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金融合作机制
福建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与台湾地处隔海相望,北接“长三角”,南临“珠三角”,发挥着承南启北、贯通东西、连接海陆的桥梁纽带作用。陆银赴台方面:陆资银行在台湾已经设立3家分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台北分行)及1家代表处(招商银行)……(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4年第04期)
福建地处我国东南沿海,与台湾地处隔海相望,北接“长三角”,南临“珠三角”,发挥着承南启北、贯通东西、连接海陆的桥梁纽带作用。福建是北起环渤海南至北部湾的东南沿海经济带上的重要一环,更是加强两岸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前沿平台。在海峡两岸交流合作中,福建充分发挥了与台湾的“五缘”(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优势,创造和保持了诸多先行先试的记录,为发展两岸经贸关系乃至促进两岸和平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两岸金融合作机制的建立与发展现状两岸金融合作历程
两岸金融领域的交流合作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末至新世纪之初,也就是两岸先后加入世贸组织(台湾于2002年加入)并在其框架下正式承诺金融对外开放之前。这一阶段以间接往来为主要特征,期间台湾个别金融机构经第三地零散投资大陆。
第二阶段是2001年到2010年《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MOU)生效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署之前,这一阶段是两岸金融交流稳步发展但也是曲折的发展阶段。
第三阶段是ECFA签署以来两岸金融交流快速发展阶段。MOU、ECFA、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等的签署为两岸金融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两岸金融合作呈现出常态化、宽领域、深层次的特点。两岸金融合作的领域从金融机构合作逐步发展到学术交流、监管合作、市场合作、货币合作、人才培训等方面。
两岸金融合作主要机制
两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2009年4月26日,两岸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放心保)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两岸建立金融监管合作机制。2009年11月16日,两岸金融主管机关完成两岸银行、证券期货及保险三项《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MOU)的签署,同意未来两岸金融机构可互设分支机构、参股及经营跨境相关业务,并允许两岸监管机关交换双方资讯,协助彼此履行金融监理职责。在两岸金融合作历程上具有重要意义。
两岸签署ECFA并承诺开放金融服务业。2010年6月29日,两岸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两岸同意加强经济、金融的交流与合作,明确了早期收获阶段两岸金融服务业的具体开放措施,为两岸互设银行机构、开展有关业务铺平了道路。
两岸建立货币清算机制。2012年8月31日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了《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MOU)。2012年9月台湾地区指定台湾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在大陆的新台币清算,12月,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由中国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台湾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两岸清算机制再跨出重要一步。
两岸加强金融服务贸易往来。2013年6月21日,两岸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双方承诺开放服务业市场,大陆方面对台开放总计80项,其中金融对台开放15项;台湾对大陆开放总计64项,其中金融9项。扩大了两岸金融服务业交流合作的空间。
两岸金融合作进展情况
银行业方面:台湾“金管会”已核准13家银行到大陆设立分行,大陆已核准其中11家开业,5家银行设有代表人办事处。6家台资银行获准经营大陆台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证券期货业方面:已有11家证券商在大陆设立24个办事处,2家投信事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另已核准5家投信事业赴大陆参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其中2家已营业。有14家获大陆证券监管机构核准资格,其中11家取得投资额度合计15.2亿美元;有9家台湾保险机构获大陆证券监管机构核准QFII资格,8家取得投资额度合计14亿美元。
保险业方面:台湾“金管会”已核准9家台湾保险机构赴大陆参股投资,其中6家已营业,并设有15个代表人办事处。
陆银赴台方面:陆资银行在台湾已经设立3家分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台北分行)及1家代表处(招商银行)……(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4年第04期)
调研组成员:郝毅 吴彬 朱剑玮 冉红
贾亚利 裴刚 薛志刚 张健 徐小林 崔新
(责任编辑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