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放宽公募基金固有资金投资范围
(陈康亮)14日,中国证监会就《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放宽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
中新社北京3月14日电 (陈康亮)14日,中国证监会就《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放宽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规的出台旨在提高基金公司固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其进行业务创新,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收购兼并、参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机构,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一直以来,内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资金运用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只能投资于基金、国债以及设立境内外子公司等。随着基金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对于固有资金管理的过严限制已不能适应基金行业发展要求。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共21条,允许基金公司固有资金用于以下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央行票据、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子公司、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等。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同时,为了防范利益冲突,《暂行规定》要求固有资金以及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计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50%。
对于股权投资,目前阶段《暂行规定》仅允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公司股权,并且要求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资金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但保本承诺总额、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
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相应内控制度,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和总结评估,并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措施。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尽早发布实施。