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煌:《品读ISBP745》-每日连载(21)
根据第A16段“日期格式”的规定——“单据上试图表明的日期只要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他单据中确定,则可以用任何格式表示。例如,2013 年5月14日可以表示为14 May 13,14.05.2013,14.05.13,2013.05.14,05.14.13,130514等。
第三,发票金额的币别必须与信用证相同,数值可以有多种表达法。
实务中,发票金额的表达,包括数值和币别两个要素。
- 数值:
根据第A16段“日期格式”的规定——“单据上试图表明的日期只要能够从该单据或提交的其他单据中确定,则可以用任何格式表示。例如,2013 年5月14日可以表示为14 May 13,14.05.2013,14.05.13,2013.05.14,05.14.13,130514等。为避免模糊不清的风险,建议使用大写来表示月份。”发票金额的数值,理应同样支持不同的表达法。
比如:金额小写US$1627,可以表达成不同的大写金额,或者onethousandsixhundredtwentyseven,或者one thousand six hundred twenty seven,再或者one/six/two/seven。
还比如:金额大写two hundred thousand dollars,在北美常常表达成小写金额$200,000,而在西欧则表达成小写金额$200.000。我们认为,所有这些表达法,只要能确定其含义,均可接受。
- 币别:
本段的规定,承继了UCP600第18条a(iii)款——“商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如此规定,主要与汇率风险有关。
比如:信用证有时会规定金额为美元,而为避开制裁法案又允许以欧元支款,并约定折算时点和折算汇率。这一点与发票显示无关,即发票金额仍应显示为美元。跨境人民币信用证中,按理同样可以加列条款允许以美元支款,或者外币信用证中加列条款允许以人民币支款。
又比如:信用证金额为 USD10,000。提交的发票金额显示为RMB60,000 (美元等值为USD10,000),这是不能接受的。但是,如果信用证金额为USD10,000。提交的发票金额显示为USD10,000 (人民币等值为 RMB60,000),答案是否一样呢?在这里括号内的人民币金额,仅仅是发票美元金额的一个注释,即等值RMB60,000,并不否定发票金额仍是USD10,000,因此可以接受。
那么,发票金额的币别,到底应该显示呢?当然,最好的办法是显示得与信用证金额的币别一模一样,则万无一失。只是实务中,有时会被省略,有时会被简化。其可接受性,便变得扑朔迷离,还常常雌雄难辨。比如:
【案例143】发票金额大写显示EURO dollars, 是不符点吗?
案中,信用证金额为EUR10000.00。提交的发票显示大写金额EURO dollars ten thousand only,同时显示小写金额EUR10000.00,单价EUR10.00/PC。
问题:
发票的大写金额币别EURO dollars与小写不同,与信用证也不同,构成不符点吗?
分析及结论:
大写金额中的EURO dollars,如果按照中文直译似乎为“欧元”,但实际上不是,这是指欧洲离岸美元。而欧元的英文原文是“EURO”并无“dollars”字样。
不过信用证显示的是欧元,发票上的小写金额和单价均显示为欧元,结合上下文来看,大写金额中的EURO dollars理应认定为拼写错误,即明显指的是欧元,但按照中文习惯拼成了EURO dollars。而因为足够明显,便不影响上下文的含义。
所以,我们认为,不构成不符点。
点评:
中文的语法习惯,有时也可以用于支持不符点的认定,虽然可能与英语不同。
引申:
欧元的前身是欧洲货币单位 (European Currency Unit,ECU),译为“埃居”,是欧共体国家用作共同体各机构经济往来的记帐单位。后来,“埃居”以1比1的兑换率全部自动转换为欧元。“埃居”改口叫“欧元”时,许多人就主张用英文European dollar 说事,就像叫美元(U.S. dollar or American dollar)、澳元(Australian dollar) 和港元(Hong Kong dollar)那样。一直以来,在特定场合,European dollar的叫法有着市场,外贸往来中,就常常听到欧洲客人以EURO dollar称呼欧元。最终欧元的名称定名为EURO,可能就是考虑到避免与“Eurodollar”(欧洲美元)混淆。
实务中,发票上的币别显示还会出现简化的情况,如:Dollars或$或¥等。那么,这是指美元吗?这是指人民币吗?DOLLARS或$$本身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币别,它只是许多种币别的统称,并不对应于一个特定的币别,比如港币Hong Kong Dollars,美元United States Dollars,澳大利亚元Australian Dollars等等。而¥本身也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币别,它只是许多种币别的统称,并不对应于一个特定的币别,比如日元J¥或Japanese yuan,或人民币元等。我们认为,发票如此表示,便不知其何所指了,理应不可接受。
实务中,发票金额的币别还会被省略。这可以吗?根据本段的规定,显然不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