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险企偿付能力不足被禁设分支机构

张轶骁 |2013-03-15 15:03690

合众人寿、长城人寿、幸福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被保监会责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反映的是保险公司某一时点的资本是否充足,也是保险公司风险的综合体现。

  合众人寿、长城人寿、幸福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被保监会责令;分析称资本市场低迷或为主要原因

  新京报讯 (记者张轶骁)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出四封监管函,对合众人寿、长城人寿、幸福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四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50%的公司实施监管,四家险企被责令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其中幸福人寿还被责令自3月20日起停止开设新业务。

  偿付能力最低仅32.6%

  监管函显示,四家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保险公司中,幸福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在2012年第四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48.06%和32.68%,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合众人寿和长城人寿在2012年第四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32.02%和103.34%,属于偿付能力充足类公司,四家险企均被责令自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幸福人寿还被责令自3月20日起停止开设新业务。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反映的是保险公司某一时点的资本是否充足,也是保险公司风险的综合体现。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并将达标方案报保监会。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股东分红等措施,直至由保监会接管;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如其存在重大风险,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或为投资收益所累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主要受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内部来说,可能由于是公司业务发展过快,管理费用、资本支出较高。从外部方面,则主要受到投资收益的影响。不过从四家险企的资质来看,过去一年的资本市场低迷可能是导致四家险企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王绪瑾表示,险企偿付能力不足,意味着保险公司负债过重,将影响对保单的赔付能力。解决偿付能力问题,除了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这一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外,改善内部管理和投资策略也是重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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