左右的开票费用,还需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为开票金额的30%——100%不等。大部分企业还需为获取银行对应的银票授信额度而花费更多的成本,诸如自有房产投保后办理抵质押手续,又或者花费担保费寻求担保公司担保,授信成本平均约为授信总额的1%——2%。值得一提的是,进入“新常态”后,各家商业银行基于风险防控要求,强化信贷审批的同时还对银票保证金比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企业造成了更大的负担。如果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开票企业仅需花费数十元从开户银行购买空白商业承兑汇票,不用承担任何保证金、手续费及银行授信成本,彻底摆脱银票杠杆率的限制,有效降低自身财务成本,成为目前国内大中型企业积极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极为重要的原因。


 (3)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可能是票据当事人选择商业承兑汇票的最主要原因。对于开票方而言,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债务凭证,可以获得收款企业给予的延期支付信用期限,付款时点最长可延迟至1年后,等同于获得了一笔无抵押免息银行贷款;对于收款方而言,传统赊销模式下,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供足额授信担保方能获得必须的资金融通,更多的贸易公司及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有效抵质押担保条件,难以获取银行融资,但在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后,这些企业有了更多的选择:在供货商认可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可以将手上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们的供货商;不少商业银行也推出了诸如“商票保贴”、“商票贴现”等业务,基于开票、承兑或持票企业在这些银行的授信情况,就商业承兑汇票出具“银行保贴函”,或者应持票企业要求直接办理贴现融资,融资利率甚至比持票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更为优惠,有效解决了持票企业的资金融通需求。


 (4)美化财务指标


 随着商业承兑汇票在国内的广泛运用,围绕商业承兑汇票更多的功能被陆续发现,不少企业尝试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调节财务指标,最常用的做法是在临近会计期末时要求债务企业开立商业承兑汇票,财务记账中将“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压降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从而减少企业 “坏账准备金计提”金额,实现财务利润的放大,美化企业财务报表。部分上市公司甚至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调整“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余额,在财务报表数据披露时满足公司高层特定宣传目的。


 三、关于商业承兑汇票未来发展的建议


 不得不承认,商业承兑汇票在目前国内的运用尚有局限性,多数企业不愿意接受异地企业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也不愿意接受合作较少、规模较小的中小型企业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更多的流通于相对封闭固定的行业圈子内,但作为一款具有较强流通能力与诸多实用价值的结算工具,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商业承兑汇票依旧具备其特有的市场价值,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的发掘。


 以下是针对国内商业承兑汇票进一步推广发展的几点建议:


 (1)    建立和完善国内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体系,创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及违约支付惩戒机制,提高商业承兑汇票各参与方违规成本,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2014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要求“各地人民银行要逐步建立辖内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信息档案;建立无理拒付、拖延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建议由央行牵头提供官方平台登记并公示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签发、承兑及到期付款信息,并提供票据丧失公示信息,定期在平台上更新商业承兑汇票“黑名单”,同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企业延期支付、无理拒付的处罚切实执行,还可通过平台公示企业的税费偷逃拖欠、违规处罚等负面信息,收款企业可以通过平台信息查询,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该商业承兑汇票。


 (2)    尝试引入商业保险公司,为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企业的信用提供商业保险。经保监会批准,目前国内各大商业保险公司均有国内贸易信用险产品,针对国内赊销贸易中买方到期偿付能力为卖方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却鲜有保险公司针对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出票/承兑企业到期兑付能力进行承保。事实上,传统国内信用险保单基于交易背景设置了诸多免赔条款,导致投保人在出险后往往无法顺利获取保险公司赔付款,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商业信用险的推广普及。由于票据无因性,商业承兑汇票各方支付结算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清晰明了,针对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出票/承兑企业到期付款能力承保,保险公司承担的实质风险并未放大,保单免赔条款却能大为简化,收款人通过保险可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促进商票的流通,也将带动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量的提升,银行还可依托保险降低信贷风险,为收款人提供更为低廉的融资,进一步满足收款人流动性需求,这将是一种共赢的局面。换一个角度,如果商业承兑汇票的开票/承兑企业针对自身兑付能力主动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险,被保险人指定为商票项下收款人,保险费2%,商票期限6个月,本质上是开票/承兑企业获得了一笔半年期无抵押融资,年化成本仅为4%。持票人也可以通过商票背书及保险权益转让的方式将票据项下的收款权及保险保障一并转移至被背书企业或银行,满足自身的流通性及融资需求。


 (3)    商业银行需正视商业承兑汇票的存在价值,提供有效快捷的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渠道,更加积极的参与并推广商业承兑汇票流通结算。一直以来,国内商业银行基于存款及收费等短期收益考虑,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缺乏动力,随着新常态下国内经济的转型发展,传统信贷业务面临更为严峻的风险压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或许会是商业银行下一个业务增长点。目前限制商业承兑汇票流通的一大因素是票据真伪的辨识及查询,合理降低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门槛,吸引更多的企业办理托收,势必将带动商业银行的国内结算量及存款沉淀;在控制实质风险的前提下,围绕国家重点民生工程、重点行业、优质大中型企业及授信企业提供商业承兑汇票“保证”增信服务,或者提供“保贴”融资支持,将有效带动银行的综合收益;还可以尝试将商票结算嵌套至传统供应链项目,围绕核心企业办理1+N商票融资,既可有效简化业务手续,又能硬性规范业务各方资金结算,助推业务发展。此外,围绕商业承兑汇票质押融资、收益权买断等方面,商业银行同样有很大的业务空间。


 作者介绍:目前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贸易金融部总经理助理、高级产品经理,主要负责贸易融资产品研发、拓展及营销,有近10年的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工作经验,历年来有多款自主创新产品实现国内首发,最近的项目成果第一人民商场供应链融资方案荣获了欧洲金融颁发的“2014年陶朱奖最佳供应链融资重点推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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