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管黑板报综合人无信不立,国无法不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失信惩戒工作备受社会关注。“目前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起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失信惩戒工作备受社会关注。“目前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起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但失信惩戒名单管理、部门业务协调、失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权责边界都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下一步应加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健全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惩戒实施程序,全面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推进社会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刘峰认为,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具有紧迫性及重要性。首先,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根本性要求,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失信惩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也可以实现分步骤实现构建社会信用法制阶段性目标。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应用导向、立法先行”推进信用法治建设原则,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部署。其次,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法制。目前规范失信惩戒行为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制定《失信惩戒条例》,不仅可以填补社会信用法制建设空白,也可以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行为。再次,失信惩戒工作政出多门、惩戒方式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失信惩戒行为法律规范来厘清。刘峰建议,应尽快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鉴于目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社会信用法》,对于失信惩戒亟需规范的问题,第一步应通过制定《失信惩戒条例》来实现,待制定、颁行《社会信用法》条件具备时,再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社会信用法》。“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失信惩戒条例》尽快纳入立法计划,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失信惩戒条例》起草工作,开展失信惩戒政策、法律问题专题调研,梳理相关监管规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收集与失信惩戒相关主体的法律诉求,做好立法基础性工作。”他说道。提及《失信惩戒条例》的具体内容,刘峰表示,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应当明确诚实信用等基本法律原则。在结构上,可以分别就总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实施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信用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专章规定。在指导思想上,要巩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成果,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基本要求,以法规形式巩固各行各业失信惩戒的成果,明晰相关主体(包括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对失信、失信惩戒、惩戒方式、惩戒程序等作出权威性规范,以法规形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失信惩戒的法治化战略目标。已有75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义务最高法今日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访谈。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访谈中透露,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共有75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执行难度总体下降。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针对各种执行失信行为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独具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执行机制、执行模式。首先,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体制优势,形成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方面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格局。其次,借助现代信息科技建立覆盖全国及所有财产形式,四级法院都能应用的查控系统,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网打尽,解决查人找物问题。再次,建立有60多个部门参加的信用惩戒体系。通过联合信用惩戒,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此外,通过限制出境、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心有所戒,行有所敛,违有所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