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严禁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2008-04-01 08:26493
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 严禁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除保监会批准外,单个投资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中国保监会昨日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对投资入股、股权变更和质押、材料申报等做出具体规定。其中,除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投资人向保险公司入股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送审稿明确,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禁止投资人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纳税记录;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等。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应当满足的条件是: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
针对股权变更和质押,送审稿规定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送审稿明确,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禁止投资人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纳税记录;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等。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应当满足的条件是: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
针对股权变更和质押,送审稿规定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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