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岛港骗贷案看仓储融资的风险控制
2014年6月,青岛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德正”)在青岛港的仓储融资出现违约,近20家中外银行陷入其中,风险敞口超过人民币160亿元(下称“德正案”)。这是继2013年上海地区钢贸企业大规模信贷违约后的又一起重大贸易融资违约事件。接连的信贷违约造成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寒冬。
从青岛港骗贷案看仓储融资的风险控制
作者:任谷龙律师安杰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青岛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德正”)在青岛港的仓储融资出现违约,近20家中外银行陷入其中,风险敞口超过人民币160亿元(下称“德正案”)。这是继2013年上海地区钢贸企业大规模信贷违约后的又一起重大贸易融资违约事件。接连的信贷违约造成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寒冬。
本文试图从仓储融资的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德正案风险爆发的原因,并提出风险控制的建议。本文没有考虑德正案中可能涉及的金融诈骗等方面的刑事法律因素。
一、仓储融资及其交易结构
仓储融资(warehousefinancing),是基于仓库中的仓储物而进行的融资。仓储物一般是市场价值相对较高的原材料或者产品,例如矿石、钢材、铝锭等大宗商品。仓储融资的基础是仓储物的价值,借款人不需要提供其他担保品,所以也被称为结构化商品融资。仓储融资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而且成熟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方式。
仓储融资中一般涉及三个当事方,即银行、借款人和仓储公司。常见的仓储融资交易结构如下:
二、德正案中的风险因素
德正案的风险爆发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根据对公开信息的分析,我们认为德正案风险爆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项:
1.仓储物被重复质押
据媒体报道,德正案东窗事发是因为其全资子公司德诚矿业将一批矿石货品存于一家仓库,却从不同仓储公司处出具了仓单,并利用这些仓单去不同银行质押获得融资。报道称仓单与实际仓库有缺口,涉及10万吨氧化铝和两三千吨铜。
由于多份仓单对应同一份货物,导致仓储物被多次质押。由于银行提供仓储融资是基于仓储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的,仓储物多次质押导致银行的这一信贷风险控制措施失效,从而放大了信贷风险。
2.虚开仓单、仓储物未经核实
一般来说,仓储融资中银行会要求选用其认可的仓储公司。基于对仓储公司的信任,银行往往只需要一个电话确认,并不需要到仓库查验仓储物。这一环节很容易被利用,仓储公司与借款人合谋从银行获得贷款易如反掌。即使仓储公司没有与借款人合谋,由于管理上的疏漏也可能导致重复开立仓单。例如,被质押的仓储出质后仍然存放在原仓库,没有实施特定化监管,就极易发生就同一批货物重复开具仓单。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德正案中仓储公司这一环节也出现了问题。由此可见,银行仅凭对仓储公司的信任是不能控制风险的。
3.商品价格下跌
借款人以同一批货物向不同银行重复质押申请贷款,其最初出发点可能并非骗贷,而是为了套取资金扩大资金的杠杆率。在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出售商品后能赚回钱来偿还银行贷款。一旦商品价格下跌将导致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出现信贷违约。
我们判断,德正在大宗商品融资中的不规范操作应该早就存在。但是由于过去多年有色金属价格一直处于上行阶段,所以风险没有爆发。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速度趋缓,去年以来钢、铜、铝等金属均出现了下跌。上海的钢贸信贷违约,德正案的发生都和大宗商品价格下跌有很大关联。
4.相关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
对于仓储公司和银行而言,其内部工作人员舞弊的道德风险是一直存在的。如果监管制度不到位,在利益的驱动下,银行或仓储工作人员有可能与借款人形成合谋,或者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或者对某些违规行为睁一眼闭一只眼。此外,在银行内部,从客户经理和支行行长,普遍面临业绩压力,有强烈的业绩动机。从媒体报道来看,就有银行工作人员从德正收取价值高昂的礼品。
5.过于信任德正集团实际控制人
德正能够从近20家银行获得贷款,和德正集团的老总不无关系。他曾参与西部矿业、吉林铝业金融运作,有深厚的政商网络。银行对德正集团实际控制人过于信任,而忽略了风险控制措施。在德正集团的老总被执法部门带走后,德正的信贷风险就很快暴露出来了。
三、仓储融资的风险控制建议
针对上文分析的风险因素,我们从法律和操作的角度对仓储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提供一些建议,破砖引玉,希望对大宗商品融资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1.法律风险防范
仓储融资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围绕着仓储物进行,法律上的担保措施主要就是仓单质押和仓储物质押。
·仓单所代表的权利性质是物权、债权凭证还是兼有二者的属性,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我们倾向于认为仓单所代表的权利并不是物权,仓单的占有和转移并不代表仓单所记载货物所有权的占有和转移。因此,在仓储融资中,仅有仓单质押是不充分的,仓单质押需要和仓储物担保同时进行。
·在仓储物质押过程中,必须要和仓储物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占有交付。同时,通过管理协议约束仓储公司,强化仓储公司的法律义务。
除此之外,可行的情况下,银行还应要求借款人和指定的购买商签署购买协议,由指定购买商承诺购买仓储物或者经加工的成品,并设置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和账户质押。在仓储融资中引入第三方购买商,可以增加一道防线,降低风险。
2.仓储物特定化监管
被质押的仓储物必须进行特定化监管。这一方面是满足质押有效性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通过特定化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操作程序中的失误。如果被质押的仓储物仍然存放在原仓库中,没有实施移库或者特定化监管,就容易发生仓库重复开具仓单,出现同一仓储物重复质押担保的情况。
3.实行对仓储物的联网监管
德正案可以看出,借款人、仓储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各个银行之间信息互相封闭,因此银行很难发现同一批货物被重复质押。现实中,很多仓储公司管理粗放,一些仓储公司虽然建立了仓储管理信息系统,但业务流程监控方面仍有不足;而且这些信息没有与银行实现共享。这些情况使得同一货物被重复质押成为可能,甚至很常见。
为了推动仓储物融资健康发展,降低融资风险,非常有必要对仓储物实施联网监管,在仓储公司、银行之间实现信息共享,甚至和海关的进出口商品信息实现共享。信息透明共享将可以有效约束虚假仓储融资。
作者简介:
任谷龙律师有超过十年的金融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各类银行业务、融资业务(包括项目融资、资产融资、融资租赁等)以及债券资本市场业务,尤其擅长跨境融资业务。此外,任律师还熟悉公司并购业务,特别是跨境投资和并购业务。任律师执业的行业包括:金融市场、房地产、基础设施、能源和矿产资源、医疗保健、电子信息等。
任律师2013年加入安杰律师事务所。在此之前,他曾经任职于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法国法兴银行以及金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