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煌:《品读ISBP745》-每日连载(24)
2014-02-07 23:59964
发票上除了显示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扣减之外,还常常显示未规定的扣减。
第C7段 发票上的未规定扣减
发票上除了显示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扣减之外,还常常显示未规定的扣减。
Para C7:
An invoice may indicate a deduction covering advance payment, discount, etc., that is not stated in the credit.
发票可以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预付款、折扣等的扣减。
【解读】
发票可以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扣减金额。
为什么呢?信用证未规定的扣减,包括预付款或折扣等。这往往是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在贸易合同中事先约定,或交货过程中事后约定,而未体现在信用证及修改中,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为了简化操作,受益人提交的商业发票往往都会体现。
换句话说,即使双方没有在贸易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愿意少收汇,申请人也没有理由不接受正常交单。
第C8段 贸易术语
实际上,贸易上的货物价值或单价总是相对于贸易术语而言。换言之,不同的贸易术语,同一批货物计算出来的货物单价和价值,会千差万别。
所以,贸易术语非常重要。
Para C8:
When a trade term is stated as part of the goods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 an invoice is to indicate that trade term, and when the source of the trade term is stated, the same source is to be indicated. For example, a trade term indicated in a credit as “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10” is not to be indicated on an invoice as “CIF Singapore” or “CIF Singapore Incoterms”. However, when a trade term is stated in the credit as “CIF Singapore” or “CIF Singapore Incoterms”, it may also be indicated on an invoice as “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10” or any other revision.
当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作为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时,发票应显示该贸易术语,而当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的出处时,发票应显示贸易术语的相同出处。例如,当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为“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10”时,发票不应显示贸易术语为“CIF Singapore”或“CIF Singapore Incoterms”。但是,当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为“CIF Singapore”或“CIF Singapore Incoterms”时,发票也可以显示贸易术语为“CIF Singapore Incoterms 2010”或任何其他版本。
【修订】
本段规定包括三句话。前两句话没变。第三句话为新增,即在涉及贸易术语出处时,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版本,发票显示时允许补足出处。
【解读】
第一,如果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则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贸易术语。
当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时,发票必须相应显示,这好理解。因为根据第C3段的规定,发票货描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本出版物删除了贸易术语与金额联系在一起表示时,发票是否必须显示显示该贸易术语。我们认为,含义应该不变。因为如前所述,信用证45A中的单价或总值等金额信息,虽然不是货物描述本身,但按照实务的习惯,理应视同货物描述处理,所以,当贸易术语与金额联系在一起表示时,发票仍必须相应显示。
困惑的是,当信用证47A中单独要求的贸易术语,既不是货物描述的一部分,也没有与金额联系在一起时,是否还必须显示呢?这种情况很少,但还是会发生。我们认为,此时,可视之为未单据化条件,不予理会。或许,会有人觉得这可能不是申请人的本意。我们认为,大可不必如此揣测,因为如果申请人觉得提交的发票必须显示贸易术语,完全可以把它规定在45A的货物描述中或与金额联用。
当然,并不是所有信用证,都规定贸易术语。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贸易术语,提交的商业发票则可以不显示,也可以显示贸易术语,但不得矛盾。
值得一提的是,实务中,有时“Free In”等类似字样会与贸易术语连用从而显示在发票的货描中,这实际上是对标准贸易术语的变形。换言之,“Free In”已经成为了变形后的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按理如果发票仅仅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贸易术语,而没有“Free In”字样,则不可接受。
第二,如果贸易术语出处与贸易术语本身一同规定在信用证中,则发票必须相应地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贸易术语出处。
为什么呢?因为同一贸易术语,在不同出处下将有不同的解释,从而具有不同的含义。比如: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CIF 新加坡Incoterms 2010”,那么不得仅仅显示为“CIF 新加坡”,当然也不得显示为“CIF 新加坡Incoterms”。
然而实务往往是复杂的。比如:
【案例145】信用证规定CNF Shanghai port,提交的发票显示CFR Shanghai port. 可以吗?
实务中,信用证45A货物描述中规定了贸易术语CNF Shanghai port。提交的发票上则显示了贸易术语CFR Shanghai port。可以接受吗?
分析及结论:
众所周知,贸易术语CNF是CFR的另一种拼法,但是这种写法仅限于INCOTERMS 1990及以前的版本中,而在INCOTERMS 2000及之后的版本中已经没有这种变形的拼法。所以,信用证的这一规定本身,同时也意味着对贸易术语出处或版本的要求。显然,提交的发票显示的贸易术语已经没有这一种含义。
我们认为,二者并不一致,从而不可接受。
引申:
如果信用证45A货物描述中规定了贸易术语CFR Shanghai port。而提交的发票上则显示了贸易术语CNF Shanghai port。又可以吗?
这一案例与原案例的差别仅在于信用证规定与提交发票显示的贸易术语,换了个位置。
我们认为,这还是不可以接受的。因为版本不同。
第三,如果贸易术语出处在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则发票可以表明其出处,也可以不表明。
当然,并不是所有信用证,都规定贸易术语出处。当信用证没有规定贸易术语出处时,显示贸易术语出处可以接受,不显示贸易术语出处也可以接受。比如:当信用证规定“CIF 新加坡”时,提交的发票可以显示“CIF 新加坡”,也可以显示“CIF 新加坡Incoterms”,还可以显示“CIF 新加坡Incoterms 2010(或适用的版本)”。当信用证规定“CIF 新加坡Incoterms”时,提交的发票可以显示显示“CIF 新加坡Incoterms”,还可以显示“CIF 新加坡Incoterms 2010(或适用的版本)”,但不得仅显示“CIF 新加坡”。
有时候,还会更复杂的。比如:
【案例146】R362:发票上的贸易术语少了“USA port”字样。可以吗?
案中,信用证要求贸易术语:CFR Vancouver WA USA port。提交的发票显示:CFR Vancouver WA,少了“USA port”字样。可以吗?
分析及结论:
国际商会在结论中说:发票中显示的“WA”字样,已经表明了该港口为美国港口,而不是其它国家的同名港口,所以,可以接受。The addition of “USA port” after “CFR Vancouver WA” would seem to be included to differentiate it from any other Vancouver. However, the inclusion of “WA” would seem to provide that distinction and the inclusion of “USA Port” would seem to be superfluous to the underlying Incoterm.
点评:
实务中,贸易术语所涉及的装卸港口或地点,总是体现在一同使用的运输单据中。既然运输单据部分允许运输单据不显示信用证规定的港口或地点的国别名称,理应也允许贸易术语中省略国别名称。
换言之,就本案而言,即便发票中的贸易术语没有“WA”这一州名缩写,如果不会引起混淆,也是可以接受的。当然,如果会与其它同名港口引起混淆则另当别论。
引申:
信用证要求CIF Shanghai Port,而发票显示CIF Shanghai,这可以接受吗?我们认为,这仍然可以接受。因为按理CIF这一术语,是用于水运。如果之后所跟地点为Shanghai,显然这指的是Shanghai Port,不会引起歧义。所以,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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