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债权国内保理业务初探(2)

2014-10-04 17:231729

笔者认为未来债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一种期待权,而不是请求权,因此,本文中的未来债权是指广义的未来债权。

  一、未来债权的概念及分类

  (一)未来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其主要特征为请求权。而未来债权(也有学者称之为“将来债权” ),是指现在尚不存在,但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即期待将来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这种未来债权的主要特征就不再表现为“请求权”,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它实际上是一种“期待权”,即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未来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未来债权,包括:①尚未发生的附始期债权;②尚未发生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③已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因欠缺一定事实而尚未发生的债权;④仅有事实关系而无法律关系存在,且未发生的债权。狭义的未来债权仅指第四种情形,亦称纯粹的未来债权。

  笔者认为未来债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一种期待权,而不是请求权,因此,本文中的未来债权是指广义的未来债权。

  (二)未来债权的分类

  从理论上来说,未来债权可以分为两类:即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

  1.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

  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是指基础法律关系已经设立,但尚未生效,或者债权的产生取决于对待给付的履行。上述广义未来债权中的第①、②和③都属于此种类型的未来债权。比如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的利息、股东的股息等。

  2.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

  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是指基础法律关系尚不存在,但将会签订并形成相应的债权。上述广义未来债权中的第④属于此种类型的未来债权。例如有待缔结的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债权,高速公路、电力、水力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权等。

  区分这两类不同债权的意义在于,这两类不同债权的转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

  (1)第一类债权在转让时,让与人不仅需要转让将来之债权,也需要转让其现有的法律地位,即特定之取得的期待权;而第二类债权在转让时,则因特定之取得的期待权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因此该转让并不包含特定之取得的期待权的转让。

  (2)第一类债权转让在让与人破产时,已转让给受让人的期待权,不属于破产财产;而第二类债权转让在让与人破产时,则应由破产管理人缔结此相关契约使债权发生,该被转让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受让人的权利不受保护。

(源:大秦商业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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