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煌:《品读ISBP745》-每日连载(26)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版本的解释通则中,所规范的贸易术语,仅仅是目前国际贸易领域许多比较成熟的部分,它并不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全部,而只是涉及其中的一小部分。举个例子,各个不同版本的解释通则,均允许买卖双方可以适应交易的特殊要求对规范的贸易术语进行变形。
贸易术语三要素及变形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版本的解释通则中,所规范的贸易术语,仅仅是目前国际贸易领域许多比较成熟的部分,它并不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全部,而只是涉及其中的一小部分。举个例子,各个不同版本的解释通则,均允许买卖双方可以适应交易的特殊要求对规范的贸易术语进行变形。但是,包括INCOTERMS 2000版本在内的多个修订版并没有规定如何对贸易术语进行变形,也没有规定对已经变形的价格术语如何进一步解释。
实务中,信用证和单据贸易术语的不规范使用时有发生。于是,经常出现纠纷,如果当事人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双方之间又无交易习惯能够证明价格术语变形的含义所指,则可能会出现不同法院的不同解释和不同判决的可能。
我们知道,完整的贸易术语,理应包括三个要素:
- 三位字母:这是责任与风险、费用承担短语的缩写,如FAS、FOB、CFR、CIF等;
- 地点:这是责任与风险、或费用承担的分界点。比如:从上海港装运至汉堡港,使用贸易术语CFR Hamburg port。实际上,交货地点在上海港,当卖方在上海港货交承运人装船,责任即转移到买方,贸易术语中提及的汉堡港是费用分界点,即运费付至汉堡港。请注意,交货责任分界与风险转移地点可能不一定是作为贸易术语一部分提及的地点。该地点大部分情况下对应于交货地点,但有时却为费用分界点。
- 出处版本:这是适用的规则及版本,如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等。
相应地,贸易术语不规范使用的情况主要体现为这三个要素的表达和含义上。比如:
【案例148】R236:发票上贸易术语显示了一个港口地理范围,可以接受吗?
案中,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FOB Shimonoseki(注:即下关,日本的一个港口),提交的发票显示FOB Japan。可以接受吗?
有一部分专家认为,不可接受。因为FOB确认的是以在特定港口的特定船只上装船on board 来界定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的。发票显示的贸易术语FOB Japan显然对应的不是一个确切的港口。
大部分专家认为,可以接受,并为国际商会所采纳。国际商会说:“尽管发票显示的贸易术语FOB Japan,对应的港口不是特定的。然而,提单显示了实际装货港——日本下关,发票上也显示了实际货物运至——日本下关。There is an evidence from the bill of lading required in the credit and presented, that “Shimonoseki” is a port in Japan, as it says “Port of Loading: Shimonoseki, Japan”, and that the invoice in question also names “Shimonoseki, Japan” as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have been shipped from.
点评:
显然,这一判断与提单上显示装货港为Shimonoseki, Japan,和发票上同时显示了起运地为Shimonoseki, Japan有着直接的关系。
换言之,即便发票贸易术语中未显示特定的日本港口,其实没有实质性影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与风险、费用承担。这才是更重要的原因。
引申:
发票上显示的贸易术语仅显示了一个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同的港口地理范围,可以接受吗?
信用证规定:FOB Chinese main ports,
提交的提单显示:port of loading, Shanghai Port,
发票显示:FOB Chinese main ports.
我们认为,参照国际商会在R236中的分析及结论,这样的发票更应该接受。当然,规范的做法是,发票直接显示FOB Shanghai port。如此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案例149】R432:信用证规定CFR,内陆城市Chicago。可以接受吗?
案中,信用证下要求多式运输提单,货物 从Singapore port起运,经any West Coast Port, USA,目的地为内陆城市Chicago,并同时规定了贸易术语CFR,无地点信息。可以吗?
国际商会在分析和结论中说:
尽管在CFR条件下对应于内陆城市Chicago并不规范,但既然已经成为事实,该条件下的运费仍应理解为付至内陆城市Chicago. where the goods are being transported in the manner in which you describe, use of the Incoterm CFR is inappropriate, as CFR is defined as Cost and Freight to a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Incoterm CPT should be used, which is defined as Carriage Paid to a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Given that your credit called for CFR and then presumably was further defined as CFR Chicago, the complete freight costs should have been paid through to Chicago.
提单上的运费已付,指的是提单显示的运输全程所对应的运费,都已经支付。If the bill of lading evidences freight paid and shows shipment from Singapore to Chicago via any West Coast por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nks would be that freight has been paid for the whole journey.”
点评:
实际上,信用证的规定已经修改了默认CFR的含义。只要双方认可,便可接受。
引申:
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
还比如:信用证规定FOB Hong Kong的同时,要求Port of loading: Xiamen, Port of transhipment: Hong Kong. 显然,此时的买方并不对从厦门到香港的费用和风险负责,而应由卖方负责,尽管信用证规定从厦门港起运。
【案例150】TA765:空运下要求FOB,发票显示为FCA。可以吗?
案中,信用证要求要求提交空运单。同时在45场货物描述中规定:XX cases of computer chips, FOB Singapore, as per purchase order No. …
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贸易术语为:FCA SINGAPORE。
开证行拒付,其中一个不符点为:Invoice shows FCA Singapore Changi Airport instead of FOB Singapore
请问拒付是否成立?
分析及结论:
国际商会说:不符点成立。根据UCP600第4条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和 第18条C款的规定,发票显示货描必须跟信用证一致,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应该显示价格术语FOB SINGAPORE。
点评:
标准的FOB术语,只适用于水运。既然信用证在要求空运的条件下规定贸易术语为FOB SINGAPORE,这似乎能算贸易术语的变形,准确地说,也可能误用。如果是变形,基础合同理应对该术语下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会有明细规定。否则,则只能说是贸易术语的误用。无论如何,银行无义务审核合同,也不必妄加揣测真实的情况。如此,提交的发票自然是认定为不符点了。
在空运情况下,使用FOB SINGAPORE,其含义按理参照海运和交易习惯掌握。
除此之外,实务中还偶尔发生信用证只要求贸易术语的字母部分,而实际提交的发票只显示贸易术语的字母和地点,没有出处版本。可以接受吗?当然可以。或者,实际提交的发票也只显示贸易术语的字母部分,既没有地点,也没有出处版本,还可以接受吗?我们认为,只要能借助于发票或其它单据上的信息,足以判定缺省的地点信息,理应还是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