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境外金融商品的涉税分析

2014-09-02 14:531545

近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去”,走出去所产生的税收问题多种多样,且税收会对企业最终的税后收益产生很多影响,一定要引起重视。实际操作:境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是否计税情况不一;境内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收益计税情况也不一。

  一、投资类型

  投资境外各交易所、证券市场的金融商品,比如投资美国股票、权证、基金,外国国债等各类金融商品

  二、涉及的中国大陆税收

  1、营业税

  关于投资境外金融商品产生的价差收入,是否与境内金融商品价差一样,缴纳营业税,目前存在政策空白和争议,实际操作中,情况各异。

  现行政策: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只明确纳税义务范围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总局2013年63号公告中将此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但是金融商品的发行主体是否区分境内、境外,没有明确规定。

  税局咨询:就此事项,与总局相关人员进行了口头咨询,他们的理解,鉴于以下原因,应对价差收入在中国缴纳营业税:(1)资金为境内公司提供;(2)收益方为境内方。若按此理解,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应税价差收入=卖出价-(买入价-持有期间的收益),持有期间的收入与境内的金融商品持有收益一样,并入应税价差计税。

  实际操作:境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是否计税情况不一;境内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收益计税情况也不一。

  2、企业所得税

  (1)是否应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息、基金分红、国债利息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对于投资境外的股票、基金、外国的国债能否享受呢?

  免税股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免税股息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投资外国股票所获得的股息,无免税待遇。

  基金分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为鼓励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境外的各类基金无此优惠。

  国债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2条规定,免税国债利息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持有外国的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无此税收优惠。

  (3)国外已纳税款的处理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通常规定,为消除双重征税,都给予了一定的抵免政策,即在一国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另一国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sun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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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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