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价格战凸显“四宗罪” 消费者应做好维权

2012-09-09 18:52990

吴声:确实也发现少部分的大家电产品没有实现零毛利的承诺,对于没有完全履行消费者的承诺,我们京东肯定也是深表歉意。胡钢:价格法的第40条,如果有着我们涉及到的价格违法行为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导读】越来越白热化的电商价格战已经引发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就在国家发改委刚刚判定京东、国美、苏宁三大电商涉嫌价格欺诈的时候,作为事件主角的京东和苏宁便开始变相服软认错,但消费者不解,电商随意波动价格,先提价再降价等做法是否属于价格欺诈?虚虚实实的价格究竟谁来监管?《天天315》本周关键词:价格战的几宗罪。

  中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如今电商价格战的环境当中,再次上演狼来了的故事。从8月中旬开始,京东、国美按、苏宁三大电商就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价格战。

  京东的首席执行官刘强东首先在微博上说,京东大家电三年内零毛利。之后苏宁、国美也是纷纷应战,再之后国家发改委的官方证实,对三大电商进行调查,并且初步查明京东说成、苏宁易购和国美电器以及旗下的网上商城涉嫌存在价格欺诈的问题,至此这场电商价格大战最终成为一场违规的商业行为。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约谈了三家企业,要求企业整改,三大电商也是先后发布了声明来向消费者道歉,并且表示将会积极的整改。其实就在国家发改委刚刚判定京东、国美、苏宁三大电商涉嫌价格欺诈的时候,作为事件主角的京东和苏宁,就开始变相的服软认错了。京东商城高级副总裁吴声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就承认,京东确实存在非零毛利的行为。

  吴声:确实也发现少部分的大家电产品没有实现零毛利的承诺,对于没有完全履行消费者的承诺,我们京东肯定也是深表歉意。

  苏宁易购的执行副总裁李斌说,虽然强调苏宁并没有主观的故意,但是依然难以回避价格操作的问题。

  李斌:虽然我们主观上是没有意愿的,但是客观上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包括给消费者也造成一些不便跟误解,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也进行了内部的整改。

  一位是京东商城的高级副总裁吴声接受采访时候的表态,一位是苏宁易购执行副总裁李斌的回应。对于这两段很短小的录音,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的专家委员赵占领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钢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赵占领:从这两段讲话里面其实也可以看出,价格战的三个主角之中的两个已经是直接的或者说间接的承认了,价格战中确实存在很多违规的地方。包括价格战的还有一方是国美,国美酷8网之前也出现了很多的投诉事件,在8月30日前后,国美酷8的老总也是在网上公开的已经道歉了,只不过说没有在这次。这三家企业其实都已经公开的承认了他们的价格战中确实有很多违规的地方。这个轰轰烈烈的价格战基本上已经告一段落,或者说已经进入下一个阶段。一个是三家认错阶段,另外就是国家发改委或者是其他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所以这个事情还是值得关注值得研究的。

  胡钢:我们为什么要探讨价格问题,消费者和价格有什么关系?消费者本能的会认为价格的高低会对我们的生活发生直接的影响,就类似于所谓CPI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它是一个价格指数。同时如果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我们可以想象价格首先想到的是价格法,价格法是1997年制定随后实施的,价格法第一条一般是所谓的立法目的,说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我们国家现行法律中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出现保护消费者权益或者保护消费者利益或者保障消费者利益等类似字眼的法律大概有10、20部,而价格法应该是比较早的一部,在90年代就出现了,它充分的体现出价格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是紧密相连的。

  作为普通消费者,可能最终不管他们之间是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或者他们用了一个什么样的方式。在短期看似消费者受益,但是最终受伤害的一定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肯定第一反应觉得这个事情是好事情,而且很兴奋。但很多消费者之前顾虑会不会光打雷不下雨,会不会在忽悠消费者。

  赵占领:还有这几方重合的商品很少,没有办法比价,不知道哪个是最便宜。

  在这个事件发生并且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之后,相关部门就派出三个工作组对这三家企业进行了调查,而且最后也了解到,这次发改委调查三大电商在价格战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虚构原价,也就是促销价其实是高于原价的。第二,没有履行价格承诺,以及商家实际是有货的,但是却在网上显示无货,用这样的方式来欺诈消费者。

  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商品原价是怎么样规定的,什么是虚构原价的行为。胡律师对此做出了分析。

  胡钢:首先从根本上说是价格法,《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第四项说,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与其进行交易的,这就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为了进一步细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也就是价格的行政主管部门在2001年制定并且自2002年的1月1日起实施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这个规定第7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其中的第一项明确说,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这都属于一种价格欺诈的行为。在第9条更加细化一步,说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的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同时第二款说,经营者不得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2006年又对上面的规定做了解释,原价是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期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关于零毛利的承诺和很多优惠,事实上三家都不可能做到,都是某些商品我比对方的价格低,但是其他商品对方要比我的价格低,这等于三方其实在某种程度来讲都有这种虚假宣传的问题,都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

  相关部门抽查15种产品显示,这些产品的毛利率最低的能到4%,最高的能到22.43%。即使促销之后,最高的毛利率也达到10%,这是不是属于没有履行价格承诺呢?

  胡钢:国家发改委有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而规定主要是制止低于成本的低价的倾销行为,因为低价行为本身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会根本上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个规定还对这种相关的一些情况进行了细化,充分强调价格应该是正常的,而不应该是低于成本销售。

  这次价格主管部门的快速响应,并且深入调查,因为这个事情当时我们国家发改委的初步的调查意向结果出来以后,当时是重庆的一家报纸采访我,当时我的感受最强的就是没想到我们的价格主管部门一下就派出三家调查机构,深入了三家企业,并且是从它透露出来的信息是查了库房、查了帐册,跟相关的企业负责人员和相关的经营人员进行了调查谈话,工作非常扎实,调查的过程一步一步有序的推进,所以感觉这点是可能给我印象比较深的事情。

  另外,以刘强东为代表的所谓虚拟经济、网络经济,完全靠快递员配送的而没有实际店铺的,他们做的事情是把原来20%、30%的毛利率降到10%,这就是说他进一步压低了价格,而且这种大的商场总体对消费者是好的情况,因为他们不断的竞争的加剧,对消费者获得更好的质优价廉的商品是好的。但是在竞争过程中在价格标识方面、在价格行为方面,一定要遵守我们国家的法律,不论是价格法也好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好。

  消费者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这样广大的消费者可以更好的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第一是虚构原价,第二是没有履行所谓的毛利率的承诺。第三是标明无货,实际是有存货的。第四是重合的商品比较少。在了解了这几宗罪之后,我们就可以更好的有的放矢的去做好自己的维权。

  相比京东、苏宁的认错,人们更关心的是已经在这场闹剧当中购物并且支付货款的消费者,他们能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律师邱宝昌表示,一旦认定是欺诈,遭遇价格忽悠的这些购物者、消费者就可以申请双倍或者是差价的赔偿。

  邱宝昌:可以依据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的规定,要求电商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依据消法第49条,可以要求它双倍赔偿,如果它是公开承诺的,比如价差低于多少没达到它就应该履行这个合同,赔偿价差几倍,消费者也可以去比较,它的价差和购买商品的双倍哪个多。

  关于这次价格战,现在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而且已经有一个结果。但是关于处罚的金额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胡律师认为,这方面规定还是比较清晰的。

  胡钢:价格法的第40条,如果有着我们涉及到的价格违法行为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消费者,尤其是钟爱网购的消费者,怎么样理性消费,如果一旦出现问题,又怎么样去主动维权?

  赵占领:消费者参加网购应该理性消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不是看到价格便宜就进行冲动的消费。另一方面,在网购的过程中,也确实需要有证据的意识,保留必要的证据,事后发生纠纷之后选择投诉、选择诉讼都会比较有利。

  胡钢:现在的民诉法已经规定,只要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机关就可以代表众多的消费者在涉及到大多数侵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而我们同时又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所以希望大家积极的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中,支持包括消费者协会在内的有关组织,能够代表我们消费者起诉那些商家,保护我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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