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的“直开”“转开”与“转递”
来源:麻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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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现阶段最常用的保函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预付款保函。
银行工程保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项目方 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担保业务申请书,并按银行提出的条件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等;
2、对外担保主合同、协议或标书及有关交易背景资料;
3、 担保涉及的事项按规定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 准或核准文件;
4、项目方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
5、反担保措施证明文件;
6、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商业合同一方(“申请人”)的要求,向商业合同的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承诺,目的在于让受益人获得一种保证,以消除其对商业合同对方(申请人)的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的疑虑,进而保证商业合同项下基础交易的顺利完成。简要归纳其业务操作核心流程如下: 保函分类 业内根据保函业务发展实践和实操惯例通常习惯的几种分类包括: 1按照保函责任的承担性质及与基础交易的关系来看,保函可以分为从属性保函与独立性保函两大类。从属性保函是基础合同的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担保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当受益人索偿时,担保行要调查确认申请人违约,担保行才负责赔偿;独立性保函是根据商业合同开出但不依附于商业合同(“基础合同”),担保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受益人提交书面索赔要求和保函规定的单据时,担保行仅进行书面的形式性审核后即应赔付,而无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情况。 2.依照保函的开立方式的不同,保函可以分为直开保函与转开保函。直开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直接向受益人开具保函;转开保函是指当地银行(“转开行”)应原开证行(“委托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具保函,在转开保函发生赔付时,受益人可以凭转开行开立的保函向其索偿,转开行赔付受益人之后,凭借反担保向反担保行/委托行索偿。 转开保函主要是源于国际经济交易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某些国家法律上的规定或出于对他国银行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有些国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本地银行开立的保函,而申请人直接去受益人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往往不现实或不可能。申请人就不得不求助于其本国银行,要求本国银行委托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同时作出在受托行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承诺。转开保函使受益人的境外担保变为国内担保,产生争议和纠纷时受益人可在国内要求索赔,不仅使索赔迅速,而且还可利用本国法律来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