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交所公告【2016】1号,附详细票据交易主协议
为保障票据交易顺利开展,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交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
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为保障票据交易顺利开展,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交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公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公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参与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主协议》签署工作。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一期)试点机构应当在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主协议》签署;其他机构应当在申请票交所会员资格前完成《主协议》签署。
二、《主协议》为开放式协议,采用多边签署模式,在签署方有效签署《主协议》后,《主协议》即在该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采用双边签署模式,已有效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可以视情况签署《补充协议》。
三、市场参与者应当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和《补充协议》(若有)及时向票交所和交易商协会备案。《主协议》文本一式三份,一份由签署机构留存,另两份分别送票交所和交易商协会备案;《补充协议》文本一式四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票交所和交易商协会备案。市场参与者后续若对《补充协议》有修改,应当将修改后的《补充协议》及时送票交所和交易商协会备案。
四、资产管理人应当为其管理的开展票据交易的非法人产品签署《主协议》,并提交票交所和交易商协会备案。资产管理人应当在《主协议》签署页注明非法人产品全称并加盖资产管理人机构公章。
五、市场参与者进行票据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诚信、自律原则,不得操纵市场或误导、欺诈交易对手及潜在交易对手。
六、交易双方发生涉及《主协议》项下争议或《主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票交所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 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