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应考虑对国际热钱课征跨境资本税
2010年12月,为降温高涨的资本流动,韩国决定对海外投资者购买韩国债券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征税,利息收入征税上限为14%,债券出售所获利得征税20%。综合各国实践,对跨境资本直接征税的方式有两类,即征收所得税和征收金融交易税。
宋一欣
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遏制通货膨胀及抑制人民币升值之时,除了下述税收手段:通过对中小企业适度减税以减轻生产要素价格上涨带来的经营压力,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水准以增加企业员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以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通过加快资源税改革步伐以使资源定价市场化等之外,笔者以为还有必要考虑对国际热钱、国际游资开征跨境资本税。
以短期投机性炒作为特征的国际资本,被称为国际热钱,一直为新兴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机构所关注,所警惕,有时,其对一国或一个区域的经济及金融市场的破坏力是很大的。因此,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入的管制,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一般来说,常用的政策手段有三项:一是对资本项下的经常项目的管理和审查,严控人民币升值套利交易;二是对资本项下短期资本违法流动的管制;三是监管直接投资入境后的实际用途,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
其实,除上述政策性的手段外,还可考虑立法开征跨境资本税,以防止大规模国际热钱冲击我国宏观经济金融秩序。当然,对于那些以非法渠道流入的国际热钱,跨境资本税的手段难奏其效,还是应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上着手。
跨境资本税的调控及运用由来已久。1963年7月,为维护美元的国际地位,美国政府对美国居民购买外国债券征收利息平衡税,1964年2月,利息平衡税范围扩大到1~3年期美国金融机构对外国人发放的贷款。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新兴经济体也开始课征各种跨境资本税,以调控资本出入。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马来西亚为抑制资本流出,1999年2月决定对入境的外国资本投资收益征税,投资收益在一年内汇出的税率为30%,一年后汇出的税率为10%,后来税率统一为10%,由此,稳定了其金融形势。
1993年11月,巴西对外国资本征收进入税,对外借款的税率为3%,外国资本投资巴西国内固定收益证券的税率为5%,后规定税率最高可达25%,但此项征税未获成功,原因是当时巴西通胀和国内外利差均高企。2010年,为抑制巴西雷亚尔兑美元的升值,从2010年10月开始,外资购买巴西股债征收2%资本税,外资购买巴西企业在美国的存托凭证征收1.5%的资本税。
2010年12月,为降温高涨的资本流动,韩国决定对海外投资者购买韩国债券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征税,利息收入征税上限为14%,债券出售所获利得征税20%。
另外,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法、德等国领导人开始倡导征收金融交易税。在2010年9月的20国集团匹兹堡峰会上,德、法共同提出了“全球金融交易税”的倡议,这种旨在减少投机性交易而对现货外汇交易课征全球统一交易税的税制,又叫托宾税,特征是单一税率和全球性。
综合各国实践,对跨境资本直接征税的方式有两类,即征收所得税和征收金融交易税。
运用征收所得税的手段管制跨境资本措施,主要针对非居民,政府可根据管制意向制定差别税率,以抑制某类资本流动或改变资本流动的期限结构。而征收金融交易税,其计税基础是国际资本交易额,属于预扣税,有助于抑制资本短期投机。
除直接征税外,还有间接征税,即无息准备金制度(URR),具体为:跨境投资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向央行缴纳本币或外币存款,在存期内存款没有利息。其作用类似于金融交易税,监管机构运作手段为调整无息准备金率和存期,其主要用于资本流入,也可以用于居民资本流出,但对资本流出作用不大。从效果看,它是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间接征税,消除套利机会,属于隐性的跨境资本税。
例如,上世纪70年代,德国、瑞士为阻止货币升值,对非居民本币存款倒收利息。90年代中期,我国实施了利润汇回保证金制度。1991年6月,智利实施URR。最初适用是除贸易信贷以外的所有国外借款,URR比率是20%,并根据借款期限确定不同的URR存期,后依经济状况不断调整,运用得较为成功。
因此,面对短期资本流入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冲击,为确保中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实施跨境资本税是需要考虑的金融税制选项。现阶段我国资本管制相对较严。在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前,跨境资本税还只是辅助性手段,从我国资本管制的历史看,对资本流入的管理相对宽松,对资本流出的管理相对严格,近年对资本流出政策有所调整,但还未形成真正的资本双向流动格局,故对居民的资本流出还不宜作出限制。
除贸易信贷外,对所有债务性的资本流入,可实施无息准备金制度,交存款项可存于商业银行并可担保借款,央行则可适时灵活地调整存期与比例。同时,应改革QFII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取消QFII的审批制度,但对其资本流入均执行无息准备金制度。
(作者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