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买家设局欺诈 慎用赊销放账交易
2009-06-19 16:04527
一、基本案情
2005年4月,国内某出口企业A在一次产品展会上初识匈牙利公司B,双方随即开始商谈合作事宜,几个月后敲定合同,由A向B出口彩色电视机,合同总值200余万美元,赊销方式交易,放账期90天。货款到期后,虽经A多次催讨,B也出具了还款安排,但B始终未履行付款承诺。A随即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接受委托后,立即选派专案人员赴匈牙利进行实地勘查,进一步获取了大量的案件信息:经查,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已于2006年1月另行注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并将B公司资产全部转移至该房地产公司名下。根据法院注册信息,B公司虽然尚未破产或停业,但已更名、迁址,更名后的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亦无人员办公。中国信保调查期间,B曾提出未支付货款的原因在于A 存在迟出运、短装及质量瑕疵等一系列问题,但始终未提供相关证据。此后,某香港网站揭露了B骗取远东多家出口商巨额货款的情况(后经查证,B的确拖欠香港、土耳其等地供应商货款共逾1000万美元)。至此,该买家信用问题逐渐展露,种种迹象表明,本案系一起有预谋的商业欺诈案。
三、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买家设局欺诈案,遭遇如此居心叵测的买家,中国出口商的利益受到巨大威胁,一旦落入陷阱,必将损失惨重。本案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分析,希望能对出口商规避此类风险,保障收汇安全提供一些参考。
(一)买家设局诈骗的惯用伎俩。
国外买家通过拖欠供应商货款,转移资产、更名迁址等一系列举动,达到获取巨额商业利益的目的,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首先,买家通过赊销方式,在短时间内,从供应商处集中大量采购,获取货物后,将货物在当地市场低价倾销,以求迅速回笼资金。本案买家以低于当地同类产品售价10%-20%的价格在几个月内将所购货物销售一空,以最快的速度回笼了大量资金。
其次,在合同应付款日前后,买家通常以货物质量问题或卖方义务履行瑕疵为由拒付货款,以达到与出口商周旋并拖延时间的目的。在此期间,买家通过转移资产,抽调资金等方式,使原公司变成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企图逃避合同付款义务。本案中,买家原公司资产转移后已成空壳,更名迁址后摇身一变,出口商更是无从掌控;即便出口商最终通过诉讼获得法院胜诉判决,买家公司也不名一文,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对于其“欺诈性转让”的举证又困难重重,出口商终将钱货两空,血本无归。
(二)警惕买家反常举动背后的别有用心。
本案中,买家用偷梁换柱之功加上泼赖反攻之术,达到了骗取货物,牟取暴利的目的,实际上,在合同洽淡阶段,其居心已见一斑。买家主动建议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愿意承担保费成本,其如此“好心好意”恐怕只是其为达成赊销交易条件而付出的一个小小筹码,亦是为其后来的翻脸作恶先行铺垫。这样有悖常理的举动应引起足够的注意和警惕,出口商应进一步了解买家的真实动机后再谨慎行事。
(三)评估买家风险时切忌主观片面。
本案买家在当地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多年行销品牌,这可能是促使出口商与其首次交易便大额长期放账的另一个关键因素。一些国际知名企业,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卓越的信誉,积累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出口商认为与这样的企业交易风险偏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些因素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作为出口商评估交易风险的重要参考。然而,品牌、经营规模等指标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买家的综合资信,反而会成为“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干扰因素,使出口商确定交易条件时做出轻率的选择。所以在对买家背景进行考察时,应尽可能详尽和全面,除品牌、经营年限、规模等情况外,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是否良好、是否有负面信息等也应格外关注。
(四)放账交易应循序渐进,避免盲目冒进。
除了事先充分调查了解买家资信状况外,在与买家进行放账交易的过程中也可采取一些风险管控措施。本案出口商与国外买家首次交易,在对买家无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即大额长期放账,无疑是一步“险棋”,毕竟“以身试险”不如“投石问路”来得稳妥。在国际贸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机稍纵即逝,订单一笔难求,面对买家提出的赊销要求,出口商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本无可厚非。但最好通过一些风险控制手段为自己留好后路。比如,赊销与一定比例(本案中的预付比例远远不足)的预付款相结合,或账期、发货量视买家付款表现由短至长、由少而多等,循序渐进,将可能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避免风险集中发生带来的重创,造成元气大伤。
(五)出险后及时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一旦获悉买家恶意拖欠等风险信号,出口商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争取追讨时间,分秒必争,尽快找到合理有效的减损措施,以免贻误追讨时机,影响追讨效果。向买家追讨欠款的同时,应了解买家所在国法律环境,如相关法律法规、诉讼流程以及诉讼效率等情况,为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向买家主张债权做好充分准备。
2005年4月,国内某出口企业A在一次产品展会上初识匈牙利公司B,双方随即开始商谈合作事宜,几个月后敲定合同,由A向B出口彩色电视机,合同总值200余万美元,赊销方式交易,放账期90天。货款到期后,虽经A多次催讨,B也出具了还款安排,但B始终未履行付款承诺。A随即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接受委托后,立即选派专案人员赴匈牙利进行实地勘查,进一步获取了大量的案件信息:经查,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已于2006年1月另行注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并将B公司资产全部转移至该房地产公司名下。根据法院注册信息,B公司虽然尚未破产或停业,但已更名、迁址,更名后的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亦无人员办公。中国信保调查期间,B曾提出未支付货款的原因在于A 存在迟出运、短装及质量瑕疵等一系列问题,但始终未提供相关证据。此后,某香港网站揭露了B骗取远东多家出口商巨额货款的情况(后经查证,B的确拖欠香港、土耳其等地供应商货款共逾1000万美元)。至此,该买家信用问题逐渐展露,种种迹象表明,本案系一起有预谋的商业欺诈案。
三、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买家设局欺诈案,遭遇如此居心叵测的买家,中国出口商的利益受到巨大威胁,一旦落入陷阱,必将损失惨重。本案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分析,希望能对出口商规避此类风险,保障收汇安全提供一些参考。
(一)买家设局诈骗的惯用伎俩。
国外买家通过拖欠供应商货款,转移资产、更名迁址等一系列举动,达到获取巨额商业利益的目的,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首先,买家通过赊销方式,在短时间内,从供应商处集中大量采购,获取货物后,将货物在当地市场低价倾销,以求迅速回笼资金。本案买家以低于当地同类产品售价10%-20%的价格在几个月内将所购货物销售一空,以最快的速度回笼了大量资金。
其次,在合同应付款日前后,买家通常以货物质量问题或卖方义务履行瑕疵为由拒付货款,以达到与出口商周旋并拖延时间的目的。在此期间,买家通过转移资产,抽调资金等方式,使原公司变成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企图逃避合同付款义务。本案中,买家原公司资产转移后已成空壳,更名迁址后摇身一变,出口商更是无从掌控;即便出口商最终通过诉讼获得法院胜诉判决,买家公司也不名一文,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对于其“欺诈性转让”的举证又困难重重,出口商终将钱货两空,血本无归。
(二)警惕买家反常举动背后的别有用心。
本案中,买家用偷梁换柱之功加上泼赖反攻之术,达到了骗取货物,牟取暴利的目的,实际上,在合同洽淡阶段,其居心已见一斑。买家主动建议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愿意承担保费成本,其如此“好心好意”恐怕只是其为达成赊销交易条件而付出的一个小小筹码,亦是为其后来的翻脸作恶先行铺垫。这样有悖常理的举动应引起足够的注意和警惕,出口商应进一步了解买家的真实动机后再谨慎行事。
(三)评估买家风险时切忌主观片面。
本案买家在当地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多年行销品牌,这可能是促使出口商与其首次交易便大额长期放账的另一个关键因素。一些国际知名企业,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卓越的信誉,积累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出口商认为与这样的企业交易风险偏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些因素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作为出口商评估交易风险的重要参考。然而,品牌、经营规模等指标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买家的综合资信,反而会成为“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干扰因素,使出口商确定交易条件时做出轻率的选择。所以在对买家背景进行考察时,应尽可能详尽和全面,除品牌、经营年限、规模等情况外,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是否良好、是否有负面信息等也应格外关注。
(四)放账交易应循序渐进,避免盲目冒进。
除了事先充分调查了解买家资信状况外,在与买家进行放账交易的过程中也可采取一些风险管控措施。本案出口商与国外买家首次交易,在对买家无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即大额长期放账,无疑是一步“险棋”,毕竟“以身试险”不如“投石问路”来得稳妥。在国际贸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机稍纵即逝,订单一笔难求,面对买家提出的赊销要求,出口商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本无可厚非。但最好通过一些风险控制手段为自己留好后路。比如,赊销与一定比例(本案中的预付比例远远不足)的预付款相结合,或账期、发货量视买家付款表现由短至长、由少而多等,循序渐进,将可能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避免风险集中发生带来的重创,造成元气大伤。
(五)出险后及时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一旦获悉买家恶意拖欠等风险信号,出口商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争取追讨时间,分秒必争,尽快找到合理有效的减损措施,以免贻误追讨时机,影响追讨效果。向买家追讨欠款的同时,应了解买家所在国法律环境,如相关法律法规、诉讼流程以及诉讼效率等情况,为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向买家主张债权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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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商帐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