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借款人急需贷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不让其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诱骗其签订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且不让借款人保留所签的合同,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创造条
利用借款人急需贷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不让其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诱骗其签订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且不让借款人保留所签的合同,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创造条件。
看清楚了!这种行为十有八九就是「套路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不要紧张,到法院告他们就可以了,不仅不用支付高昂的所谓利息,还能把这些不法分子送进监狱。 6 月 14 日下午,蓬江法院对 3 宗涉案金额共计达 261 万元的「套路贷」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分别判处 15 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2 万元至 80 万元不等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告人经济损失,其中 9 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一:公司成立 2 年作案 52 次,诈骗金额达 79 万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公司形式在江门成立某腾分公司有两年时间,被告人冯某是某腾分公司的法人及负责人,他为了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纠集余某、梁某、陈某、苏某、陈某某以车辆抵押借贷为依托,实施诈骗犯罪,并采取滋扰、胁迫等手段催收欠款,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6 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有 3 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共同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属于犯罪集团。法院在审理中认为 6 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冯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应当对该公司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诈骗 52 次,数额共计 790282 元,梁某、余某分别对其所管理小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梁某诈骗 27 次,数额 439915 元,余某诈骗 18 次,数额 320044 元,陈某诈骗 9 次,数额 134994 元,苏某诈骗 4 次,数额 77974 元,陈某某诈骗 2 次,数额 47043 元,上述 6 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6 名被告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5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案件二:以 P2P 贷款为幌子作案 44 次,最高获 13 年重刑,罚金 80 万作案集团以某优公司为名在 2017 年在江门登记成立,名义上隶属中山某优公司管辖,但是日常经营受广州某优公司管理,贷款业务由第三方担保,贷款审核和放款又由另一平台进行。江门分公司的经费和工资由广州公司管理发放。作案集团以复杂的 P2P 贷款为包装,开展犯罪活动 44 次,犯罪金额高达 853497.5 元。案件中的 5 名被告人在签订借贷协议的过程中,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本案中的 44 宗犯罪事实均存在开走被害人车辆的情形,被告人在扣押车辆后,并不是要求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被害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和高额的违约罚金、拖车费。被告人之所以敢于提出对于明显处于资金紧张状态的被害人难以实现的高额索赔要求,根本原因还是其持有被害人价值更大的财物——车辆,因此本质上被告人后续实施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让被害人遭受更大经济利益损失为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其所要求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前期的诈骗犯罪,转化为敲诈勒索犯罪,这一过程是连续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5被告人中均被认定判处敲诈勒索罪,其中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 80 万元;最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15 万元。该犯罪集团在 2016 年以公司的形式在江门成立分公司,由被告人何某任总经理,招揽冯某、曾某、史某开展犯罪活动 19 次,犯罪所得数额达 493074.42 元。 4 被告以「某某贷」为名进行了车辆抵押贷款行为,表面上只是在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牵线搭桥」,提供「咨询服务」。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发现其主观目的并不是简单收取「服务费」,而是通过总公司所设计的格式合同以低门槛的借贷条件作为诱饵,诱使急于寻求借款的被害人签订相关协议。通过协议,他们谋取利益,收益明显超出正常民间借贷的范围。以其中一名受害者为例,一笔实际到手 3.358 万元期限 24 个月的借款,在合同上被虚高到了 4.4 万元。刚履行两个月就遭几名被告人认定为重大违约,开走车辆。被害人为取回车辆不得不交付「拖车费」、违约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然后借贷合同终止。经过核算,这笔仅仅维持了两个月的借贷合同,被害人支付各种费用共计 2.306 万元,与本金相比,高达 68.67% 。法院审理认为, 4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使用各种套路诱使被告人签订相关借贷协议,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均成立敲诈勒索罪。 4 名被告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最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此外, 3 宗案件中的 15 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被禁止五年内从事金融类相关职业,并被责令赔偿相关被害人的损失。虽然三宗案件是属于三个不同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但是作案手法如出一辙。业务员以门槛低、利息低、放款快、没有其他附加费用等噱头,以派发小广告、发微信朋友圈、电话推销等方式发展业务,诱骗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利用借款人急需贷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不让其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诱骗其签订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且不让借款人保留所签的合同,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