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2014-06-28 01:501040
目前,中国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更着重于保护外国在华投资利益,对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权益维护力度不足。在这种单边机制下,若发生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因东道国政治异动受损
美国建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于1948年,是战后实施复兴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的产物,旨在保护私有机构的海外投资不受国有化征收、战乱等政治风险影响。随着美国对外经济援助重心转移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包地区随之扩大到世界各地。截至2005年,美国政府成立的独立保险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共向投保人支付了9亿1470万美元的赔偿款,和商业保险机构一起,保障了美国私人企业对外投资的安全。许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纷纷效仿,如英国的出口信用担保局和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等,促进了国际资本流动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逐步完善,险种也从单纯的外汇兑换险扩大到外汇兑换险、国有化征收险、政治暴力险和营业中断险共四种。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更是推出了独立的“恐怖主义险”,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海外恐怖主义威胁。其他险别还包括针对年收入少于2.5亿的美国海外小企业提供的速度更快、保费更低的保险;针对诸如金融贷款,石油、天然气及其他自然资源,承包商、出口商等特殊类型的投资及投资者提供的特别保险。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是美国政府出资成立的一家为美国私有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政治风险保险服务的独立保险机构。当投保企业在投资东道国遭遇政治风险且“穷尽当地救济”时,比如战乱、革命或投资遭国有化征收等,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应对企业进行赔付,并有权利用美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取投资赔偿金。
比如1998年艾连特技术系统公司(Alliant Techsystems,Inc.)因乌克兰政府蚕蚀性征收而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申请赔偿一案。该案中乌克兰政府改变了原来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在出口、金属含量、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作出了不利于投资者的新决定,破坏了投资者进行投资所仰赖的基础,被认定为征收。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随即向艾连特公司支付59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2012年中国新增对外直接投资878亿美元,首次成为世界三大对外投资国之一。截至2012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存量高达5319.4亿美元。但据毕马威2013年的报告,目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60%、境外承包工程的80%、境外劳务人员的近90%,都集中在存在战争、恐怖袭击、社会治安、民族及宗教冲突等严重政治风险的亚非拉地区,给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收益带来了巨大隐患。
和庞大而脆弱的海外投资相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覆盖面则过于狭窄: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约3047.5亿美元,而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责任余额为173亿美元,承保占比仅为5.68%。相比之下,据世界银行下属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对全球企业的调查,政治风险被认为是未来三年跨国投资的最大限制性因素,超过20%的企业采用了海外投资保险来转移风险。
目前,中国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更着重于保护外国在华投资利益,对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权益维护力度不足。在这种单边机制下,若发生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因东道国政治异动受损,受损企业和保险机构很难依靠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诉诸国际法,只能由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来进行追偿。
然而,中国政府外交部门的“严正抗议”和“要求保护中方企业合法利益”等外交诉求,即使再强硬,对于身处政治动乱中自身难保的部分东道国政府也效果有限。这样一来,如果中国企业没有对其海外投资进行投保,很多时候只能自认倒霉。
海湾战争爆发时,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伊拉克的工程欠款高达5亿美元。战后,中建公司向联合国战争赔偿委员会提出4.15亿美元的赔偿申请。直到2002年6月联合国赔偿委员会才发放赔款,中建集团获得3078万美元的战争赔偿。这笔钱是中建在海湾战争期间的“直接损失”,包括撤离和设备被伊拉克强行征用的费用。至于伊拉克5亿美元的工程欠款由于属于两国政府的双边协定,被赔偿委员会确认为与战争无关,不能通过战争赔偿赔付。虽然战后伊拉克也承认欠款,可长期的经济制裁却使伊拉克新政府无力支付这笔巨款。除了伊拉克方面发给该公司的欠款确认函外,所拖欠的工程款至今分文未到。
在利比亚危机之前,葛洲坝集团等四家中国企业对其利比亚项目向中国唯一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利比亚危机爆发后,中国信保随即向着四家中国企业支付了总额4亿人民币的赔偿。但是,其他中国企业在利比亚危机中195亿美元的损失,暂时仍难以得到赔偿。
(文/巴斯)
来源: 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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