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汇总】各家关于贷存比约束放松深度点评汇总信息,银行朋友必看!

2014-07-23 14:431318

存款首先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负债,非标准化证券类,客户资金不指定投资方向,承诺固定收益;资产负债表内,银行可以自由动用这笔资金(扣除存款准备金部分)。

在谈此次贷存比调整之前必须,梳理一下贷存比深层意义

存款首先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负债,非标准化证券类,客户资金不指定投资方向,承诺固定收益;资产负债表内,银行可以自由动用这笔资金(扣除存款准备金部分)

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75%, 主要是约束银行过度放贷的冲动,强迫银行必须有足够的非同业客户资金为作为贷款资金的来源(funding); 这个指标作为内部管理工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银行间拆借资金极不稳定;作为整个金融体系而言,银行间资金本身实质上是无源之水(央行的流动性工具除外),在金融危机期间,容易迅速枯竭挥发。这就是贷存比存在的简单逻辑。

可以看出,贷存比只是将负债端的存款和资产端的贷款粗暴对比,不考虑存款和贷款期限结构,不考虑存款不同来源的流动性差异。如高净值个人和普通个人存款差异,本外币汇存款差异,个人和企业存款差异,有、无业务往来的关联存款差异(比如通过现金管理获得的存款较稳定);不仅如此之前贷存比定义也将长期债券等稳定融资来源排除在分母之外。

银监会调整贷存比为何备受关注,因为央行最近定向宽松释放准备金,如果没有贷存比配合,仍然无法体现中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定调。央行将球递给银监,银监会必须在商业银行法范围内接招,很自然就是不改变75%红线的前提下改变其构成。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银监发[2014]34

(以下蓝色及红色字体为法规解读)

 

银监会630日发布贷存比新规(银监发[2014]34号)以缓解银行贷存比压力;具体包括: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三)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点评:前面三项政策是新瓶装老酒,之前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理解1:这一项应该算是此次银监会调整贷存比唯一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大体思路是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剩余期限1年以上,说明对发行银行而言该项负债稳定性较强,可以支撑资产端的贷款。所以我原本猜测应该将未到期金融债纳入分母(相当于支撑0.75倍的贷款);但此次调整将所“对应的贷款直接从资产中扣除,监管层的思路有些费解;

目前更倾向于这个解释,唯一问题是目前银行间市场多数金融债也是金融机构持有,仍然类似于同业“造”存款,只不过通过标准化债券债务关系来合法合规“造”存款(或同样效果地分子扣贷款)

理解2:另一种解读为“专项债”,也就是除小微专项债以外的其他指定投资所发行的债券,比如国开行住宅金融债事业部将发行的“专项债”,但是政策性银行本来就没有“贷存比”约束。

如果是这种解读,则只能说银监会为未来央行和银监推其他形式的债券预留政策空间,对当前金融机构无任何贷存比释放价值。

理解3:中金推测可能指次级债和二级资本债

理解3个人认为基本可以排除,作为资本工具虽然流动性好,但是已经纳入了用于吸收未来损失的资本工具计量,如果次级债可以纳入,那么无偿还期限的一级资本更加可以用来抵扣资产端的贷款。

(五)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六)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

(一)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针对个人或企业的CD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推出,最终总发行规模,发行资质,最低认购金额等细节都有待央行确认。此前也基本预期这种对个人和企业发行的CD肯定纳入贷存比分母。银监会只是提前为未来做了政策解读而已,无任何新意。

(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这算是一项颇具创新的想法。下午第一时间看到这条规定时也以为对外资行构成实质性利好。仔细揣摩后发现存在比重错配问题。目前母行存放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子行超过一年的都是外币。这些1年以上外币存款占用发改委核定的中长期外债(发改委最近几年一直在增加中长期外债额度),但是银监会这里的规定只能改善外币贷存比和本外币合并计算的贷存比,并不能改善人民币贷存比,而外资行的普遍压力主要来自人民币贷存比。银监会法规第一句也强调只有人民币贷存比是硬性考核指标,其他只是监测指标。外资法人银行无法从母行吸收外币同业存款,却可以释放人民币贷款压力(尤其是外币存款准备金也只有5%);目前央行尚未给出明确的指示,对于这部分存款如何缴纳存款准备金。

更加滑稽的是,外管局在20135月份发文中要求外资银行外币贷存比不能超过100%,超过部分银行需要持有相应的外币头寸补偿。外管局的外币贷存比公式无法和银监会的公式相应进行调整。

所以这里银监会短短一句话其实面临着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外管局三家机构的协调。

总体来看结果远不如市场的期待,这也比较合理反映了监管机构的审慎原则。放开同业存款纳入分母,无论如何添加限制条件,都会为未来同业“变造”存款预留政策祸根。比如,如果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1年以上定期存款纳入分母,那么新的三方借贷模式必然兴起。如果非要估计释放多少多少贷款能力,关键要看怎样的解读情境,如果分子扣除项的第4项按照理解1的思路,而且假设这些银行都没有央行信贷额度约束,能释放3300亿(中债登5月末普通金融债的数据)或12000亿(如果也纳入商业银行次级债)信贷能力。

 

【中金债券】贷存比约束放松,狭义流动性宽松向广义流动性宽松转换


总体来看,贷存比计算公式调整中,分子端的调整与此前市场预期基本吻合,但分母端的调整中没有纳入同业存款,与市场预期有一定出入。由于非银行对银行同业存款体量庞大(目前超过6万亿),无论对贷存比本身还是纳入贷存比后缴纳法定对资金面的影响都比较大,因此可能需要监管机构层面更多共识才会进一步推动同业存款纳入贷存比和补缴法定。在分母没有纳入同业存款的情况下,贷存比调整的力度低于此前预期。

 

就分子的调整而言,具有明显的针对性,主要是要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的投放。因此第1、2、3和6条都与三农和小微贷款相关。但总体来看,分子的影响不会很大,每年支农和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在几百亿量级,存量规模最多可能也就万亿规模。小微专项金融债过去几年也陆续发行了几千亿(5000亿以内)。第4条可能包括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和二级资本债,目前存量规模也超过5000亿。总体来看,我们估计分子这些扣减项应该超过2万亿的规模。占目前贷款余额的3%-4%。静态看,可以降低贷存比2-3个百分点。

 

对于分母的调整而言,下半年监管机构可能加快推出针对企业和居民的大额存单(目前已经在征求意见),不过大额存单本身应该在普通存款之列,所以加入这一项,主要是为推出大额存单做铺垫。我们认为大额存单相比于银行理财存在一定优势,例如可以二级市场转让和进行质押贷款,具有一定流动性,而且如果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有助于增加大额存单的保障和吸引力。大额存单推出后,有助于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存款被表外理财和货币市场基金分流的情况,有助于稳定存款来源和支持银行资产扩张。如果大额存单推出是将普通存款转移为存单,则对贷存比的影响不大。而外资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的资金规模不算很大,对贷存比的影响也有限。

 

动态来看,银行通过主动发行三农转向债券、小微专项金融债和二级资本债等债券可以适度降低贷存比,不过这些债券的额度仍受监管机构审批。

 

【民生宏观】“微刺激”第三波:放松存贷比


①为什么放松存贷比?外汇占款增速趋缓,存贷比将对合理的信贷投放构成挑战;存贷比考核迫使金融机构借道表外投放信贷,繁杂的融资链条抬高了全社会融资成本,也导致了资金利率季末冲高,放大了金融风险;本轮存贷比松动有助于银行对冲127号文留下的表外融资缺口。

 

②释放表内信贷的规模或低于预期。缩分子的规模总体和预期基本一致,但扩分母的规模仅包括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大概率低于同业结算存款的规模。

 

③该政策总体符合我们提出的经济新常态下的调控思路:总量稳定,结构优化。将支农、支小、三农和小微的政策性贷款排除,有利于降低上述部门融资成本,助力经济结构转型。

 

④大额可转让存单纳入分母,将提高银行发行可转让存单纳的热情,推动利率市场化。大额可转让存单替代理财,表外资金回流一般性存款将扩大存贷比分母,刺激表内信贷。一般性存款扩大将导致银行补缴的准备金总量上升,或导致银行资金利率运行中枢上行。但大额可转让存单存款来源更为稳定,有望缓解季末资金波动。

 

⑤存贷比放松符合我们所说的“微刺激”第三波,后续可能在央行的信贷额度管控上有所放松,实体流动性紧张有望缓解,三季度经济虽有下行压力但不悲观,四季度经济或企稳回升。维持股市有底无高度、债市牛市下半场的判断。

一是,来源稳定的同业未纳入,这与我们之前提及的一旦纳入一般性存款,必将征缴准备金征缴,所以可能需要相应下调存准率来对冲的问题应该是相关的。但未纳入(部分)同业还是是稍逊市场预期的;
二是将面向个人或企业的大额存单纳入考核,这是将扩大商业银行放贷能力,支持实体经济回暖与改变商业银行激励,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相结合的一步秒棋。
三是,从分子中剔除“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这点可能是为已挂牌的国开行住宅金融事业部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埋下了伏笔,实际上是为商业银行加大支持保障房建设之类创造条件。

【兴业银行】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点评

 

1.这体现了银监会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审慎监管精神

 

 

所谓“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是按照程序正义,在人大完成《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之前,作为监管执行部门,还不便自行直接在操作中放弃贷存比,但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却是早已从早期的“负债方仅有存款、资产方仅有贷款”的状态,发展到了目前资产负债两边都高度多元化的状态,简单坚持过去意义上的贷存比,不仅无法控制住实质风险,反倒还会造成更多扭曲,酿成新的风险隐患。因此,从管住实质风险的角度,需要“与时俱进”地对贷存比的分子和分母进行调整。比如,分母中增加CD就体现了这一点。

 

 

所谓“审慎”,就是不能一味地紧、但也不能太松,过犹不及,要着眼于管住实质风险。比如,对“三农”、小微发行的专项债券所发放的贷款,不仅由于此类贷款期限通常短于债券存续期限,而且额度也不大,即使不纳入贷存比,流动性的实质风险也不大。

 

 

巴塞尔III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对贷存比有替代作用。在目前实施的 Basel III 中的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比贷存比更细腻、更全面,其实施之后,能够相应减轻或替代贷存比指标所承担的流动性监管功能。即使现在全面废止贷存比,也并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失控。

 

 

2.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根据我们此前研究报告所进行的测算,如果全面放弃贷存比指标,在理论上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138bp。本次调整,虽然达到不到138bp,但也能对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成本起到积极作用。

 

 

3.重要的是便利了“走正路”,而不是简单增加贷款

 

 

考虑到银行业18.5%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存在,单纯的贷存比指标的调整,并不会让银行业因此就额外增加多少融资,但却能够鼓励融资走“贷款”的正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弱化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力。

 

 

4、同业存款未纳入利大于弊


 

此前市场猜测的同业存款,本次未能纳入贷存比的分母存款之中。可能主要原因是,此次金融危机中西方银行业所暴露的出来的严重流动性问题,就是因为它们此前愈益严重地依赖同业存款(大额批发资金来源),忽视了一般性存款,中国银监会对于国际上的这种反思一直是高度认同的。银监会担心,如果将同业存款放入分母,就可能使得大家都没有兴趣做一般性存款,中国的银行业也将会出现西方银行此前一样的问题。

 

 

同业存款未纳入,总体上利大于弊。因为如果纳入,所有银行都会转到做相对简单、易于见效的同业存款,由此反倒会抬高同业资金价格。更为重要的是,其还会在月末、季末这样的贷存比重要考核时点,诱发更大的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安信证券】高善文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许多人把这一条款称作贷存比约束。这一条文和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相关条款并未明确具体地定义“什么属于存款的范畴”,但存款一般理解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资金结余(以下称为一般存款,以示区分)。特别清楚的是,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等一般不被计算为这里所定义的存款。

 

在历史上,这一条款对于约束商业银行过于激进的放贷行为、控制金融风险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内外宏观经济条件的深刻变化,我们认为这一条款越来越不合时宜,正在对商业银行体系形成越来越严重的扭曲,正在推动全社会范围内利率水平的广泛上升,正在加剧汇率的升值压力,正在抑制宏观经济的正常调整和恢复,正在直接推动影子银行体系的兴起并积累大量隐藏的金融风险,正在推动商业保险体系的资金运用和投资行为转入越来越激进的资产领域,正在滋长“钱荒”等严重的金融冲击的温床,并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形成更加灾难性的后果,可谓“小制度,大问题”。尽早正视和尽快解决这一制度性的扭曲,看起来已经十分迫切。

 

贷存比约束与商业银行一般存款增长

 

为什么贷存比限制这一并不十分起眼的法律条款会产生如此严重和广泛的影响呢?这要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说起。

 

贷存比限制意味着商业银行只有通过积极组织一般存款作为资金来源,才能给实体经济领域发放贷款。但一个很客观的问题是,从宏观上来看,把所有商业银行合并在一起,它们从哪里去获得一般存款呢?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贷款需求数量越来越大,这必然要求商业银行能够获得持续的一般存款来源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看起来似乎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商业银行直接发放贷款,企业把随之获得的贷款存入银行,从而形成一般存款。这一方法的问题是,这会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和存款的数量以相同的速度增长,随着分子和分母同幅度的扩大,商业银行的贷存比会持续上升,最终在数学上接近1,这无疑远会超过75%的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法长期持续的。

 

二是商业银行在一级市场购买企业债(或公司债等),企业随之将筹集资金存入银行,形成一般存款。商业银行购买企业债与对企业发放贷款是高度类似的,但可以绕过贷存比的限制。这一方法的问题是,商业银行组织一般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能力将取决于企业在一级市场上发债的意愿和进度,从而失去了自主性。更重要的在于,企业发债的意愿与社会经济发展对贷款的需求未必同步,从而形成诸多问题。

 

三是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向中央银行发债,获得资金,拨付或发放给企事业单位,从而形成商业银行的一般存款。这一方法的潜在问题与方法二是类似的。

 

在二级市场上,商业银行从企业和居民手中购买债券也可以形成一般存款的资金来源,但在现实中债券大多数为商业银行所持有,居民和企业持有债券的数量并不很大。更重要的在于,商业银行持续地从居民和企业手中购买债券,必须依赖于企业和财政部门持续地发行和供应债券,从而带来在方法二中所讨论的问题。

 

四是企业和居民通过出售外汇获得资金,转入商业银行形成一般存款。企业和居民获得外汇的渠道有很多,例如通过国际贸易盈余,或者在国外市场借贷等。这一方法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外汇的渠道可能被关闭,或者由于各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相关能力也许会快速下降,甚至转入资金外流状态。

 

五是商业银行动员企业和居民减少现金持有,尽量将结余现金存入银行。这一方法的问题是,社会经济活动总是需要一定数量的现金,随着居民和企业手持现金的减少,商业银行将不得不提供更高的利率和更便捷的服务来动员现金,随着成本的上升,这可能越来越不经济。

 

更重要的在于,居民手中的现金都是由中央银行发行和供应出来的。中央银行向居民供应现金的渠道,要么通过购买国债,其问题在方法三中已经讨论;要么通过再贷款(再贴现),这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如果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了再贷款(再贴现),便会形成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负债,但并不计入一般存款,所以是无法用来放贷的。如果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买入国债(金融债等),那么商业银行手持现金或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增加,这同样不能直接增加商业银行的一般存款。

 

在商业银行不能放贷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的这些操作也无法转化为居民的手持现金。

 

那么从历史上看,在商业银行法生效以来接近20年的时间里,商业银行又是如何获得一般存款的呢?从数据上看,主要是通过第四种和第一种方法,尽管其他的方法偶尔也会产生一些作用。

 

第四种方法的作用最终表现为中国外汇储备的巨大增长,第一种方法表现为商业银行贷存比例的波动和上升。

 

我们知道,在贷存比的约束下,所有这些方法都存在潜在的问题和缺陷。在2010~2011年期间,这些问题和缺陷开始集中暴露出来。

 

从宏观上看,2010~2011年以来,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开始显著放慢,这一趋势似乎会长期维持,由此形成的商业银行一般存款的增长也随之下降到个位数的水平,并可能继续下行。与此同时,随着商业银行贷存比的上升,这一比例开始接近法律限定的红线。

 

这意味着前述第四种和第一种方法已经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开始面临系统性的挑战。

 

2008年以后,外汇占款余额同比增速显著放缓,这一趋势也许会长期持续。外汇占款投放减速意味着,商业银行开始更多地依赖发放贷款来派生形成一般存款,这会使贷存比的波动上升,并最终触及监管红线。

 

贷存比规避与影子银行体系的扩张

 

对于单个商业银行而言,它需要通过竞争性的手段获取一般存款,这当然可以来源于一般存款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的转移,其结果必然是存款市场的利率上升压力。由于对一般存款利率的高度管制,这一压力通过其他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在利率已经放开的大额协议存款(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一般存款)市场上,利率的上升非常明显。

 

对于商业银行体系而言,单个银行对一般存款的激烈争夺无法带来一般存款总体数量的有效增加,银行体系必须寻找到其他形式的更加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在过去几年里,商业银行体系看起来找到了不少“创新性”的方法:

 

一是通过同业科目发放贷款,从而绕过贷存比的限制,并形成一般存款来源。为了将贷款转移到同业科目下,一个简单的方法是使用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通道,将对企业的贷款变化为对金融机构的放款,尽管这笔贷款最终进入企业,并由商业银行承担违约风险。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里成为贷款变性的通道,客户、资金均来自银行,风险和收益也主要归于银行。

 

二是将贷款转入表外的资产池,并由表外的理财资金来对接。表外的放贷同样能够产生一般存款,此外,这在规避了贷存比限制的同时,还绕过了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准备金等约束。

 

三是将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设法变性为一般存款,方法是利用保险公司等作为通道,将同业存款先变化为在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进而转换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大额协议存款。

 

通过这些创新性的方法形成的放贷体系,被含糊地称作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仍然缺乏普遍接受的标准,不同学者使用宽窄不同的口径来定义它,但一般都同意,我国商业银行通过绕科目放贷等形成的体系是影子银行的关键组成部分。

 

容易理解的是,由于这些变化根源于银行通过正常方式形成和吸收一般存款,以及发放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限制和困难,因此这一过程也必然伴随着存贷款市场上利率的广泛上升。

 

一些分析把影子银行的兴起与利率的广泛上升理解为利率自由化进程加快的标志和结果,这当然有一定合理性,但可能忽略了这些发展背后更基本的机制,关键的证据在于,在影子银行体系快速扩张的同时,其内部的利率水平与管制利率水平之间的差距也在显著上升,这是利率自由化理论无法解释的。

 

如果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和利率的广泛上升,主要来源于利率自由化进程的加快,那么理论上,假定其他因素不变,影子银行等利率自由化体系的扩张,会使得整个金融体系利率受抑制的程度减轻,表现为影子体系的产品利率与管制体系的产品利率之间利差的缩小。然而事实并非如此。2010年以后,保本理财产品利率(市场化定价)与同期限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管制定价)之间的利差明显放大。数据显示,61个月期大额协议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与5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管制定价)之间的利差也明显放大。

 

还有一种竞争性的解释是,影子银行的兴起来源于2010年以来中央银行日益严格的贷款额度控制。换句话说,由于中央银行几乎逐月逐旬地追踪和限制银行的信贷投放,商业银行被迫把许多放贷活动转移到表外或同业等其他会计科目下。

 

这种想法十分具体和朴素,几乎可以立即解释信贷市场上利率的上升和广泛的绕科目放贷(表外放贷)等行为,并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关键困难在于,这种理由无法解释存款市场(例如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和大额协议存款)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利率上升趋势。

 

简单地说,如果银行的放贷行为受到额度控制的约束,那么多余的资金将部分进入债券市场,从而压低债券的收益率(历史上的宏观调控后期常会伴随严格的贷款额度控制,从而推动银行间债券收益率的下降。在通货膨胀依然严重和宏观调控正在加强的条件下,债券市场收益率的下降常常让外部的观察家感到困惑)。这同时还会降低银行吸收存款的积极性,从而降低存款市场上的利率水平。

 

2010年以后,银行间债券平均收益率较之前几年抬升,相关数据显示,以1年期和10年期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为例。2010年以后,保本理财产品利率以及大额协议存款利率的上升,也是非常明显的。这暗示,严格的贷款额度管控,无疑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中起到作用,但也许并不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应尽早正视和尽快解决不合时宜的制度安排

 

由于内外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贷存比限制这一并不起眼的法律条款所产生的影响和扭曲是十分广泛和严重的:它所催生的影子银行体系削弱了资本充足率等监管工具的有效性,掩藏了包括期限失配和信用违约等在内的诸多金融风险,催生了“钱荒”等严重的金融冲击;它推动了利率水平的广泛上升,加剧了汇率升值压力,从而抑制了宏观经济的调整和恢复;还迫使保险公司等机构转入非标准化资产等投资领域来提高收益水平,以匹配其上升的负债成本,从而孕育和积蓄了新的金融风险领域。

 

在不远的将来,如果中国国际收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资本外逃,或者内部出现宏观经济过热,并由此引发货币紧缩,在前述背景下,将会形成更加灾难性的后果。

 

公平地说,以影子银行体系的兴起和利率的广泛上升为标志,中国的金融体系在过去四年多的时间里正在经历影响深远的变迁,许多经济和制度方面的因素共同推动了这些变化,其中的部分变化可能也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例如商业银行对利润的积极追求反映了其市场化和商业化改革的显著成效,这是推动所有变迁最重要的微观基础。

 

为了追求合理的利润目标,商业银行试图突破利率管制和非正式的贷款额度控制的限制,试图通过金融创新和对会计科目创造性的运用来减轻资本充足率与高企的存款准备金的约束,从而实现监管套利,这些变化都存在积极和合理的成分,并且也是推动许多国家金融创新过程的普遍力量。更一般地看,持续的金融创新和持续的监管跟进之间的博弈本来也是金融体系变迁的自然组成部分。

 

然而,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证据都清楚和一致地显示,尽管利率管制、贷款额度、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确实在产生作用,但贷存比限制是推动这些变化背后更关键的约束。

 

尽管在历史上贷存比限制曾经发挥了合理和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内外经济条件的变化,我们需要尽早正视和尽快解决这一不合时宜的制度安排,并通过进一步的利率和汇率市场化,通过尽量减少和早日放弃信贷的额度管制,通过改善和强化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来抓紧理顺商业银行的行为以及宏观货币调控体系,从而疏堵结合,正本清源,激浊扬清,并防患于未然。

 

@高滨 对冲基金Guard Capital首席策略师、清华五道口教授
这次修改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分子中可以扣除“商业银行金融债对应的贷款”这一项,这相当于资金稳定的贷款将不再受贷存比的考核,这为商业银行贷款增加创造出无限的空间,太有想像力了,比如澳洲的贷存比,在历史上就曾经有过140%的最高纪录。而且,这也为后续资产证券创造了空间。符合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大背景。

@徐小庆 敦和投资宏观策略首席分析师人民币论坛首席经济学家
如果金融债是银行互相购买,如何抵扣贷款?按目前规定的字面解释,就是可以用金融债抵扣贷款,相当于把金融债当作存款,以前也有过类似的规定,但这样就必须杜绝互持的问题。通过金融债互持,实际上是变相打通了银行之间同业存款纳入存款的道理。贷存比低的银行买贷存比高的银行的金融债更加好理解,和买国开债一个道理。但是如果两个贷存比高的银行互相定向发债就很奇怪了。

@LY 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
至于第四条,两家银行对着发债券能不能抵消额度的事情可以反向参考次级债,次级债发行初期,是银行间相互持有的,来解决资本不足的问题,这个思路和银监会提高银行资本的意图是反着的,所以后来银监会要将互持的部分扣除掉。现在银监会调整存贷比的因子是鼓励银行去放贷的,所以和次级债的情况可能相反,我估计互持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像房地产限购一样,你干就行了,别老问我。

 

【川财证券】贷存比调整有助于实体流动性改善

(1)此次调整从三个方面降低贷存比:1.将外币贷款和存款从贷存比分子、分母中去除;2.定向去除资产项贷款内容,增加商业银行可贷款规模;3.谨慎增加负债端存款来源,控制贷存比下降幅度。其中调整币种约降低贷存比2.5个百分点,调整分子、分母约降低0.5,累计降低约3个百分点;

(2)2003年贷存比75%约束被纳入商业银行法,延续至今,虽然总量比率多数在70%以下,但是以招行、中信、交行为代表的上市银行贷存比硬约束明显,因此贷存比放宽有助于增加这部分贷款意愿较强银行的放贷规模;

(3)总体上,随着表内放贷空间打开,表外资金回流表内的趋势将做实,通道交易成本降低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从而增加经济企稳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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