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己二酸反倾销的初裁决定
2009-06-26 09:59460
2009年6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中国国 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
2009年6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中国国 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初裁决定,自2009年6月27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5.7%-35.4%)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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